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现货新书 刑法因果新论 9787565309281 侯国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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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国云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5309281
出版时间2011-03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40元
货号7805866
上书时间2024-12-10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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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刑法因果新论》由绪论、哲理、本论、比较和质疑五篇组成,体系完整。从哲学到刑法,从纵向上刑法因果关系诸种学说的演变到横向上三大法系国家特色各异的理论比较,合理的结构又包含了丰富的文献信息,理论著作兼有工具性,更增添了学术价值。本书由侯国云著。
作者简介
侯国云,河南镇平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最高检察院研究室顾问,中国法学会刑法学会理事。在现行《刑法》公布前,被全国人大法工委聘为刑法修改工作小组成员,全程参与了《刑法》修订工作。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法论坛》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30余篇。著有《过失犯罪论》、《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刑法因果新论》、《刑法总论探索》、《企业家的刑事风险与防范》、《刑法理论究探》,主编《刑法的修改与完善》、《刑法学》、《中国刑法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刑罚执行问题研究》等书。
目录
绪论篇
章 刑法因果关系概说
节 引子
第二节 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
第三节 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目的
第四节 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方法
第五节 刑法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地位
第二章 哲学因果关系对刑法因果关系的指导
节 哲学因果关系与刑法因果关系
第二节 哲学因果关系对刑法因果关系的指导
第三节 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应用到刑法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哲理篇
第三章 可能性
节 可能性的定义
第二节 可能性的根据
第三节 可能性的条件
第四节 可能性的质与量
第五节 可能性的正与反
第六节 可能性的分类
第七节 可能性的实现
第四章 必然性和偶然性
节 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定义
第二节 必然性和偶然性的根据
第三节 必然性和偶然性的条件
第四节 必然性、偶然性的质与量
第五节 必然性、偶然性的地位和作用
第六节 必然性与偶然性的辩证关系
第七节 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实现
第五章 绝然性与或然性
节 绝然性
第二节 或然性
本论篇
第六章 绝然的因果关系
节 绝然因果关系的定义与特征
第二节 成立绝然因果关系的条件
第三节 绝然因果关系的内部结构
第四节 绝然因果关系的分类
第七章 必然因果关系
节 必然因果关系的定义与特征
第二节 成立必然因果关系的条件
第三节 必然因果关系的内部结构
第四节 必然因果关系的分类
第八章 或然因果关系
节 或然因果关系的定义与特征
第二节 成立或然因果关系的条件
第三节 或然因果关系的内部结构
第四节 或然因果关系的分类
第九章 偶然因果关系
节 偶然因果关系的定义与特征
第二节 成立偶然因果关系的条件
第三节 偶然因果关系的内部结构
第四节 偶然因果关系的分类
第十章 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
节 直接因果与间接因果的哲学原理
第二节 直接因果关系
第三节 间接因果关系
第十一章 自杀案件的因果关系
节 自杀案件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
第二节 自杀案件因果关系的性质及表现形式
第十二章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节 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点及其理论基础
第二节 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
第三节 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第四节 有关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其他学说
第十三章 刑法因果关系中的条件
节 条件的定义与特征
第二节 条件的作用
第三节 条件的分类
第四节 条件和原因的联系
第五节 条件和原因的区别
比较篇
第十四章 德国、日本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节 关于必要条件说
第二节 关于原因说
第三节 关于相当因果关系说
第四节 新近的进展
第十五章 英、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节 英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第二节 美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第十六章 苏联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节 苏联刑法因果关系学说的发展
第二节 苏联刑法教科书中对因果关系的阐述
第三节 A.H.特拉伊宁教授的刑法因果观
第十七章 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论争
节 关于必然因果说
第二节 关于偶然因果说
第三节 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其他学说
质疑篇
第十八章 对国外刑法因果观的质疑
节 对西方大陆法系刑法因果观的质疑
第二节 对英国刑法因果观的质疑
第三节 对美国刑法因果观的质疑
第四节 对苏联刑法因果观的质疑
第十九章 对我国一些刑法因果学说的质疑和辩解
节 对唯必然因果说的质疑
第二节 对偶然因果说的辩解
第三节 对其他刑法因果学说的质疑
第四节 对其他偶然因果说的质疑
主要参考书目
后 记
内容摘要
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还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多样性和复杂性。
客观性是指任何因果关系都是客观事物内部所固有的,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人们的因果观念只不过是客观因果联系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而不是从人们的意识中引申出来的纯主观范畴。普遍性是指任何事物都受因果联系的支配,因果制约性存在于一切现象的发展过程中。因果联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多果。一因多果,是指一种原因同时引起多种结果。例如,一个爆炸物爆炸,既炸毁了桥梁,又炸死、炸伤了行人。
多因一果。多因一果,是指一种结果是由多种同时起作用的原因所引起的。例如,大夫甲在写处方时点错了小数点,使药量增大了10倍;司药乙在取药时不认真审查,照方抓药;护士丙在给病人服药时也未认真审查而直接拿给病人服用,结果导致病人死亡。这里,病人死亡这个结果,就是由甲、乙、丙三个人的行为同时起作用而引起的。
多因多果。多因多果,是指多种结果是由多种原因同时起作用而引起的。例如,克拉玛依重大火灾案,既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也造成了人员伤亡,还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而从原因上看,既有市领导玩忽职守的责任,也有单位领导玩忽职守的责任,还有个别职工不尽职守的责任,此外还有建筑设计不合理等方面的原因。
同因异果。同因异果,是指一种原因在不同条件下引起不同的结果。例如,同是侮辱、诽谤行为,在有的情况下只是败坏被害人的名誉,而在有的情况下却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
异因同果。异因同果,是指同一结果在不同条件下由不同的原因所引起。例如,公共财产的损失,有的是由于外部人员的盗窃行为所引起的,有的则是由于内部人员的贪污行为所引起的。
二、刑法因果关系
毫无疑问,现代刑法因果关系是建立在哲学因果关系基础之上的,是哲学上科学的因果观在刑法中的反映。但是,由于刑法因果关系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不完全等同于自然界或社会生活中的一般因果关系,因而究竟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成了一个众说纷纭的复杂问题。这里分歧的焦点在于究竟什么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特殊性。由于对“特殊性”的理解不同,便决定了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解的不同。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在刑法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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