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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颖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ISBN9787302397724

出版时间2014-0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4元

货号8520865

上书时间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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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第一篇  总论
第1章  建筑业与建筑工业化 1
1.1  建筑业概念的界定 2
1.2  我国建筑业的产生和发展 4
1.3  建筑商品的技术经济特点 7
1.4  建筑工业化 12
本章小结 21
习题 21
第2章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 23
2.1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概述 24
2.2  建筑企业资质的申请与审批 26
2.3  建筑企业资质的监督与撤销 29
本章小结 34
习题 34
第3章  建筑企业组织管理 37
3.1  建筑企业组织概述 39
3.2  建筑企业组织结构 41
3.3  建筑企业组织结构设计 47
本章小结 52
习题 52
第二篇  建筑企业生产要素管理
第4章  建筑企业人员管理 55
4.1  建筑企业人员管理概述 57
4.2  建筑企业人员规划 60
4.3  建筑企业人员招聘与培训 67
4.4  建筑企业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 73
4.5  建筑企业劳动关系管理 78
本章小结 84
习题 84
第5章  建筑企业资金管理 87
5.1  建筑企业资金管理概述 88
5.2  建筑企业固定资金管理 89
5.3  建筑企业流动资金管理 94
5.4  建筑企业资金来源与筹措 96
本章小结 99
习题 99
第6章  建筑企业材料与设备管理 101
6.1  建筑企业材料管理 102
6.2  建筑企业机械设备管理 114
本章小结 123
习题 123
第7章  建筑企业技术管理 125
7.1  建筑企业技术管理概述 126
7.2  建筑企业技术管理制度 133
7.3  建筑企业安全技术管理 143
本章小结 145
习题 146
第8章  建筑企业信息管理 147
8.1  建筑企业信息管理概述 149
8.2  建筑企业信息管理内容 153
8.3  建筑企业信息管理技术 158
本章小结 166
习题 166
第三篇  建筑企业施工生产管理
第9章  施工计划管理与施工进度
控制 169
9.1  施工计划管理概述 170
9.2  施工总进度计划 172
9.3  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174
9.4  工程项目进度控制工作内容 182
9.5  工程项目进度控制方法 186
本章小结 198
习题 198
第10章  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
方案制订 201
10.1  施工组织设计概述 202
10.2  施工组织总设计与施工方案 207
10.3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与
施工方案 212
本章小结 233
习题 233
第11章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管理 235
11.1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236
11.2  施工现场准备 240
11.3  施工现场调度 244
本章小结 247
习题 247
第12章  建筑企业质量管理 249
12.1  建筑企业质量管理概述 251
12.2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 255
12.3  建筑企业质量管理的工具与方法 258
12.4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检查与验收 263
12.5  建筑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268
本章小结 271
习题 271
第13章  建筑企业安全与环境管理 273
13.1  建筑企业安全管理概述 274
13.2  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 278
13.3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环境管理 283
13.4  文明施工组织 286
本章小结 290
习题 290
第四篇   建筑企业经营管理
第14章  建筑企业市场营销 293
14.1  建筑市场概述 294
14.2  建筑企业市场营销策略 305
14.3  建筑商品价格与营销渠道 310
本章小结 313
习题 314
第15章  建筑企业施工项目成本管理 315
15.1  建筑企业施工项目成本概述 316
15.2  建筑企业施工项目成本预测 320
15.3  建筑企业施工项目成本计划 323
15.4  建筑企业施工项目成本控制 329
本章小结 336
习题 336
第16章  建筑企业工程审计 339
16.1  工程审计概述 340
16.2  工程造价审计 348
16.3  工程决算审计 353
本章小结 358
习题 358
参考文献 359

