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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章永乐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274286
出版时间2016-09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5元
货号24032687
上书时间2024-12-19
《旧邦新造:1911-1917》(第二版)是以中国1911-1917年间的大转型为研究对象的一本法律史著作,探讨了中国在多民族王朝国家瓦解、帝国主义列强环峙、政治精英高度分化的恶劣环境中艰难的建设历程,并试图重构20世纪中国政治法律史的叙事。
章永乐,笔名海裔,浙江乐清人。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政治学博士(2008),北京大学法学学士(2002),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外国法制史、公法与政治理论、中国近代宪法史、古希腊罗马历史编纂学。近年重点关注国家建构与宪法变迁、帝国与国际法、政党与代表制、政治理论与法律伦理等研究议题。
革命、妥协与连续性的创制(代序)/汪晖
导 言章 皇统解纽:多民族王朝国家的转型危机
俄罗斯帝国、奥匈帝国、奥斯曼帝国与清王朝治下的中国这四个“老大帝国”在从帝制向共和的转型过程之中都发生了民族分离主义运动,惟有中国幸免于国家解体的命运。究其根本,“老大帝国”复杂的民族、宗教构成与复杂的制度多元主义实践,导致其始终难以达到可与西欧民族国家比肩的内部团结。在19世纪民族主义兴起的背景下,“老大帝国”们被迫建构某种形式的“官方民族主义”,以塑造统一认同,对抗各种离心势力,但建构“官方民族主义”的速度始终难于跟上国内地方民族主义的滋长速度;列强对于地方民族主义的扶持使得形势变得更为严峻;帝国政府推动的改革也往往导致鼓励地方民族主义的意外后果。这一跨国比较,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晚清政府的国家建设努力何以导向政治危机和革命,以及中国的共和转型何以避免国家的全面解体。
第二章 揖让弭兵?“大妥协”与中华民国之奠基
辛亥革命中,许多革命党人对于这场革命的想像打上了浓厚的美国革命的烙印——各地方单位脱离帝国政府控制,然后联合成为一个共和国家。然而蒙藏分离主义势力缺乏联合意愿,同时仍有许多地方继续效忠清廷,中国有陷入扩日持久的内战,进而导致国家解体的危险。在此背景下,南北达成共识,清帝下诏将统治权“公诸全国”,确认民国为五族共和的统一国家,并委任袁世凯“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随后,袁世凯被南京临时参议院选举为临时大总统。从法统上说,北方政府被南方政府吸收,但从实力政治的角度来看,北方政府取得了上风。清帝《清帝逊位诏书》及相关优待条件的颁布,有利于对共和制度心存疑虑的旧精英接纳新生的民国政府,从法理上堵死了以“效忠大清不效忠中国”为理据的边疆分离主义的空间,为袁世凯政府处理边疆危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然而,在这场“大妥协”中,北洋集团与南方革命派并未就民国的法理基础以及未来的政体安排达成真正的共识,前者将自身的正当性追溯到清帝的禅让和委任,后者直接诉诸人民的固有主权,这为以后的宪政危机埋下了伏笔。
第三章 “主权在国”:国竞时代的理论移植
1913年,在围绕民国正式宪法起草的大讨论中,出现了“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国”两种不同的理论主张。国民党力主“主权在民”,试图建立一个以议会为中心的政体;而以康梁为代表的“主权在国论”的主张者认识到不成熟的政党—议会政治无法克服中国面临的深重的国家整合危机,试图以普鲁士—德国为楷模,赋予总统及其行政体系以更大的权力,通过后者来实现政治整合。梁启超对德国宪法学家伯伦知理与波伦哈克的引介,为中国的“主权在国论”提供了为高端的法学理论支持。德国的“主权在国论”通过将“主权”赋予作为有机体的“国家”,为君主立宪国家中的君主提供一个强势而又不同于专制君主的地位。康梁试图借用此理论,加强民初孱弱的行政权力,实现国家重建。“主权在国论”者对于当时不成熟的议会—政党政治有着相当犀利的批评,但他们自身的理论却缺乏恰当的历史行动者载体——与普鲁士王室不同的是,北洋集团既缺乏理性化的军政组织,也缺乏对中国新旧政治精英进行全面整合的能力。
