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货!】民法总论 刘凯湘 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9787301186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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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民法总论 刘凯湘 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9787301186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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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凯湘 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186855

出版时间2011-05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页数385页

字数99999千字

定价43元

货号9787301186855

上书时间2024-12-0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八五品
商品描述
基本信息
书名:民法总论
定价:43.00元
作者:刘凯湘 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05-01
ISBN:9787301186855
字数:480000
页码:385
版次: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商品重量:
编辑推荐
本次修订主要是对整体内容的细节之完善。同时,根据国内新法颁布、国外法律发展,对有关章节内容进行补充、修改。此外,逐章逐节逐句,对正文文字、引用法条、注释内容等进行了校订,对衍文、衍字、错漏字、法条引用不确等进行了订正。
内容提要

目录

作者介绍
公益法人显著的特征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即法人团体的设立人不是也不能通过设立法人而谋求自己的在经济上的利益,但这不等于公益法人从事的行为不能包含营利的性质。事实上,公益法人为更好地实现其服务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大多数情况下必须参与具有营利性质的私法行为,以保证出资财产或捐助财产的价值不致减少,或为保证出资财产或捐助财产的增值。公益事业往往是长期性的,仅靠团体设立时的出资或捐资往往是不够的,除了设立人和其他人后续的不断出资和捐资行为外,尚需团体本身通过积极的行为获取经济上的收益和积累,此于公益法人至为重要,故公益法人以营利为手段进行私法行为并不违背其宗旨与目的事业,相反,是有助于其目的事业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只要公益法人不将其通过营利手段获得的经济利益或盈余在设立人或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就是法律允许的,也是符合公益法人的性质的。     2.私益法人(营利法人)    私益法人,或称营利法人,是以追求设立人和成员的私的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组织体,亦即以营利为其目的事业的法人。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追求设立人和成员自己的经济利益,舍此目的,设立人便不会设立法人,法人便无存在之意义。营利为目的的终体现就是将法人通过营利手段及其他合法手段获得的财产利益以利润、分红等方式在法人成员之间进行分配。至于利益分配的具体方式,采意思自治的原则,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由成员通过社员大会决定。公司是典型的营利法人,公司以外的各类企业法人也都是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只能采社团法人的形式,不能采财团法人的形式。    法律对于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在规制上是不同的。其一,就设立依据而言,公益法人一般依民法的规定而设立,而营利法人则一般依民事特别法即商法的规定而设立,如依《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设立。其二,就设立方式而言,公益法人一般采许可主义,需经批准才能设立,但公益法人中的社团法人亦可采准则主义,经登记设立,而营利法人一般采准则主义,其设立无需批准,但亦有某些营利法人的设立采许可主义,如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营利法人,其设立则采许可主义,需经审批机关批准才能设立。其三,就法律组织形式而言,营利法人只能采取社团法人的形式而不能采取财团法人的形式,而公益法人则可选择采取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两种形式。    ……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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