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李旺,男,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出版《国际私法》(第1~3版)、《国际民事诉讼法》(第1~2版)、《国际诉讼竞合》、《国际私法新论》等,主编、参编《国际私法》《联合国民商事司法准则撮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研究》《法律基础教程》等著作和教材,翻译有《现代化与法》(当代法学名著译丛/合译)及《日本国际家族法》等。, 齐宸,女,法学博士,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国际争端预防和解决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法、非营利组织。在《清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曾任美国律商联讯(LexisNexis)旗下独立媒体记者,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秘书。曾获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优秀博士毕业论文、第三届“中华法学硕博英才奖”三等奖等荣誉。, 齐湘泉,男,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出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总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家庭、婚姻、继承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侵权论》《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论》《赢在美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原理与精要》专著6部,主编、参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国际私法》等著作和教材30余部,在中外期刊、报纸上发表论文和文章140余篇。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界定与思考
第一节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界定理论的移植与本土化
第二节 涉外民事关系界定的立法与立法缺失的司法补位
第三节 国际社会与各国界定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
第四节 界定涉外民事关系理论
第五节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界定的思考
第二章 《法律适用法》第2条的定位与争鸣
第一节 基本原则与基本原则设立的必要性
第二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法律适用法》中的定位
第三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立法考察
第四节 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与实践
第五节 《法律适用法》第2条立法、理论与实践的思考
第三章 宣示性条款与法律基本原则之辩
第一节 界定《法律适用法》第3条性质的不同观点
第二节 宣示性条款考证
第三节 基本原则与宣示性条款之争的因由
第四节 《法律适用法》第3条为基本原则的理论与实践证成
第五节 《法律适用法》第3条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升华
第四章 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适用
第一节 国际条约与法律适用法的关系
第二节 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际条约的适用
第三节 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第五章 强制性规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从“直接适用的法”到强制性规定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中国强制性规定法律制度理论、立法与实践
第三节 强制性规定法律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关系
第四节 法院地国家强制性规定、准据法所属国强制性规定与第三国强制性规定的适用
第五节 强制性规定法律制度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
第六章 涉外民事关系定性的理论与实践
第一节 识别的主体
第二节 识别的对象与识别的作用
第三节 识别的依据
第四节 我国法院识别的实践
第七章 外国法查明的立法、理论与实践
第一节 外国法查明的概念与外国法查明的主体
第二节 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分配
第三节 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第四节 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重新建构
第八章 法律适用法法条竞合的法律选择
第一节 法条竞合理论的起源、移植与发展
第二节 我国法律中的法律适用规范竞合
第三节 法律适用规范竞合的成因
第四节 法律适用规范竞合的解决路径
第九章 民事主体法律适用的变革与发展
第一节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理论、立法与实践
第二节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立法与实践
第三节 自然人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法人能力及有关事项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人格权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 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 信托的法律适用
第八节 自然人国籍、经常居所地冲突的解决
后记
内容摘要
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的界定与思考
法律适用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交往和经济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1)涉外民事关系的界定关涉到法律适用法的调整范围和法律适用法学的研究范围,由此,涉外民事关系的界定成为立法机关必须直面的立法内容,也是法律适用法这一法律学科必须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涉外民事关系的广泛性、复杂性和特殊性以及各国法律制度、历史文化的不同使得各国立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界定的情况不一,具体界定的有之,原则界定的有之,明示界定的有之,不以概念方式明示规定而以对涉外民事关系调整的具体规定默示界定的有之,(2)根据个案具体情况法官自由裁量界定的亦有之。由于各国立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界定方法不一,对涉外民事关系内容规定不同,导致各国学者对涉外民事关系内涵和外延认识差异,从而引发了旷日持久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凝聚在是否需要对涉外民事关系进行界定,如果需要界定,如何界定,是原则性界定,还是列举性界定,或者是融原则性界定、列举性界定为一体混合界定。我国立法机关没有采用立法形式对涉外民事关系内涵和外延做出一般性的明示规定,而是通过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具体条款的规定默示界定涉外民事关系的范围。默示界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边际模糊,不利于司法确认,悖逆我国法律传统和法律习惯。为弥补立法缺失,最高人民法院依据“要素理论”先后四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涉外民事关系进行了界定。我国法学界一直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来阐释涉外民事关系,主流观点始终与司法解释共进退,界定涉外民事关系理论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保持了高度一致,尽管存在些许争议但并无本质上的差异。近年来,我国有学者将西方国家界定涉外民事关系新近理论介绍到国内,向沿袭已久的传统“要素理论”发起冲击;也有学者坦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对涉外民事关系的界定“可能导致涉外与非涉外民事关系的界限模糊不清”;(1)更有学者否定涉外民事关系界定,认为法律适用法的调整对象不是涉外民事关系,而是由涉外民事关系引起的有关国家之间的法律适用关系或法律冲突关系。(2)质疑“要素说”和否定涉外民事关系界定的学者只占极少数,但不能忽视这些不同观点的理论价值,相反应当引起重视,不同学术观点交汇和碰撞引起学术争鸣更有助于接近事物的客观本源。为厘清涉外民事关系,有必要对涉外民事关系界定的历史源流进行追溯,对涉外民事关系界定的立法进行考察,对涉外民事关系界定的理论进行思考,对法院认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实践进行剖析,从而科学界定涉外民事关系内涵和外延,把立法、理论、司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协调起来,维护法制的统一。第一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界定理论的移植与本土化一、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界定理论的移植中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法律适用法立法的国家之一,汉朝、唐朝的法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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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
本书检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实施十年的司法实践,理论联系实际探讨《法律适用法》总论部分立法的热点问题,回应学界对《法律适用法》的理论关切,提出了若干见解独特的理论观点。 本书考察了界定涉外民事关系“要素说”理论的历史流变,认为在简单的商品交换时期采用“要素说”界定涉外民事关系可行,在复杂的商品交换时代要注重考查涉外因素是否与民事关系存在实质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应采用“原则说”与“要素说”结合的方法界定涉外民事关系。本书从立法、理论和实践诸方面论证了《法律适用法》提高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的定位,将其由法律选择方法擢升为补充性法律原则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基本原则;靠前条约并非一概优先适用,靠前惯例不应接近作为补充性法律适用;“直接适用的法”理论在我国已经入律,应从法律适用法法律制度角度开展研究;涉外民事关系定性单一适用法院地法存在不足,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当作为定性的补充性法源;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存在设计缺陷,法院应当是外国法查明的单一主体;我国法律适用法法条竞合现象较为普遍,应当加强立法的科学性;经常居所地法作为属人法是革命性变革,国籍国法、住所地法应当作为经常居所地法的必要补充。本书在观念上有突破,理论上有创新。 本书资料翔实、逻辑缜密、求新务实、观点新颖,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和实用性,堪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研究的一部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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