第四章 设计共和: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评注
康有为于1913年深度介入了立宪大讨论,其所作的《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集中体现了其君宪原理在共和立宪上的运用。康认为君主占据荣誉位置但不行使实权,其他政治精英仅争夺实权而无法获得荣耀,可以降低党派斗争的烈度;君主亦有助于保持历史的连续性和礼乐的完整性。中国皇帝退位之后,释放出来的是各路政治精英的夺权野心,政治稳定成为值得担忧的问题。康有为在《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声称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宪政模式为基本参照,结合中国国情,创设中国自身的宪政模式,但其宪法方案实际上暗中参考了德意志第二帝国的宪法模式,期望通过适度加强总统及其行政体系的权力来推进政治共同体的整合。同时,康有为主张保持历史文化的连续性,以孔教为国教,凝聚精英共识,塑造政治权威。从康有为历年来的宪法主张来看,他具有一种独特的宪政思维模式,其特征是:重视宪政的国家前提,主张保持历史的连续性,创造性地运用传统的权威来塑造新的政治权威,在制度框架稳固的前提下扩大和深化政治参与,值得今人重视。但从民初历史来看,这一思维缺乏历史行动者载体,康有为本人也未能逃脱重建国家的努力反而导致国家的进一步碎片化的悲剧命运。
第五章 破壳而出:从“大决裂”到“超级总统制”
1913年3月宋教仁遇刺,革命派与北洋集团的“大决裂”提前到来。在镇压国民党的“二次革命”之后,袁世凯的宪法主张未获得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支持。1913年11月—1914年2月,袁世凯依次解散国民党、国会、各省议会与地方自治会。随后,袁世凯以召集特别制宪会议的方式,制定《中华民国约法》,取代原有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新约法以有贺长雄的“统治权转移说”为理论基础,以“超级总统制”为基本特征,并复活了不少旧制度之下的政治实践。1914年宪制改革体现了袁世凯在“军省格局”下的中央集权努力,对于提高北洋政府的行政效能有一定积极意义;但它并未形成成功的政治整合:通过解散各级议会,袁世凯使得士绅与商人十年努力所获得的政治参与空间化为乌有;袁更是彻底地将革命派势力排斥到体制之外,但又未能彻底消灭之;同时,北洋集团内部的团结程度进一步弱化,一些北洋将领成为新的地方实力派,成为袁世凯中央集权改革的抵制力量。
第六章 一国两制:国体鼎革、精英吸纳与荣典制度
在辛亥革命之后碎片化的政治状态下,荣典制度成为袁世凯政府进行“精英吸纳”以推进国家重建的工具。在1911—1912年的“大妥协”之后,国内各政治阵营对在亚洲内陆边疆地区保留爵位制度有相当共识,但对于总统的荣典权在内地究竟该如何设置和行使,却产生了极大的对立。袁世凯政府综合运用爵位、勋章、勋位、文官官秩、将军制度,对不同区域和阵营的政治精英进行拉拢和吸纳,其荣典实践具有很强的以人而非以事为中心的色彩,重在笼络精英而非奖励功劳;一些荣典实践符合共和制的要求,另外一些则具有明显的君主制色彩,而这也使得荣典的实质价值标准变得空洞而模糊。袁世凯时代斑驳混杂的荣典实践,背后是主流价值观的紊乱,并进一步折射出民国建国根基的脆弱性。
第七章 东方未晞:君宪式微与共和危机
