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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海俊
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6316899
出版时间2017-01
装帧其他
开本16开
定价54元
货号8927881
上书时间2024-12-10
第一章 债与债法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特征
第二节 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
二、债的客体
三、债的内容
第三节 债的本质与债的相对性
一、债的本质
二、债的相对性
三、债的相对性的突破
第四节 债权的权能与债权的实现
一、债权的权能概述
二、给付请求权
三、给付受领权
四、保护请求权
五、债权的实现
第五节 债务与责任
第六节 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
一、给付义务
二、附随义务
三、不真正义务
四、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第七节 债法的地位与体系
一、债法的地位
二、债法的体系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二章 债的分类
第一节 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一、法定之债
二、意定之债
第二节 主债和从债
一、主债
二、从债
三、区分主债与从债的意义
第三节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一、特定之债
二、种类之债
三、区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意义
第四节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一、简单之债
二、选择之债
三、区分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意义
第五节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一、按份之债
二、连带之债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三章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一节 合同
一、合同的含义
二、合同的类型
第二节 侵权行为
第三节 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二、无因管理制度的社会功能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四、无因管理的效力
第四节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二、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三、不当得利的性质及理论基础
四、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五、不当得利的效力
第五节 缔约过失
一、缔约过失理论的提出
……
第四章 债的效力与履行
第五章 债的保全
第六章 债的担保
第七章 债的移转
第八章 债的消灭
第九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章 合同的效力类型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第十三章 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第十四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十五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十六章 技术合同
第十七章 侵权责任与侵权责任法
第十八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
第十九章 侵权责任方式
第二十章 特殊侵权责任
《债权法教程(第2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规划教材》:
第六节 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
债之关系的核心在于给付,在于以债务人为中心的给付义务群。广义的债的关系,包括对数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犹如有机体,得产生各种权利义务。债的关系中的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等构成了债法上的义务群。下面以买卖合同为例,说明当事人通常需要负担的义务类型。一、给付义务给付义务,是指债务人应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交付出卖物并移转该物所有权的义务,《合同法》第135条明确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金的义务,如《合同法》第15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从给付义务是指主给付义务以外的、债权人可以独立诉请履行以完全满足给付上利益的义务。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不能决定合同的类型。从给付义务主要是基于法定、约定或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将出卖物特殊的使用说明书或辅助性工具交付给买受人的义务,《合同法》笫13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了违反从给付义务的合同解除规则:“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给付义务还可分为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所谓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所谓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是指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如损害赔偿义务和恢复原状义务等。
二、附随义务
(一)附随义务的概念
附随义务,指为履行给付义务或保护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在合同发展过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随义务依其功能可分为两类:一是辅助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如花瓶的出卖人妥善包装该瓶,使买方安全携带之义务。二是避免损害债权人的人或财产上利益,如油漆工人应注意不要污损定作人的地毯义务。应注意的是,有的附义务兼具上述两种功能。如锅炉的出卖人应告知买受人使用锅炉的注意事项的义务,方面使买方的给付利益获得满足,另一方面也维护买方的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不因锅爆炸而遭受损害。
(二)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区别
第一,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第二,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三,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三)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
德国通说以可否独立以诉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可以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也有人称为独立的附随义务;不得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附随义务称为不独立的附随义务。如甲出售车给乙,交付该车并移转其所有权,为甲的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的文件(如驾驶证或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的特殊危险性,则为附随义务。
……
《债权法教程(第2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规划教材》系统介绍了债权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同时引进了债权法相关的新的研究成果,并结合相关实践案例对其具体运用做了简单介绍。课后配以思考题引发读者进一步自发学习,自主运用理论知识,构建自己的法律理论框架,以便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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