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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旭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76400298
出版时间2020-0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89元
货号11265880
上书时间2024-11-26
第一章中立帮助行为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困境
“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和不可少的工具”[1],任何研究都应始于研究对象的内涵及范畴本身。对研究对象进行概念的界定至关重要,教义刑法学往往采取“属加种差”的方式,即将某一待研究概念置于它的属概念之中,并通过与同一属概念下的其他种概念进行对比分析来揭示它的本质或特征。本书便是采取这种有效方法,将中立帮助行为作为帮助行为的下级概念,首先,从作为属概念的“帮助行为”出发,从其存在的理论架构及与正犯和其他共犯行为的区别上揭示其内涵和外延,以明确中立帮助行为存在的理论空间;其次,对帮助行为在法规范中的存在形式进行域外和本土的双向考察,以明确中立帮助行为存在的规范场域;最后,通过实践归纳总结出中立帮助行为的三个本质特征,实际上是在与帮助行为这一属概念下其他非中立的帮助行为进行比较的过程中来凸显中立帮助行为的本质特性,最终实现揭示中立帮助行为内涵的目的。
第一节 中立帮助行为的内涵界定
日常生活中存在的帮助行为不可能不作区分地全部纳入刑法评价范畴,大量的行为可能属于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在对这些行为进行层层过滤的过程中,必然涉及是犯罪行为还是合法行为、是正犯行为还是帮助行为、是否连帮助行为都不构成这样的判断。因此,作为讨论的前提,有必要对何为帮助行为进行明确,并进一步确定其与正犯行为等相关范畴的区别标准;同时,对帮助行为的界定也深刻地影响到后文对中立帮助行为的限制处罚依据和中立帮助行为中帮助行为的实质认定问题。
一、帮助行为的基本界定
一般认为,我国刑法条文以规定正犯行为为通常模式,并没有对每个罪名中的帮助行为进行单独规定,而在刑法总则中也未进行明确的、专门的规定,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7条第1款[1)关于从犯的规定中有所体现。学界有人就此认为,从犯中起辅助作用的人便是帮助犯。然而,现实生活中帮助犯是普遍存在的,对此也存在大量的司法实践,这就出现了总则与分则、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相互脱节的现象。不仅如此,刑法中诸如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帮助类型罪名的存在,特别是新近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一些新的帮助型犯罪,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让人们更加难以区分这些行为到底是正犯行为还是帮助行为,使得实行行为与帮助行为、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更加复杂。因此,对刑法中帮助行为的研究是极其必要的,不仅涉及犯罪构成机能的发挥、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更涉及刑法处罚范围及共同犯罪中刑事责任的分担,而在这项研究中对帮助行为的准确界定显然是首要的任务。
(一)双重视角下帮助行为的存在界域
帮助行为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但在刑法理论中作为一种类型化行为,是以区分正犯和共犯为理论依托的,易言之,只有在坚持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中对帮助行为的研究才更加有意义。在世界各国的刑法立法中对犯罪参与体系存在单一制和区分制的不同规定。所谓单一制犯罪参与体系,也称单一正犯体系,是指只要行为人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实现做出原因性贡献的,就是正犯,而无须考虑该行为人贡献的大小、程度。[2)采取单一制犯罪参与体系的典型国家包括意大利、巴西、澳大利亚、阿根廷、丹麦等,这种共犯参与体系的立法与理论的形成与因果关系判断上的条件说是密不可分的,其认为凡是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具有原因力的行为均是正犯行为,而原因力的大小只是在量刑时候需要考虑的问题,因而不会进行正犯与狭义共犯的区分,更不会在刑法典以及刑法理论中创设帮助行为的概念,即便这种行为是现实存在、值得处罚的,也通通作为正犯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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