1915年的洪宪帝制复辟与1917年的丁巳复辟,其宣示的目标都是“君主立宪”,而非君主专制。仅就政体本身而言,君主立宪与共和都可以是有效的现代政体。然而,在共和革命后回归到君主立宪,往往需要非常苛刻的条件:首先,需要居于主导地位的精英集团达成“双重共识”:不仅要赞成君主立宪制度,而且要认同担任君主的具体个人;其次,君主应当具有自我防卫与镇压反对派所必须的军事力量。民初有相当可观的认同君主立宪的政治力量,但认同君主立宪的人却未必认同袁世凯这个具体的君主人选。袁世凯甚至未能完成对北洋集团内部的整合,在镇压“二次革命”后,北洋集团重蹈了晚清军权下沉的覆辙,地方实权派掌握军、财大权,与中央讨价还价。袁世凯的中央集权努力有损北洋集团地方实力派的利益,其称帝的举措更是打破了一些实力派人物的“总统梦”,因而遭到或明或暗的抵制。而张勋支持的溥仪复辟,既触犯汉民族主义情绪,也没有足够的军事支持,其成功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重建君主制的运动虽不成功,但重挫了北洋政府及其共和招牌的声望;袁世凯死后,北洋集团更是四分五裂,中国形成一种军阀割据、仅靠共和宪法装点门面的“恶质共和”。“恶质共和”的出现宣告了各种旧有的政权组织方式的失败,成为探寻新式政党政治的起点。
参考文献
版后记
第二版后记
《旧邦新造:1911-1917》(第二版)是以中国1911-1917年间的大转型为研究对象的一本法律史著作,探讨了中国在多民族王朝国家瓦解、帝国主义列强环峙、政治精英高度分化的恶劣环境中艰难的建设历程,并试图重构20世纪中国政治法律史的叙事。
章永乐,笔名海裔,浙江乐清人。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政治学博士(2008),北京大学法学学士(2002),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外国法制史、公法与政治理论、中国近代宪法史、古希腊罗马历史编纂学。近年重点关注国家建构与宪法变迁、帝国与国际法、政党与代表制、政治理论与法律伦理等研究议题。
导言这是一场让人猝不及防的革命:1911年10月10日武昌城的一声巨响,迅速在中国南方引发遍地烽烟。但连革命者自己都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他们没有严密的组织,只有一个松散的跨省革命联盟。这是一场看似迅速成功的革命:武昌起义后不到5个月,1912年2月12日,旧制度的总代表——皇帝下诏逊位,随后的政权过渡也相当顺利,革命派、立宪派与北洋集团携手共进,五色旗在中国大地上飘扬,象征着由五族构成的中国国民的主权。中国并未像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俄罗斯帝国、奥斯曼帝国与奥匈帝国那样,在“走向共和”的同时也走向了解体,而是大致保持了清朝的疆域与人口。这是一个世界历史奇迹。1911—1912年的历史情节如同一出团圆剧。但一旦我们将时段拉长到1911—1917年,历史画面的色调逐渐变得灰暗。革命并未成功建立起有效的国家治理秩序。孙文在1917年后对辛亥革命以来的形势回顾如此沉痛:“夫去一满洲之专制,转生出无数强盗之专制,其为毒之烈,较前尤甚。于是而民愈不聊生矣!”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等编:《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58页。 在1917年,一切已变得非常明朗。在“府院之争”与短暂的“丁巳复辟”之后,段祺瑞政府宣布,因民国中断,不再适用“丁巳复辟”前适用的《临时约法》,需要重新制宪。拥护《临时约法》的人士愤而南下,以广东为基地展开“护法运动”——这场运动并未持续很久,其领导者孙文也很快放弃了护卫《临时约法》的姿态。民国出现了自从建政以来的法统分裂。但更重要的是法统分裂背后的军阀割据与混战的事实:不仅南方若干省的军阀与执政的北洋集团分道扬镳,就连执政的北洋集团,自从1916年袁世凯死后也已经四分五裂。这种分裂并不是分离主义(secessionism或sepratism),军阀们并不寻求脱离中国建立新国,他们中的强者希望能凭借自己的武力来完成统一,而其他人则抗拒强者的统一。战乱由此而生,连绵不绝。此时的中华民国仅仅在没有世袭君主的意义上,还可以被称为一个“共和国”。 本书作为一本宪政史著作,由一系列主题集中的论文构成,试图处理1911—1917年期间艰难的“旧邦新造”历程。本书标题采自沈恩孚作词、沈彭年作曲的1912年民国国歌《五族共和歌》,这首歌的歌词是:“东亚开化中华早,揖美追欧旧邦新造,飘扬五色旗国荣光,锦绣山河普照,我同胞鼓舞文明,世界和平永保。”