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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帆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75912
出版时间2017-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3元
货号9049268
上书时间2024-12-07
《国际经济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系列教材》:
三、国家
在国际经济法中,作为主权者的国家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一方面,国家有权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订立国际经济条约和协定,有权参加国际经济组织的活动,也有权对本国的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行使管辖权等;另一方面,国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直接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与另一国的法人或自然人订立经济合同,如国家可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签订特许协议等。但是,基于国家主权豁免的限制,国家直接参与这种平等的经济交往活动的情形是十分有限的。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多情况下履行的是对跨国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职能。
四、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才能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来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在其章程性文件所规定的职能范围内参与国际经济活动。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通常是国家,但在个别情况下,经特别约定,也可以是某些特定的非主权实体或其他的国际组织。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国际组织在贸易、投资、金融、服务等领域表现得非常活跃,有些国际组织的决议、规定、原则及其制定的标准合同已经成为各国在从事跨国经济活动中所遵守的原则和规则,并成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之一。还有些国际组织(如欧盟)甚至具有“超国家”的职能,其指令和决议不但约束各成员国政府,还可以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基南原则和法律渊源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获得国际经济法绝大多数主体的认同,并对国际经济的各个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效力,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主要包括: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的延伸,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和外国实体的管理监督权,对跨国经济活动进行法律规制的权利等。其中,国家对其境内的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核心内容,是国家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国家有权自由开发和利用其自然资源,并有权自由处置其自然资源,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本国国民。任何国家都不得阻碍资源所有国自由地行使这一主权权利。同时,所有遭受外国占领、外国殖民统治或种族隔离的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所遭受的剥削、消耗和损害,有权要求偿还并充分补偿。
(二)公平互利原则
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强调:“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公平(equity)和平等(equality)有时是近义的,有时却又是相悖的。在某些场合和特定条件下,表面上的“平等”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反之,表面上的“不平等”可能是公平的。国际公法传统意义上的主权平等,主要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都具有平等的国际人格,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着眼点是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关系。但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尤其是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到国际经济交往后,由于种种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的原因,仅仅从或主要从政治角度强调主权平等原则往往只能做到形式上的平等,而难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因此,发展中国家开始侧重从经济角度和实质上来重新审查传统意义上的主权平等原则和形式平等问题,对传统原则加以更新、丰富和发展,明确提出公平互利原则,从而使平等原则上升到新的高度。
所谓公平,不仅要求在形式上平等,而且要求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所谓互利,是指要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不能为谋求单方利益而无视甚至损害他方利益。公平互利原则是一个统一体,其中,互利是核心和基础。国际经济法领域的“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就是公平互利原则的重要实践之一,它要求发达国家应当尽可能地在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内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
(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力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这一原则,要促进所有国家的经济发展,首先必须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以公平互利为目标的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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