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版现货新书 新编行政诉讼法学 9787562076278 王春业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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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现货新书 新编行政诉讼法学 9787562076278 王春业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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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春业 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76278

出版时间2017-10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6元

货号25183254

上书时间202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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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新编行政诉讼法学/“十三五”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教材》以新行政诉讼法文本为基础,对行政诉讼内容进行重新阐述,体现出与时俱进的特点;《新编行政诉讼法学/“十三五”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教材》不仅对基本知识进行分析,更突出相关制度研究的前沿性和学术性;《新编行政诉讼法学/“十三五”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教材》在对行政诉讼法特别是对其修改的部分进行阐述和评析的同时,还将之与旧行政诉讼法进行比较,分析其进步之处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不仅为进一步理论研究提供思路,也为实务部门的适用提供参考,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作者简介
王春业,男,1970年生,安徽明光人,法学博士(后),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所所长,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立法学。先后获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获中南财经政法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获浙江大学法学博士后。出版《法律文件审查的公民启动研究》《行政公务员全员聘任制改革研究》《区域合作背景下地方联合立法研究》等著作、教材十多部,发表学术论文160多篇。

目录
章 行政诉讼的基本理论
节 行政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节 受案范围概述
第二节 肯定式列举的受案范围
第三节 否定式列举的受案范围
第四节 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发展趋势及路径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第二节 级别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第四节 裁定管辖
第五节 行政诉讼管辖的改革

第四章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第四节 其他参与人

第五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与举证期限
第三节 人民法院证据的调取与保全规则
第四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与认定规则

第六章 行政诉讼程序
节 审程序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
第四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五节 对妨碍行政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七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节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冲突的适用规则

第八章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节 一审判决形式
第二节 二审裁判形式
第三节 裁定的其他运用与决定

附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附二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书目

内容摘要
  《新编行政诉讼法学/“十三五”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教材》以新行政诉讼法文本为基础,对行政诉讼内容进行重新阐述,体现出与时俱进的特点;《新编行政诉讼法学/“十三五”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教材》不仅对基本知识进行分析,更突出相关制度研究的前沿性和学术性;《新编行政诉讼法学/“十三五”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教材》在对行政诉讼法特别是对其修改的部分进行阐述和评析的同时,还将之与旧行政诉讼法进行比较,分析其进步之处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不仅为进一步理论研究提供思路,也为实务部门的适用提供参考,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精彩内容
《新编行政诉讼法学/“十三五”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教材》:
  (二)对行政强制行为不服的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旧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行政强制执行”一词,使之与《行政强制法》在表述上相一致。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行政诉讼法》在行政强制行为的受案范围上的修改,实际上扩大了对行政强制行为不服的诉讼范围。
  不足之处在于,没有将行政强制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列举出来,而是在旧法相关表述的后面直接加上“和行政强制执行”字样,这可能导致把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误当作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实际上,完全可以将行政强制法中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具体内容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全盘列出,这样效果更好些。
  (三)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的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3项规定,对“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旧法的条款是“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这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前的条款,而《行政许可法》颁布后,行政许可的范围不再局限于“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还有更广泛的范围,而且对每一种行政许可的条件都做了规定。因此,《行政诉讼法》将之改为“申请行政许可”,更为妥当。而且,在申请行政许可时,行政机关不仅可能有“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更多的是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现象,因此,《行政诉讼法》将这一表述加以补充,更符合现实的状况,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扩大了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许可的诉讼范围。
  关于行政许可作为受案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的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修改稿)》稿曾将实施行政许可时行政主体可能出现的行为进行了列举。例如,对行政机关的准予、变更、延续、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等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在二稿中却予以删除,代之以“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避免了列举不全面而影响相对人诉讼的弊端。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行政许可过程中到底哪些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的疑问。因为,行政许可是一个过程,呈现动态性特点,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着许多行为,既有终性的行为,也有程序性的行为,是否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具有可诉性?这是司法实践必然要面临的问题。从易于操作的角度讲,应当将能够提起诉讼的行政许可行为作出明确列举,从而有效地避免对行政许可中的任何环节都提起行政诉讼的弊端。
  这一点,2010年1月4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的规定倒是很有借鉴意义。该规定对行政许可过程中可诉的行为与不可诉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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