歌词承认了中国相对于欧美的落后,并将革命界定为参照欧美模式(“揖美追欧”)对这个古老国家的一次再造。本书试图从1911—1917年间“旧邦新造”的历程中区分出三个层面:,国家主权的同一性与政府继承:既然是“旧邦新造”,辛亥革命就不同于像北美殖民地脱离大英帝国独立建国的革命,革命并没有改变中国的领土与人民的范围,在国际法层面上,革命前后的中国是同一个中国,发生的是政府继承(succession of governments),而非国家继承(succession of states)。第二,政治正当性话语:在政府、天与民三者之间,“天”从政治正当性话语中淡出,政府正当性的来源日益被直接归之于人民。第三,政体形式:在新的共和政体中,领导人再也不是世袭的君主,而是有任期规定的官员,政府的组织方式日益被要求体现新时代的政治正当性观念。 个方面的问题长久以来被国内史家所忽略。关于辛亥革命的传统历史叙事将民众反对清政府的起义作为画面的中心,仿佛这些起义从来不会影响到国家的统一,这就忽视了清朝作为一个多民族王朝国家现代转型的艰难。清王朝具有“复合君主制”(composite monarchy)的某些特征,其君主虽然具有“皇帝”这一对治下臣民普遍有效的身份,但在面对不同区域和族群时,经常在“皇帝”身份之上叠加其他身份,比如说,皇帝同时也是蒙古人的可汗1635年,皇太极从蒙古林丹汗取得元朝传国玉玺。1636年,漠南蒙古16部49个首领聚会于盛京,承认皇太极为蒙古的可汗,并奉上“博格达·彻辰汗”(宽温仁圣皇帝)的尊号,此为清朝君主作为蒙古大汗身份的由来。 、满人的八旗共主,在藏传佛教中还常被视为曼殊师利菩萨五世达赖与四世班禅共同派遣的使者于崇德七年(1642年)到达盛京朝见皇太极,五世达赖书信中尊皇太极为“曼殊室利大皇帝”,系藏区政教首领尊清代皇帝为文殊菩萨的开端。从此,清朝君主不仅仅是藏传佛教外在的供养者和保护者,更在其内部获得了神圣的地位。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蒙古部落对于藏传佛教的信仰,在面对蒙古部落时,“曼殊室利”的身份还可进一步叠加到“博格达·彻辰汗”之上,为清朝君主带来更大的权威。,这种身份的多样性,是秦、汉、隋、唐、宋、元、明各朝皇帝均不及的;清朝一定程度上推行民族隔离政策,致使不同族群无法通过日常交往形成共同的集体认同。这一隔离政策直到晚清新政“化种族之畛域”时才逐渐放开,但融合导向的政策也并没有马上造就共同的集体认同,反而引发了蒙藏旧统治精英的不满。就此而言,清朝皇帝绝不仅仅是政治统治体系的顶点,他也是将这个庞大的王朝国家凝聚在一起的纽带。一旦“皇统解纽”,这个庞大的多民族国家也就面临着分裂的危险。就此而言,辛亥革命与美国革命、法国革命都大相径庭:路易十六时期的法国本土已经是一个单一君主制国家,其人口与文化已经具有很高的同质性,革命只是用人民主权替代了君主主权而已;乔治四世治下的北美殖民地是要脱离大英帝国分家单过,独立的殖民者们根本不必站在统治者的角度考虑大英帝国的完整性。但在具有“大一统”传统的中国,革命者们不能不考虑推翻君主之后的国家统一问题。在学术上,近年来海外“新清史”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清朝是一个中国王朝”这一常识。一些史家突出清朝作为满人王朝的属性,将中国视为满人统治的清帝国征服的一个区域。而这暗示着,在清王朝灭亡之后,各族群就获得了独立建国的资格。比“新清史”更老的论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日本的“满蒙学”,代表人物是矢野仁一,他提出“中国非国论”和“满蒙非中国领土论”。日本首相田中义一在著名的《田中奏折》中对矢野仁一的论述大加赞扬。参见李明:《日本知识人“中国论”的检证》,载中国社会科学院中日历史研究所:《九一八事变与近代中日关系——九一八事变70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68页。 本书试图回应这种论述。在笔者看来,许多新清史的史家们忽视了辛亥革命的独特路径。在晚清知识界,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立宪派人士反对汉民族分离主义,主张在保持国家领土完整的前提下实现政治转型。在戊戌变法失败流亡之后,康梁等人在海外与革命派展开长期政治辩论,并影响到了国内知识界。