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版现货新书 广东与澳门城市执法体制比较研究 9787517710592 黄硕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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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现货新书 广东与澳门城市执法体制比较研究 9787517710592 黄硕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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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硕 著

出版社中国发展出版社

ISBN9787517710592

出版时间2020-09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5元

货号29130374

上书时间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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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本书以广东各市和澳门两地城市执法体制的比较研究为主题,分别介绍广东各市正处于改革过程中的城市管理与城市执法相对分离的综合执法体制,澳门的以市政署为主要监管部门、多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共同监管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本书梳理阐述广东与澳门城市执法体制各自的变迁史,探讨粤澳两地城市执法体制各自的行政组织法基础,论述粤澳两地城市执法体制的各项配套机制规范化建设,包括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监督制度,城市执法的裁量规制制度,城市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等,彰显我国城市执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制度自信,并将我国行政法的前沿理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验和广东实践相结合,提出进一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完善的政策建议。



作者简介

黄硕,法学博士,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律与治理现代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比较行政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广东省地方立法学研究会理事。研究方向是教育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法国行政法。



目录

目 录


 


 


引 言


 


一、广东与澳门城市执法体制比较研究的重要性 /1


二、现有的研究成果及其不足 /5


三、研究方法和基本概念界定 /16


四、研究思路 /24


 


 


章  粤澳两地城市执法体制的变迁史 /27


 


节 广东各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历史和现状 /28


 


一、广州 /29


二、中山 /32


三、深圳 /33


四、珠海 /36


五、佛山及其顺德区 /39


六、汕头 /40


 


第二节 澳门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变迁与现状 /41


 


一、回归前澳门的市政厅制度(16世纪末~1999年12月19日) /41


二、回归后过渡时期的临时市政机构制度(1999年12月20日~2001年12月) /47


三、设立民政总署(2002年1月~2018年12月) /47


四、设立市政署(2019年1月至今) /49


 


本章小结 /49


 


 


第二章  城市执法体制的法律依据 /52


 


节 加强城市执法体制的地方立法 /53


 


一、中央立法的沿革和现状 /54


二、关于城市执法的地方立法的重要性 /59


三、广东地方立法中应予具体规定的城市执法议题 /66


四、澳门的特别行政区立法: 以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的方式规制城市执法权 /78


 


第二节 民商事惯例在城市执法中的法源地位 /79


 


一、问题的提出 /79


二、“惯例”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80


三、考察行政执法法源的几个视角 /91


四、民商事惯例作为行政执法间接性法源所应具备的条件 /97


五、城市执法中应排除民商事惯例的适用 /105


六、略论民商事惯例在澳门城市执法中的法源地位 /105


 


本章小结 /106


 


 


第三章  城市执法体制的组织法基础 /108


 


节 广东与澳门城市执法的组织体制 /109


 


一、广东各市:改革过程中的城市管理与城市执法相对分离的综合执法体制 /109


二、澳门:以市政署为主要监管部门、多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共同监管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 /122


 


第二节 法律赋予城市执法部门的执法措施权限 /131


 


一、广东各市在城市管理执法措施设定上的地方特点 /131


二、澳门城市执法中保障行政实效性的制度及其特点 /135


 


第三节 执法人员和经费的保障机制 /144


 


一、广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和保障经费投入的制度 /144


二、澳门市政监察人员的保障机制和财政管理制度 /148


 


第四节 城市执法的公务协作机制 /155


 


一、广东的公务协作机制 /155


二、澳门的公务协作机制 /161


 


本章小结 /164


 


 


第四章  城市执法规范化的配套机制(一)——执法责任制和监督制 /168


 


节 广东城市管理的执法责任制和监督制:多种监督方式并举 /168


 


一、全省适用的执法责任制和监督机制 /170


二、广东各地级市探索创新的执法责任和监督机制 /174


 


第二节 澳门的城市执法责任制和监督制:以财政与人事监督为主的有限监督 /180


 


一、对市政署的专门监督机制和追责机制 /181


二、一般意义上的监督制与责任制 /185


 


本章小结 /193


 


 


第五章  城市执法规范化的配套机制(二)——城市执法的裁量统制 /195


 


节 城市执法领域裁量基准机制建设的广东实践 /196


 


一、广东各市城市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性质与效力 /197


二、城市执法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 /200


三、城市执法裁量基准的制定技术和适用规则 /202


 


第二节 澳门城市执法的程序性裁量统制 /211


 


一、澳门行政法背后的裁量统制理论 /211


二、澳门对城市执法过程中行使裁量权的立法统制总体情况 /215


三、执法机关说明理由的义务与裁量统制 /218


四、行政相对人信息公开的请求权与裁量统制 /220


五、利害关系人参与制度和裁量统制 /222


 


