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主义的第二路径
法学理论 新华书店全新正版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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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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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可 著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09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1201695266
上书时间2023-02-10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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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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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如果说审判中心主义的第一路径,是推动我国刑事诉讼从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过渡;那么审判中心主义的第二路径,则是推动司法裁判权向程序项领域和审前阶段这两个方向的扩张和延伸。审判中心主义的第一路径,主要着眼于实体实的裁判和证明,审判中心主义的第二路径,则主要着眼于程序实的裁判和证明。推进针对程序项的司法审查的开展,对程序实裁判要素,特别是程序实证明要素加以规范和设定,对审前阶段的侦查行为(起诉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确保职能部门依法而不是违法实施刑事诉讼行为,是审判中心主义第二路径的主要内容。
图书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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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可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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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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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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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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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619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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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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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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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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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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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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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266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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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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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裁判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出现后,程序法事实(项)成了不同于实体法事实的新的裁判对象和证明对象。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如果说审判中心主义的一路径,是推动我国刑事诉讼从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过渡,那么审判中心主义的第二路径,则是推动司法裁判权向程序法事实(项)领域和审前阶段这两个方向的扩张和延伸。审判中心主义的一路径,主要着眼于实体法事实的裁判和证明;审判中心主义的第二路径,则主要着眼于程序法事实(项)的裁判和证明。对程序法事实(项)的合法性,即职能部门诉讼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是审判中心主义第二路径的主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第二路径和一路径相互配合,才能保障审判中心主义的真正实现。
-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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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可,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国家资助博士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爱德华兹研究员,曾从事法官工作,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和国际人权法。主持和参加国家、省部级课题十余项,出版专著3部,编著1部,发表论文40余篇。2008年获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三等奖和黑龙江省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二等奖;2012年获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奖励;2013年获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奖励;2014年获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博士后学术成果奖;2015年获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第四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同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优秀博士后研究报告奖;2016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对策信息三等奖,同年获中国法学会第四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提名奖。
