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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真文著
出版社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4849429
出版时间2023-06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58元
货号13897656
上书时间2024-12-07
吴真文,博士,现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大学出版协会常务理事,国家出版和湖南省出版专家评委。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刑罚学、法伦理学、体育法学,在各类刊物发表论文70余篇,其中,重要刊物论文9篇,CSSCI刊物论文20余篇。出版专著1部、参编其他著作3部。主持和完成国家体育总局重点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科研项目和省社科项目5项,主持和完成省检察院、省教育厅项目8项。
第一章我国罚金刑并罚原则的完善
第一节罚金刑并罚原则概述
一、罚金刑并罚原则的概念
二、罚金刑并罚原则应有的价值
三、罚金刑并罚原则的种类
第二节 罚金刑并罚原则的适用现状及问题
一、适用前提规定得比较简单
二、司法适用率占比较低
三、执行难度加大
第三节 罚金刑并罚原则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并科原则的设置在立法上不理性
二、并罚原则考虑现实情况不够
三、并罚原则执行的配套措施不完善
第四节罚金刑并罚原则的完善路径
一、在立法上确立限制加重为主的并罚体系
二、司法实践中充分考虑实际情况
三、完善罚金刑并罚原则执行的配套措施
第二章我国罚金刑量刑情节研究
第一节罚金刑量刑情节概述
一、罚金刑的地位
二、量刑情节概述
三、罚金刑量刑情节概述
第二节我国罚金刑量刑情节立法及适用现状之考察
一、罚金刑量刑情节的立法现状分析
二、罚金刑量刑情节的适用现状分析
第三节我国罚金刑量刑情节的完善
一、域外罚金刑量刑情节之借鉴
二、我国罚金刑量刑情节之完善
第三章我国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罚金刑易科制度概述
一、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概念
二、罚金刑易科制度的特征
三、中西方语境下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构建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构建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必要性
二、构建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可行性
第三节 构建我国罚金刑易科制度
一、罚金刑易科制度框架设计
二、完善相关配套衔接措施
第四章我国罚金刑缓刑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罚金刑缓刑制度的概述
一、罚金刑缓刑制度的概念解读
二、罚金刑缓刑制度的理论论争及评析
第二节构建罚金刑缓刑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立法现状预示了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二、司法现状昭示了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三、执行现状确证了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第三节构建罚金刑缓刑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一、罚金刑缓刑制度符合现代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
二、构建罚金刑缓刑制度利大于弊
三、主刑缓刑制度为罚金刑缓刑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样本
四、域外罚金刑缓刑制度的立法例提供了参照
第四节构建我国罚金刑缓刑制度的基本思路
一、明确罚金刑缓刑的适用条件
二、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的考察机制
三、构建罚金刑缓刑制度的撤销及终结程序
第五章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罚金减免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未成年犯罪人罚金减免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的论争与评析
二、未成年犯罪人罚金减免制度的概念
三、未成年犯罪人罚金减免制度的特征
第二节 未成年犯罪人罚金减免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一、现有的法律规定对制度构建必要性的昭示
二、司法现状对制度构建必要性的需求
三、罚金执行现状对制度构建必要性的需求
第三节未成年犯罪人罚金减免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一、符合现代刑事政策的基本理念
二、契合我国刑罚的目的
三、体现刑罚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原则
四、我国主刑的减刑制度提供了制度指引
五、域外未成年犯罪人罚金刑立法例提供了参考
第四节未成年犯罪人罚金减免制度的构建思路
一、明确未成年犯罪人罚金减免制度的适用条件
二、构建未成年犯罪人罚金减免制度的程序
三、未成年犯罪人罚金减免制度的监督
四、未成年犯罪人罚金减免制度的补充措施
参考文献
第一章
我国罚金刑并罚原则的完善
第一节罚金刑并罚原则概述
罚金刑是一种较为古老的刑罚,源远流长,同时在现代刑罚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我们要对罚金刑的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必须首先了解其基本范畴,明确相关意义,所以要探讨罚金刑并罚原则的完善措施,需要从罚金刑、数罪并罚原则、罚金刑并罚原则等元问题开始,并探讨罚金刑并罚原则的适用种类。
一、罚金刑并罚原则的概念
罚金刑并罚原则的概念以罚金刑的概念为基础,要对罚金刑并罚原则下定义,就必须从罚金的概念出发。
(一)罚金刑的界定
中外法学界对罚金刑的界定众说纷纭,最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日本著名刑法学学者木村龟二认为:“罚金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数额金钱的财产性刑罚。”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为代表认为:“罚金乃判令犯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①我国大陆学者对于罚金刑的定性也存在不同的看法。著名刑法学学者张明楷认为:“罚金刑应定性为以法院为主体,判处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而陈兴良教授认为:“罚金刑的缴纳具有强制性,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全部或一定数额的罚金。”刑法学学者邵维国认为:“罚金刑的缴纳主体不应仅仅限制为个人,还包括单位,单位犯罪也需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
上述观点中,笔者比较赞同邵维国教授的观点,因为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比较全面、准确地概括了罚金刑的特点。第一,适用的对象较为全面,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单位;第二,罚金缴纳的主体较为明确,只能是犯罪人,既包括犯罪的自然人,也包括犯罪的单位;第三,执行的主体较为具体,罚金的缴纳对象是国家,法院是执行罚金刑的主体。
(二)罚金刑并罚原则的界定
在理解了罚金刑的概念后,再来梳理数罪并罚原则的概念。数罪并罚在世界范围内的称谓各不相同,如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数罪并罚被称为实际的数罪、实质的犯罪竞合、并合罪等;在我国刑法中被称为数罪并罚。关于数罪并罚的定义,我国学者也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著名刑法学者马克昌教授认为:在我国的数罪并罚体系中,数罪并罚制度主要是指犯罪人犯下数个犯罪,法院对犯罪人所犯数罪,按照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分别定罪处罚。韩玉胜教授则主张:数罪并罚制度就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对其数罪、漏罪、新罪数罪并罚。韩玉胜教授的这种主张,明确了刑罚裁量的主体和对象,并且还指出了并罚的适用范围、步骤和原则。故笔者较为赞同韩玉胜教授关于数罪并罚的定义。
从罚金刑和数罪并罚原则的界定中,不难推出罚金刑并罚原则的内涵。本书认为,罚金刑并罚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在此基础上对其中判处的数个罚金刑,根据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执行的罚金总额。
……
我国罚金刑目前在立法、司法和刑罚执行均亟待完善,本书通过梳理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借鉴域外的法律体系,分析当前的立法、司法和执法现状,提出了完善现有立法、强化司法的现实路径,对我国罚金刑中诸如罚金刑并罚原则、罚金量刑情节、罚金易科制度、罚金刑缓刑制度等重要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有利于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更以未成年人为例,阐释了以未成年人为代表的特殊群体的罚金刑减免制度的构建,既有利于保障以未成年人为代表的特殊群体的权益,也无碍于刑罚的教育和惩戒功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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