本章小结 /226


 


 


第六章  城市执法规范化的配套机制(三)——法律顾问与“两法衔接” /228


 


节 城市执法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228


 


一、广东:创新引入律师参与城市执法工作 /228


二、澳门的公职司法援助制度和市政咨询制度 /235


 


第二节 城市管理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 /241


 


一、广东:有待完善的城市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241


二、澳门:以违令罪为后盾保障城市管理执法活动 /245


 


本章小结 /250


 


 


结 章


 


一、了解澳门法律规则的三个意义 /252


二、澳门法律规则对广东各市城市执法可提供的参考 /256


 


 


参考文献 /258



内容摘要

本书以广东各市和澳门两地城市执法体制的比较研究为主题,分别介绍广东各市正处于改革过程中的城市管理与城市执法相对分离的综合执法体制,澳门的以市政署为主要监管部门、多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共同监管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本书梳理阐述广东与澳门城市执法体制各自的变迁史,探讨粤澳两地城市执法体制各自的行政组织法基础,论述粤澳两地城市执法体制的各项配套机制规范化建设,包括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监督制度,城市执法的裁量规制制度,城市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等,彰显我国城市执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制度自信,并将我国行政法的前沿理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验和广东实践相结合,提出进一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完善的政策建议。



主编推荐

黄硕,法学博士,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律与治理现代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比较行政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广东省地方立法学研究会理事。研究方向是教育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法国行政法。



精彩内容

行政法学上的意义

    从中国行政法学而言,近二十年来的城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是当代重要的法律现象,涉及行政法学基本理论中的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行为过程论、行政程序、公民权利救济与行政监督等行政法基本理论问题。从行政主体论的视角来看,城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首先是一个行政组织法的问题,行政执法权限通过授权或委托发生转移,具有综合执法权限的新的行政主体(城市管理执法机关,通常简称“城管”)产生,从而就要探讨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的法律地位合法性与权限,进而探讨综合执法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与公务协作。从行政行为论的视角来看,城市综合执法可以说是“行政过程论”的一个实践场域,早期执法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个困境是执法机关只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未被授予配套权力,而随着综合执法体制的完善,学者们对于综合执法的考察已不能局限于传统的单一行政行为分割的模式,而应当运用行政过程论的思维整体考察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行政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一系列的行政行为。从行政程序论的视角来看,如何回应公众对城管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合理期待,其中重要的就是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的执法程序,而程序正义的要旨是实现公众的知情和参与、让权力运行于阳光之下,由此,相关的研究将会走进裁量基准、政府信息公开等当代行政法学的前沿领域。从行政救济论的视角来看,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导致执法权的相对集中,如何预防权力集中可能导致的权力滥用,就需要研究如何设置对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的事中监督机制和事后权利救济机制,特别是城市执法必然意味着执法者与民众在一线产生纠纷以至冲突,完备的权利救济机制尤为重要。因此,本研究的思路,将避免就事论事,拟从行政法基本理论的视野去考察城市执法体制相关问题,探讨改革的合法性依据。

    从比较行政法而言,本研究的意义在于进行大陆地区(本研究中以广东为代表)、香港、澳门的比较法研究。广东、香港和澳门是处于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甚至是同源于南粤文化的但实行三种不同法律制度和行政制度的三个地区,在法理学上这样三个地区属于三个“法域”。这是我国“一国两制”背景下独特的法律制度现象,在世界的研究“一国两制”法律问题本身就很有独特性,何况是追问这三个文化同源的南粤地区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对各自城市的管理体制会有什么异同?另一方面,粤港澳的比较研究,以这三个地区为代表,实际上涉及广阔的比较法研究背景。广东是中国的一般行政区,本研究不仅要考察广东及其省内各地级市就城市执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法规范文件,而且中央对城市执法“顶层设计”而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直接适用于广东,因此,从法律渊源上,研究广东法律问题就是以点带面地研究中国法律问题,对广东地方立法的特色须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大制度背景中去分析。而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除了《基本法》附件中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部全国性法律外,香港、澳门有独立的法律制度,原有的法律基本上保留。因此,本研究为了更深刻探索体制背后的逻辑,必然要透过香港行政法考察其所源于的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制度和法律精神,透过澳门行政法考察其所源于的葡萄牙行政法的基本制度和法律精神。而英国行政法是英美法的典型,葡萄牙行政法受法国行政法影响,亦可以说是欧洲大陆法的一个代表,那么,本研究试图通过城市执法体制为切入点,管中窥豹,比较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行政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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