-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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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审判中心主义的两条路径
第一节 审判中心主义的第一路径
一 审判中心主义的理解
二 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两条路径
三 审判中心主义第一路径阐释
第二节 审判中心主义的第二路径
一 开辟第二路径的原因之一——遏制冤假错案的产生
二 开辟第二路径的原因之二——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第二目的
三 开辟第二路径的原因之三——解决实践中侦查行为监督问题
第二章 审判中心主义第二路径的主要内容——程序法事实的裁判与证明
第一节 程序法事实的三维度分析——新的裁判对象、证明对象和客体
一 程序法事实发挥作用的三个维度
二 程序法事实概述
三 新的程序性裁判和新的裁判对象
四 新的程序法事实证明和新的证明对象
五 新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新的客体
第二节 程序法事实裁判与证明的对象
一 程序法事实裁判与证明的对象之一——程序性违法引发的程序法争议事实(项)
二 程序法事实裁判与证明的对象之二——非程序性违法引发的程序法争议事实(项)
三 程序法事实裁判与证明的对象之三——控方程序法请求事实(项)
四 程序法事实裁判与证明的对象之四——辩方程序法请求事实(项)
第三节 程序法事实裁判与证明的意义
一 程序法事实裁判与证明提供了程序法事项裁决的理论依据
二 程序法事实裁判与证明有利于规制侦检权力的运用
三 程序法事实裁判与证明可以促进司法裁判权的延伸
第三章 程序法事实裁判概述
第一节 程序法事实裁判——程序性裁判
一 程序性裁判的定义
二 程序性裁判与实体性裁判的联系与区别
三 程序性裁判的理论枢纽地位
四 程序性裁判和程序性制裁
五 程序性裁判与程序法事实证明
六 程序性裁判制度的完善
第二节 程序法事实裁判的理论基石——司法审查
一 司法审查的概念和渊源
二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
三 司法审查原则的重要性
四 司法审查对程序正义的保障
五 司法审查和程序性裁判
六 司法审查与程序法事实证明
第四章 程序法事实证明概述
第一节 程序法事实证明的要素
一 程序法事实证明的主体
二 程序法事实证明的证明责任
三 程序法事实证明的证明标准
四 程序法事实证明的证明方法
第二节 程序法事实证明的价值
一 程序法事实证明是对实体法事实证明的扩展
二 程序法事实证明为司法审查之诉提供了新的证明基础
三 程序法事实证明有利于限制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四 程序法事实证明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第五章 程序法事实证明的证明责任
第一节 程序法事实证明责任和实体法事实证明责任的区别
一 实体法事实证明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二 程序法事实证明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二节 程序性违法引发的程序法争议事实(项)的证明责任
一 域外证据合法性争议及其证明责任
二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及其证明责任
三 其他程序性违法引发的程序法争议事实(项)的证明责任
四 非法证据排除中证明责任的裁判转移问题
第三节 程序法请求事实(项)的证明责任
一 控方程序法请求事实(项) 中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的依据
二 辩方程序法请求事实(项) 中辩方承担证明责任的依据
第四节 非程序性违法引发的程序法争议事实(项)的证明责任
一 未决羁押的决定、延长和解除事项的证明责任
二 回避争议事项和刑事管辖异议事项的证明责任
第六章 程序法事实证明的证明标准
第一节 程序法事实证明标准概述
一 我国证明标准研究概览
二 程序法事实证明标准的特点
第二节 可用于程序法事实证明的证明标准
一 相当理由(合理根据)
二 优势证据
三 明晰而可信的证据和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四 程序法事实证明中证明标准的层次
第三节 控方程序法请求事实(项)证明标准一——逮捕
一 控方程序法请求事项的证明标准
二 我国逮捕的证明标准
三 造成我国逮捕证明标准过高的原因
四 逮捕标准过高造成的问题
五 借鉴相当理由证明标准的可行性
六 相当理由证明标准的合理性
七 与逮捕证明标准降低相适应的配套制度
第四节 控方程序法请求事实(项)证明标准之二——拘留
一 拘留证明标准概述
二 设定拘留证明标准的必要性
三 拘留与羁押分离的问题
第五节 控方程序法请求事实(项)证明标准三——搜查
一 设定搜查条件和搜查证明标准的必要性
二 合理设定我国的搜查条件
第六节 辩方程序法请求事实(项)的证明标准
第七节 程序性违法引发的程序法争议事实(项)的证明标准
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以及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
二 域外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标准考察
三 非法证据排除中辩方证明标准问题
四 其他的程序性违法引发的程序法争议事实(项)的Ⅵ明标准
第八节 非程序性违法引发的程序法争议事实(项)的证明标准
第七章 程序法事实证明的证明方法
第一节 程序法事实证明方法概述
一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理论的发端
二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差异
三 为什么要区分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四 为什么用自由证明方法证明程序法事实
五 完全的自由证明和相对的自由证明
第二节 程序性违法引发的程序法争议事项的证明方法
一 非法证据排除事项中控方的证明方法
二 非法证据排除事项中辩方的证明方法
三 非法证据排除事项中控辩双方适用不同证明方法的原因
四 其他的程序性违法引发的程序法争议事实(项)的证明方法
第三节 非程序性违法引发的程序法争议事实(项)的证明方法
一 控方的证明方法
二 辩方的证明方法
第四节 程序法请求事实(项)的证明方法
一 控方程序法请求事实(项) 的证明方法之——一逮捕
二 控方程序法请求事实(项) 的证明方法之二——其他事项
三 辩方程序法请求事实(项)的证明方法
第八章 程序法事实证明的主体
第一节 纵向分析:刑事诉讼构造、制度、原则和司法职权配置的历史演进
一 前三次变革
二 第四次变革——审判者权力的扩张
三 审判者权力扩张的基础——司法审查(原则)
第二节 横向分析:第四次变革后的两造当事人和证明主体
一 两个“主体”概念的厘清
二 不同诉讼阶段的程序法事实证明主体
三 认定侦查机关程序法事实证明主体地位的意义
四 检察官认证主体地位的讨论
第三节 横向分析:第四次变革后的裁判主体和认证主体
一 我国现行司法职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二 法治发达国家的司法职权配置情况
三 司法审查法官制度的可借鉴性
四 我国司法审查法官应当配置的司法职权
第九章 展望——程序法事实裁判和证明的建构
第一节 程序法事实裁判和证明的制度设计
一 程序法事实裁判制度的完善
二 程序法事实证明的模式选择
第二节 程序法事实证明建构的现实与理想
一 程序法事实证明建构的困难
二 程序法事实证明实现的另一种思路
三 程序法事实证明建构的展望
四 小结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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