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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凤双
出版社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4369460
出版时间2010-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9元
货号9787564369460
上书时间2024-08-25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建设工程法规不仅可以规范从业者的行为,也保护着从业者的利益,规范了施工管理行为并提高工程建设人员的素质,保证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避免了工程建设人员“有法不知、有法不依”的现象的发生。 学习并遵守建设工程法规是土木工程及建筑行业相关领域的从业者应当具备的法律素质。本教材采用国家现行的行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相关标准,结合近年来建造师考试要求的变化,根据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及工程实际应用与*发展动态,体现“学、做”的结合。《建设工程法规》共分八章:①建设工程法律基本知识,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建设工程法人、建设工程代理、建设工程物权、建设工程债权、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担保和保险、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等基本法律知识;②施工许可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建造师执业资格等法律制度;③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建设工程承包;④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部分,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相关合同;⑤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部分,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部分,主要包括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等;⑦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部分,主要包括建设标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等;⑧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部分,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包括民事诉讼、仲裁、调解、和解、争议评审、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知识。
《建设工程法规》: 1.民事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民事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有违法行为的存在 违法行为又称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2)损害结果的发生 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失,如人的死亡、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痛苦、疼痛)等。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须具备以下特点: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具有可补救性;损害是已经发生的确定的事实。依侵权损害的性质和内容,损害结果大致可分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①财产损失,是指一切财产上的不利变动,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的不增加,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既包括积极损失,如人身伤害的费用支出,也包括消极损失,如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②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③精神损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损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当然广义上还包括法人的商誉损失等。与其他损害不同的是,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衡量,司法实践也只是补偿责任。 (3)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为因果关系。理论上认定因果关系具体有三种方法:根据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来认定;根据事件的客观性来认定;根据原因现象是结果现象的必要条件规则来认定。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仍不能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必要要件。 (4)行为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过错或无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根据民法原理,过错分为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而实施行为的,为故意。行为人根据一般人的见识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为过失。一般认为一个专业人士违反了普通预见的水平的即构成重大过失。衡量行为人对其作为和不作为是否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确定,这也是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应当考虑的因素。 2.民事责任的种类 (1)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建筑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在勘察设计、施工过程中侵犯国家、集体的财产权利,以及自然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 ①一般侵权责任,是指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成立要件,直接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②特殊侵权责任,是指损害结果发生后,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所确定的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或采用推定过错原则。 (2)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建筑工程民事责任的承担情形与方式 (1)承担建筑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 ①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分包的,对因转包的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④违反法律规定,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⑤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造成损失的,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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