1911年10月武昌起义发生之后,大批立宪派人士出于对清王朝的幻灭,加入到革命阵营中来,在很大程度上稀释了激进革命派的汉民族建国主义立场,终形成了“五族共和”的共识。这一主权结构共识为建立民国与清朝的连续性提供了基础。而清皇室在革命派与北洋集团的双重压力下,接受优待条件,下诏逊位,同意民国实行“五族共和”,更为保持国家领土的完整作出了贡献——诏书证明清王朝和民国政府所行使的主权,是同一个中国的主权。这有助于未参与辛亥革命,甚至反对革命的地方区域承认新生的民国政权,有助于新生的民国政权与边疆分离主义及其背后的帝国主义列强作斗争。 可以说,辛亥革命受到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的激发,而且和后二者一样,都是消灭君主主权,确立人民主权。但它终推翻帝制的路径,与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均不相同。它既不是某一个族群或地区独立建国,也不是通过消灭君主世系或驱逐皇室来推翻君主主权,而是由清政府的“内部人”与外部的革命者联手向君主施加压力,迫使君主下诏,以传统的“天命转移”的话语,交出统治权,以换取民国的优待条件。但诏书并不能被简单地视为君主对南京临时政府的一纸投降书,它同时“委任内阁总理大臣袁世凯全权组织共和政府,与南方民军商议统一事项”。由此,在清帝逊位之后,出现的是南北两个对峙的临时共和政府。但在清廷下诏后三天,南京临时参议院即选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从而终结了南北两个临时政府的对峙。从法统上说,北方政府被南方政府吸收;但就实力政治而言,南方政府被北方政府吸收,袁世凯成为统一的民国政府的首脑。这可以说是一个充满戏剧性的“借壳上市”事件。本书将南北议和、清帝逊位和袁世凯被选为临时大总统的一系列事件称为“大妥协”,加入这场妥协的不仅有清皇室、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北洋集团以及由革命派和立宪派共同组成的南京临时政府,也有像蒙古王公联合会这样的边疆少数民族精英。对于这一妥协,主流史学曾长期采取否定态度,认为它标志着旧官僚窃取革命果实,致使革命流产。但如果从国家主权的同一性角度考虑,这一“大妥协”无疑具有一定积极意义。清帝逊位诏书从法理上确认了民国对于清王朝主权的完整继承,为维护国家统一、遏制边疆分离主义提供了一个有意义的法律依据。“大妥协”使得政权迅速过渡,避免了旷日持久的内战,也为中央政府腾出手去处理边疆危机提供了宝贵的时间。在这次“大妥协”中,无论是清王朝,还是南方的革命派,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顾全大局的精神。当然,没有强有力的军队和政权组织,一纸文书并不足以保全一个庞大的多民族国家。而前者的欠缺,正是辛亥革命之后边疆危机连绵不绝的根本原因。但中国各派政治精英们在“大妥协”中就国家主权所形成的共识,为回应这些危机提供了政治前提。在第二个方面,辛亥革命留下了较为明显的遗产。在帝制之下,政权交替的为直接的正当性基础是“天命”,民意变迁被作为“天命”转移的外在表征,因此可言“民本”,但不可言“民主”。晚清知识界开启了一个将“天”转变为“公理”,同时让“民”获得独立地位的进程参见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下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 ,但这毕竟还是一小部分知识与政治精英的努力,未能广泛影响到大众。皇帝的逊位与共和政体的缔造带来了一场政治观念上的大震荡,直接冲击了与帝制相配套的整个纲常伦理体系。这是一场具有深刻社会和文化后果的政治革命。然而,传统史家对这笔遗产的总结,往往高估了这一波震荡的直接影响。我们耳熟能详的一个说法是:“共和观念深入人心”,这常被用来解释袁世凯与张勋复辟的失败。史家们往往以民初的报章诸多支持共和、反对帝制的言论为例,说明共和观念的普及。但不可忘记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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