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方司法职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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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吉远 著
出版社紫禁城出版社
ISBN9787513406390
出版时间2014-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6元
货号1200988157
上书时间2024-11-19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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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吉远,1963年11月生,四川省荣县人。1982年进入重庆师范大学历史系学习,获学士学位;1986年7月至1989年9月,在四川省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今四川民族学院)政史系从事教学工作;1989年进入四川大学历史系学习,获硕士学位;1992年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学习,获博士学位。1995年7月进入中央纪委监察部工作,2007年7月调入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工作,曾任第一集团公司监察局副局长、中航工业培训中心副主任,挂职中航工业曙光公司党委副书记,现任中国航空工业经济技术研究院党群工作部部长。已出版有《中国小通史》(清朝卷)、《转机与契机——面对危机时代的挑战》(译著)、《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中国政治史探微》等多部著作,发表有《古代社会的吏员》、《试论清代吏、役的作用和地位》、《清代打箭炉城的川藏贸易的产生和发展》、《试论明清代时期的守巡道制度》、《清代宗室教育述论》、《沦党代会监督党的领导干部》、《关于反腐倡廉的几个关键问题》、《关于廉政法律体系建设的思考》、《行政监察与行政管理》等历史学、政治学论文60余篇。
目录
绪言
第一章 清代高度集权专制政体下的法制
第一节 清代专制与法制的高度结合
一 专制与法制、法制与法治
二 清代高度集权专制需要完备的法制
第二节 清代立法的完备性
一 从《大清律集解附例》到《大清律例》
二 《清会典》、《清会典事例》、《六部处分则例》、《钦定台规》
三 民族立法与省例
第三节 清代司法的严密性
一 以政府为主体的司法组织结构
二 职责严明的司法制度
三 司法职能的延伸
第四节 清代地方司法的重要性
第二章 清代州县政府的司法职能
第一节 州县政府的司法组织结构
一 职官
二 吏、役
三 幕友、长随
四 乡保
第二节 州县政府的司法职能
一 实施教化与“普法”
二 维护社会治安
三 全权处理民事词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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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清代继承和完善了地方省、府、州县三级政府体制,并在加强中央君主集权的同时,加强了地方政府的集权,无论行政,还是“司法”,只有各级政府的主官才有向上级禀报正式公文的权力,地方的一切事务,只有督抚向中央具题、汇题、咨报,才算终结。因而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形成一纲四目的特点,即以主官为纲,以主官的私聘幕友、长随和法定的工作人员书吏、差役四类人为目,且与中央形成相对独立的单元。在司法职能方面,省、府、州县三级政府虽然各有特点,但从下到上,从上到下,都是一脉相连,以州县最为直接、最为全面具体,府上下转承,司道督察,督抚总其成。因此,《明清史学术文库: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在内容结构上,共分六章,第一章为总论清代法制,第二、三、四章分别论述州县、府、省三级政府的司法职能,第五章专门论述幕、吏、役、长随在地方司法中的作用与危害,第六章论述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必然走向失调,且以第二章和第四章为重点。从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的内容来讲,以州县最为全面具体,包括实施教化与“普法”、维护社会治安、全权处理民事词讼、拟律上报刑事案件、监禁与递解人犯和管束在配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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