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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刚
出版社上海远东出版社
ISBN9787547617397
出版时间2020-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8元
货号11357843
上书时间2024-11-26
“一带一路”建设对策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支持“一带一路”建设有助于泛亚欧大陆发展中国家应对世界“新常态”,减缓发达国家量化宽松政策和需求萎缩的负面影响,深挖经济发展潜力,促进可持续发展。其基本路径是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开发性金融的培育作用,撬动国际金融市场不同资金供给方的资本,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庞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即以资金融通促进设施联通,并在互联互通的基础上通商,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促进贸易畅通,最终不断提高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构建命运共同体,促进沿线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支持“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将遭遇融资运营风险和投资环境风险,因此加强和东道国的政策沟通,增进当地民众的理解支持,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是“一带一路”建设持续推进的重要保障。
第一节创新“一带一路”金融支持方式
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的基本原则应是“规划先行、金融先导”,以全局视角预先考虑各个项目之间的联系,令金融支持成为互联互通的引子,串联起所有项目。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在初期应将互联互通建设的重点落在六大经济走廊上,在现有基础设施网络的基础上完善与扩建。由于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支持的压力很大,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应不断升级“一带一路”区域的金融支持系统,根据沿线国家经济建设和相关实体经济发展需要不断调整金融支持结构,创新危机处置和跨境风险防控的多边交流合作机制与制度安排,以增强金融供血“一带一路”建设的能力和稳定性。
一、 金融机构支持总思路制定
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成员囊括了大多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因其多边性质令其具备成为发展中国家开展互联互通建设合作的平台,因此拓展“一带一路”沿线项目金融支持服务布局应发挥新兴开发性金融的先导作用。互联互通建设工程任务艰巨繁杂,金融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的总思路制定应按照开发性金融理论分阶段进行,即“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成员协商一致选择项目入口—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孵化—项目成熟盈利预期稳定后以适当溢价转交商业性金融或东道国政府退出市场”。
在第一阶段,“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为“一带一路”沿线的生产和贸易补齐基础条件。“一带一路”区域广阔,发展中国家众多,形成整体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网络需要长期耗费巨额资金,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尽管得到了“一带一路”区域内外大量国家的支持,但相比需求而言,金融供给的力量依旧有限。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有二: 一是依托“一带一路”六大经济走廊的现有基础,在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内部按照议事流程让诸成员协商一致确定具体的项目支持计划,完善基础设施网络并在此基础上增建,因为在旧的框架上搭建要比另起炉灶划算;二是采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的方式,在现有多边开发性金融体系内不断吸引不同的资金供给者加入,以PPP等新的融资结构撬动全球资本市场资金,减轻投融资压力。
在第二阶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网络建设略有小成之时,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就应注意将支持重点转移至与贸易畅通联系密切的基础设施建设上来。沿海沿边自贸区建设是贸易畅通发展的重点,但由于历史原因,边境通常是发展中国家欠发达的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制约了贸易畅通的发展。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应秉承合作共赢的原则,引导成员在边境地区设置自由贸易区,并提供资金支持当地基础设施建设。由于贸易的盈利预期较为可观且对经济发展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支持的投资贸易便利化项目同时获得各国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支持相对容易,因此和第一阶段相比,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资金压力将大为降低。此时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应投入更多的资源加强建设技术和建设规划的智库支持,总结经营经验,支持沿线国家可再生能源、绿色建造、垃圾回收等环保技术的开发,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充分发挥其后发优势。
至于第三阶段,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应着重注意实现前期项目的市场出口,并将此后的发展重点集中于沿线国家经济的逆周期调节。在“一带一路”建设的后期,前期和中期建成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项目和自由贸易区均取得一定成效,盈利前景稳定,大量的商业性金融不断集聚进入,开发性金融即可逐步将开发育成的基础设施项目转交商业性金融,实现市场退出,回笼资金。在适当给成员分红后,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应在“一带一路”区域内发挥金融稳定器的作用: 在经济繁荣时期退出市场,减少项目融资支持,让利于民;在经济衰退时期进入市场,增加投资,提振经济总需求,延缓衰退刺激经济复兴。同时,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还应继续发挥其全球环境治理和促进公正贸易秩序建立的国际性功能,推动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繁荣共享。
二、 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创新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支持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主要工作是调动沿线地区乃至全球市场的资本参与项目投资,其本质是一个将亚太地区新兴经济体高储蓄转变为高投资的平台。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基础设施项目的跨境融资可能面临双重汇率风险(李建军和彭俞超,2019),即资金供求主体分属的两个不同国家之间货币无法自由兑换,需寻求通用国际货币作为第三方中介货币,这使得资金汇兑双方不但要承担两国货币汇率波动的风险,还要承担第三国货币汇率波动的风险,增加了交易成本。
