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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现货新书 经济法 9787560850993 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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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涛

出版社同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ISBN9787560850993

出版时间2013-03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30元

货号7954044

上书时间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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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前言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第二节 法律关系第三节 法律责任习题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企业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习题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第五节 公司债券第六节 公司财务会计第七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增资及减资习题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习题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节 违约责任第八节 主要合同习题第六章 担保法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第二节 保证第三节 抵押第四节 质押第五节 留置权与定金习题第七章 破产法律制度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第八章 票据法律制度第九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十章 劳动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经济纠纷的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国家管理机构以及与证券发行活动有关的新闻媒介等,也可能发出与证券发行有关的虚假陈述。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发行公司必须对上市公告书、中期报告、年度报告、重大事件公告等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门报告不得有虚假陈述内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咨询机构等所涉及的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陈述不得有虚假内容。
  我国《证券法》就禁止虚假陈述行为作了以下明确规定:
  (1)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业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影响证券交易。
  (2)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二)禁止内幕交易
  我国《证券法》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包括:(1)属于重大事件的各种情况;(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有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人员。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人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

精彩内容
本书根据高职高专教育的最新形势,由长期从事经济法课程教学的一线教师编写。全书在介绍经济法总论知识的基础上,系统地讲解了企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制度,详细地讲解了合同、担保、破产、票据。证券及劳动法等法律制度,并介绍了经济纠纷的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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