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条款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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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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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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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海 著
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7-11
版次 1
装帧 其他
货号 R2库 10-16
上书时间 2024-10-18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图书标准信息
作者
田海 著
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7-11
版次
1
ISBN
9787520313667
定价
58.00元
装帧
其他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210页
字数
226千字
【内容简介】
*惠国条款能否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在当前的国际投资法领域存在着巨大的争议,这种争议不但导致了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的紊乱,也冲击着*惠国条款适用的法理基础。从法律实然的角度来看,由于“同类规则”和“更优惠待遇”规则的条件不能满足,故*惠国条款不应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从法律应然的角度来看,将*惠国条款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实践对平等理论和国家主权理论造成了冲击,也对投资者母国、东道国、国际仲裁程序带来了巨大的危害,这严重背离了缔约国的缔约目的,也严重损害了*惠国条款的健康发展。因此,除非得到缔约国的明确认可,否则不应将*惠国条款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
【作者简介】
田海,男,1979年2月生,陕西榆林人,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为西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经济法研究。在Advances in Business and Finance、Advances in Social and Behavioral Sciences、《亚太经济》《云南社会科学》《西北大学学报》等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主持省部级项目三项、厅局级项目四项,获得厅局级以上科研奖励三项,参与编写教材两部。
【目录】
最惠国条款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 现已成为国际投资条约的核心条款之一, 对国际投资的自由化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 现代大量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了“东道国-投资者”争端解决条款, 这种条款在不同的投资条约中存在着内容的不同, 且在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存在巨大分歧。在我国已经签订的大量国际投资条约中, 最惠国条款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关系没有得到明确。近年来, 我国在签订的部分国际投资条约中全盘接受了以ICSID为代表的国际仲裁管辖权。如果外国投资者主张将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争端解决程序, 会使得我国在旧有投资条约中对国际仲裁管辖设置的“安全阀”丧失而导致严重后果。我国应站在反对最惠国条款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不放弃国际仲裁机制的立场上, 分别从新约中明确规定、旧约及时补救、完善实务工作等方面予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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