内容摘要
第2章建筑企业资质管理
  【学习要点及目标】
  了解建筑企业资质类别的划分
  掌握建筑企业资质的含义
  熟悉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与方法
  【核心概念】
  建筑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引导案例】××省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2014年第六批)
  各市州建设局,有关厅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厅对甘肃省政务大厅受理的建筑业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公示,请有关单位通知企业查阅。(见本章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评审意见汇总表)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情况、代表工程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公示时间为:2014年8月14日至2014年8月20日。如企业对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进行申诉,逾期不予受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下述企业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反映意见,逾期不予受理。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厅建筑管理处咨询。
  通信地址:××省××市城关区中央广场1号
  邮编:(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电话:(略)
  (资料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2.1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概述
  2.1.1建筑企业资质的含义
  建筑企业资质是建筑企业在建筑生产经营中应具有的资格以及与此资格相适应的质量等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建筑企业资质是建筑企业成立初申办领取的。建筑企业在施工作业的活动中只能按照资质的等级进行相对应类别和级别进行施工,并且要满足资质类别与资质等级的要求。在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对于建筑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这既表现在资质管理是建筑领域市场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体现国家监管部门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基础。此外,加强对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还可以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规范及安全。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6年修订),并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1.2建筑企业资质序列
  建设部2007年6月26日发布的第195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类企业、专业承包类企业和劳务分包类企业3个序列。
  1.施工总承包企业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
  2.专业承包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3.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分包指建筑施工企业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建筑行业施工作业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但是禁止劳务公司将承揽到的劳务分包再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的公司。
  2.1.3建筑企业资质的具体分类
  1.施工总承包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主要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它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其工程承包范围不受行业、专业限制。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资质具体分为12类,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2.专业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按建设项目的类别不同,主要分为从事工民建、设备安装、市政、冶金与有色、化工石油、水利水电、公路、铁路综合、铁路电务、航务、航道、火电、送变电、核工程、矿山建筑安装、古建筑、海洋石油、建材工业安装、邮电通信、电子、机械工业设备安装、广播电影电视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承包的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具体分为60类,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高耸构筑物工程、电梯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等。
  3.劳务分包类施工企业
  劳务分包类施工企业是按工程项目中某分部工程来划分的,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地基与基础、建筑防水、土石方、爆破、预应力专项、钢结构网架、消防、隧道、防腐保温、机械施工。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具体分为13个类别,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的劳务分包企业。
  2.2建筑企业资质的申请与审批
  2.2.1建筑企业资质的申请
  1.受理建筑企业资质申请的主管部门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新设立的建筑企业,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2.建筑企业申请资质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扫描件。
  (5)企业章程扫描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6)企业近三年在建筑业行业经营活动统计报表(C101、C102、C103表)扫描件(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7)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扫描件(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8)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工作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扫描或复印件。
  (9)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工作简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障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等扫描或复印件。其中申报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需提供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并有本人签字页的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的扫描件,业绩证明资料应为技术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或总设计师等项目负责人职务时,主持并完成的施工、设计工程项目的合同、图纸及竣工证明。
  (10)企业经营场所的证明(房屋产权证及房屋租赁合同)扫描件。
  (11)企业自有或租赁的主要机械设备、检测仪器的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扫描件。
  资质标准中有厂房要求的,还应提供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厂房施工图等相关资料扫描件。
  (1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另外,新设立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时,需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扫描件,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操作规程等资料扫描件。
  (13)申请类别为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扫描件。
  ②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扫描件。
  ③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扫描件。
  ④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扫描件。
  ⑤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扫描件。
  ⑥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
  此外,建筑企业申请资质时还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企业注册人员和管理人员相关材料、企业完成的有关工程项目业绩材料等。
  2.2.2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批
  1.审批权限
  对于建筑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的资质,除中央管理的企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审批外,非中央管理的企业须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此外,建筑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由审核部门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2.审批时限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从收到建筑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3.新设立建筑企业的资质等级
  新设立的建筑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审核,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建筑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
  2.2.3建筑企业资质的晋升
  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建筑企业如果要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2)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建筑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上述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4建筑企业资质的变更
  建筑企业资质的变更要求工作日时间一般为2天,将申报资料上报到相关的申请部门进行资料审核。涉及地址变更的企业要到改变地址后的工商注册所在地进行申请办理资质变更。资质变更的前提条件除了企业本身具备该资质对应级别的相关要求外,还应该保证已经办理了变更后的工商管理所在管辖的相关手续的办理,也就是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企业发生两个或多个企业合并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合并企业中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所有条件中级别较高的进行申请办理,这样既对企业发展有利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行业的正态发展,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企业发生分立的,无论分成多少个企业,应当按照分离后各个企业所在领域资质级别要求的条件进行配置,按照相对应标准的企业类别等级进行重新的资质申请。
  如果建筑企业改制,其申报资质还须要提交相关的改制资料,如表2-1所示。
  表2-1某省2014年第一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公示表(有删减)
  序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原主项资质类别等级
  现申请主项资质类别等级
  1
  略
  送变电工程三级
  2
  房屋建筑工程三级
  房屋建筑工程二级
  3
  预拌商品混凝土三级
  预拌商品混凝土二级
  4
  预拌商品混凝土三级
  预拌商品混凝土二级
  5
  混凝土预制构件三级
  混凝土预制构件二级
  6
  环保工程专业三级
  环保工程专业二级
  7
  空气净化工程三级
  空气净化工程二级
  8
  房屋建筑工程一级
  9
  机电安装工程一级
  10
  房屋建筑工程二级
  11
  房屋建筑工程三级
  房屋建筑工程二级
  12
  房屋建筑工程三级
  房屋建筑工程二级
  13
  钢结构工程三级
  钢结构工程二级
  14
  房屋建筑工程二级
  15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三级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二级
  2.3建筑企业资质的监督与撤销
  2.3.1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资质的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资质监管是逐级进行的,监管部门的权限主要是在本级管辖的范围,不能越级管理。
  建筑企业资质监管部门除了审核建筑企业提交的各类资料、颁发资质证书之外,还具有审核抽查企业相关资格申请的责任和权利,建筑企业有关人员的资质证书和各个方面的管理资料,要在建筑企业资质监管部门审核后,将处理结果公示并予以监督。
  上级资质管理部门能够执行其下部门的管辖企业的审核,并可监管下级部门的资质审核监管工作,管理下级区域内企业的资质监管,对下级审核的处理予以干预并评价。
  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中引入信用管理,以衡量企业的资质是否符合标准。信用管理方法有助于有关部门掌握企业经营真实信息,约束企业市场经营行为。对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引入信用管理理念,有助于通过社会监督来履行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行为。它对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范围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部门范围更广,内容更丰富,相关监督反馈渠道范围更广,更加有公平性和客观性。
  2.3.2建筑企业资质的检查
  按规定,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权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获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及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2)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认证部门。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认证部门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认证部门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2.3.3建筑企业资质的撤销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建筑企业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违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资格。
  (1)促使资质认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批准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2)资质认证部门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3)资质认证部门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建筑企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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