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致力于“一带一路”区域内的互联互通建设,可以预见随着互联互通程度的提高,区域内资金流将伴随着货物和人才流动大幅增加,在汇兑过程中剔除第三方中介货币所降低的交易成本将十分可观。特别是当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提供方和采购目的地均同属一国时,依旧保留第三国中介货币将显得十分多余。现实情况是中国居民在优良的中华文化熏陶下普遍具有储蓄的习惯,高储蓄率令中国市场存在大量富余的金融资源,在合理的收益共享与风险分担机制下,这部分资源是支持“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力量。另外,中国在改革开放后极为重视基础设施建设,积累了大量国际领先的产能技术经验,在中国采购基础设施建设材料由于规模优势在价格和质量上都非常有竞争力。因此,在中国融资,在中国采购,直接使用人民币结算是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和“一带一路”沿线东道国最实惠的选择。
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使用人民币需求的提升也推动中国创新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提高人民币资本项目兑换的便捷程度是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创新的主要方向,目的在于促进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并增强其融资能力。随着中国金融开放程度的提高,《外汇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也应与时俱进,逐渐完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运行,这有利于提升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及基础设施跨境融资相关企业使用人民币的便利性,提高人民币在国际支付中的使用频率。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可参考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经验,根据使用需要和利息价格选择在人民币离岸市场或在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以采购中国境内的基础设施产能。一方面可以消除国际投资与贸易中的双重汇率风险,另一方面也可逐渐打破人民币尚未能完全自由可兑换造成的人民币在岸市场和离岸市场阻隔。同时,中国也应加快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建立起双边货币直接兑换的桥梁机制,在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及中国企业投资和贸易活动较多的国家率先建立境外人民币清算银行,提高货币供给能力,满足人民币的使用需求,分步骤推进人民币境外循环体系的建立。
三、 金融支持自由贸易区战略辐射
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是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网络完善的基础上支持沿线国家的生产和贸易,自由贸易区设置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自由贸易区不仅是发展中国家面向世界的窗口,更是吸纳世界先进资源推动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平台(王晓玲,2019)。实际上,自由贸易区战略和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具有较强联系,进一步强化彼此间的联动和对接既是中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有力支撑,也是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促进“一带一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强力保障。
截至2019年6月,中国已有18个已签协议的自贸区,13个正在谈判的自贸区和8个正在研究的自贸区,有超过一半的自贸区交易国家属于“一带一路”区域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网址: http://fta.mofcom.gov.cn/)。,将自贸区建设与“一带一路”建设相结合对于构筑立足六大经济走廊,辐射“一带一路”,并面向全球自贸区网络的经贸一体化关系意义重大,有助于新兴经济体连接国际市场。区位地缘优势是自贸区选址的重要依据,有条件设置自贸区的位置除了依托天然良港和广袤经济腹地的沿海地带,还有国境交界的边境地区。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这些地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促进“一带一路”自贸区网络的形成。除了加强港口和边境口岸的建设以增强自贸区吸引国际优势资源的能力外,和自贸区配套的集疏运体系建设也格外重要,江海联运、海铁联运等多式联运也是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需要着力支持建设的,因为只有与经济腹地联系更加紧密才能够较好地发挥自由贸易区的战略辐射作用。硬性基础设施网络完善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平台上基于互惠互利原则展开贸易协定洽谈,进而形成金融支持自由贸易区的战略辐射。
软性的自由贸易区基础设施同样出于投资贸易便利化的目的建设。互相减让关税,双边货币可兑换,利率市场化稳步推进和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等举措都可以在自贸区尝试,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一带一路”沿线的自贸区网络推广和实践,从而打造便利开放的国际贸易环境。深化上下游产业链分工布局需要沿线国家优化合作,培育研发、营销和生产的一体化经济圈,协助企业核心成立商业性联盟进而拔高整体竞争力,打造全球领先的线上交易服务、交易保障机制和物流供应链支持,提高自由贸易区所在城市对相关产业的较大需求,实现自由贸易区和自由贸易港乃至城市和区域的联动发展。
四、 金融监管区域合作促稳定
“一带一路”建设亟需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撬动沿线金融市场的各类型资金,但也需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特别是不同经济体之间的风险传染。在“一带一路”倡议推进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金融监管合作问题,若不能妥善解决可能阻碍“一带一路”建设的开展。具体而言,这种金融监管合作问题的根源在于约束力较差、执行力较弱、系统性较欠缺、覆盖面较低的双边金融监管合作协议,这也导致“一带一路”沿线金融监管合作缺乏统一的标准,而且也没有一个专门负责国际金融监管协调的多边国际部门。
究其原因,在公共品供给的跨国集体行动中,参与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制度异质性制约了区域金融监管合作的开展,更何况国家自利性引发的国际博弈令各国均有激励提升本国的信息优势,进一步提高了金融监管合作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另外,“一带一路”是中国创新性提出的全球治理方案,在国际上并无可直接适用的经验。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应致力于强化沿线国家的金融市场合作,鼓励沿线国家政府开发本国债券市场,逐步移除境外投资者准入限制。具体的实施政策包括缩短境外合格投资者的准入审批周期,批准更多合规投资者加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金融监管合作法律建设是金融建设的重要支撑(徐忆斌和马小晴,2019),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应进一步促进沿线国家间的监管金融合作,提升区域内协调监管的完善程度。对于跨国金融监管合作,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个专业的中立性协调组织,因此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可设置一个专门负责此事的多边部门,并联合各成员以协商一致的办法确立一个金融监管合作的统一标准。具体而言有三点建议: 一是扩大沿线国家信息共享范围,强化监管当局的协商沟通;二是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确保“一带一路”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审批、拨款、采购等全过程在阳光下进行;三是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还应搭建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有效监测区域内各类型风险的发生,做到提前预警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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