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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善恒
出版社上海远东出版社
ISBN9787547617946
出版时间2021-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98元
货号11658733
上书时间2024-10-31
著者:胡善恒(1897-1964),字铁崖,湖南常德人。近代著名财政学家、会计学家。曾赴日本、英国留学。先后担任中央政治大学等多所大学教授。新中国建立后,担任中南军政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委员等职。著有《赋税论》《公债论》《财政行政论》等数百万字论著。
整理者简介:刘杰,1987年生,湖北荆门人。南昌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财政金融史、近现代商业史研究。现已公开发表CSSCI论文30余篇。成果曾获得江西省社科一等奖、二等奖、全国性学会学术奖等。主要学术兼职有浙江湖州民国研究院特聘研究员、中国商业史学会理事、中国财政史学会理事。
目录
主编的话Ⅰ
整理凡例Ⅰ
导读Ⅰ
原序Ⅰ
第一章公债之本质1
第二章公债之形态(一)——类别9
第一节财政公债与建设公债及行政公债9
第二节内国公债与外国公债10
第三节有担保公债与无担保公债10
第四节自由公债与强制公债12
第五节有利息公债与无利息公债14
第六节证券公债与登记公债15
第七节有折公债与实额公债15
第八节公募公债、承受公债、出卖公债及交付公债16
第九节定额发行公债与无限发行公债16
第十节特典公债17
第十一节本国货币公债与外国货币公债17
第十二节生产公债与不生产公债18
第三章公债之形态(二)——长期公债与短期公债19
第一节两种公债之区别19
第二节短期公债21
第三节长期公债38
第四章国债负担之考察44
第一节释义44
第二节国债之货币负担46
第三节国债之真实负担48
第四节内债负担与外债负担54
第五章国债之经济关系61
第一节国债之生产关系61
第二节国债之分配关系65
第三节国债与物价之关系68
第四节利率与产业界之关系69
第五节外债之各项特殊关系75
第六章公债之用途及其效用限度80
第一节内债之用途80
第二节外债之用途91
第七章战时公债用途并与他种财源之较量99
第一节非常准备金之设置99
第二节赋税及代价收入103
第三节信用与通货之膨胀106
第四节发行公债109
第八章公债之发行116
第一节发行之方法116
第二节发行之策术122
第三节票面129
第四节发行价格130
第五节利息之决定133
第六节利息之偿付134
第七节应募额之决定137
第八节缴款138
第九节公债凭证139
第九章国债消化量之扩大与统制142
第十章公债之调换153
第一节调换之意义与方法153
第二节低利调换之根据156
第三节低利调换之利害关系158
第四节调换策术及注意之点160
第五节我国公债调换之事例161
第六节外国公债调换之事例183
第十一章国债之整理194
第一节国债整理之意义194
第二节我国国债整理事例197
第十二章公债之取消205
第十三章公债之偿还213
第一节偿还之意义及其利害关系213
第二节强制偿还与自由偿还220
第三节偿债基金制度222
第四节各国偿债基金制度228
第五节自由偿还制度240
第六节国债偿还之时期241
第七节国债偿还之方法242
第八节国债偿还之货币245
第十四章国债之立法法与行政252
第一节国债立法252
第二节国债行政257
第三节法国国债行政262
第四节英国国债行政制度265
第十五章我国国债史268
第一节我国国债概况268
第二节我国财政负债表解275
第三节庚子赔款303
第四节铁路负债317
第五节交通建设水利事业负债321
第六节我国地方公债326
第十六章我国国债发行问题334
第一节现行募债方法之缺点334
第二节发行障碍与解决方策339
第十七章我国国债偿还问题350
第一节国家偿债能力之考察350
第二节现行偿债制度之利弊356
第三节国民经济所受之影响359
第十八章我国国债消化量之考察363
第一节公款之处置情形363
第二节国民储蓄之消量364
第三节银行界之消量366
第十九章我国国债制度之改革方策375
附录一最近外国国债表381
附录二近三年上海债券市况388
公债之本质
公债之定义与范围
公债为国家财政之信用收入,从人民或他国借来,将来仍须计息偿还,发生支出,故为国家之债务。国家所发行者,是为国债,地方政府所发行者,是为地方债,通名之曰公债。我国以每半年或每季抽签还本者,称曰公债;每月还本付息者,称曰库券;是仅为国债之类别,其为国家债务,并无不同。又国家发行之纸币,将来必须收回,有收入,亦有支出,揆其性质,实与国债无异。战败国之赔款,依照和平条约,按期偿付,虽无收入,而支出亦为国家之债务。他如国家之抚恤费赡养金之类,列入预算,按期偿付与人民者,在法国习惯,以为此等经费,经法律规定,国家负有支付之义务,亦列之于国债范围之内,然其性质,实为国家之一项经费,并非依国家信用,有何收入,不能视同国债也。至于官吏之保证金,政府事业物品承办人之保证金,国营保险业之保险费,邮政储金收入,皆为国家基于行政关系发生之债务,债权人得按照行政规定,请求偿还。此等收入,各有其特定保管法,不与国库收入相混,在财政出纳不足时,亦可借用,仍当尽先偿还。此等债务之设定,既非供国库之需要,财政学中,亦不列为国债。依此所述,本书所欲讨论者,以基于国家信用发生之债务为限。
国家信用之性质
本书列公债与纸币为国家之信用收入,其主要意义,端在表明此等收入之获得,愿于国家之信用,否则难于发行。通常人民视国家之信用,比私人之信用为优,然则国家之信用,果根据于何物?是为首当考察之问题。
信用之成立,必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信任之心,期其将来,必可偿还本利,而在债务人,亦必具有可使债权人相信之道存在。两情相合,信用贷款,始克发生。
国信之根据
在私债信用,因债务人有财产,发生收益,可供担保,又因其有能力,以维持财产价值之无损失,将来有力偿还,债务信用之大小,胥以其能力之大小以为准。国家亦有许多公产,如官产官业之类,可充信用之保证物,从前经济未发达时代,每以之提作担保之用。但按之现代情形,国有之官产官业,人民决无权加以处分,人民所信任于国家者,不能仰赖于此,是必另有其物存在。其物维何?即国家之主权与国民之经济资力是也。国家有主权,并有人民之资力,供其调度,于是国家得获取收入,以供偿债之用。国家之主权与国民之资源不会消灭,即国家信用,有永久存在之基础。至于国家信用,常有强弱之殊异者,则视理财者调度国民资源能力之大小臧否以为别。凡于国家财政、国民经济,善于开源节流,以涵养国民富力者,即为人民所信仰,国家信用,亦得增高矣。
国家之信用,虽有其根据,然国家之主权,与国民之资源两者,非债权人所能控制,则其为物,以充保证者,究属空洞,何能引起人民对于国债发生信心?在私债之成立,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之权利义务,有契约之规定,有法律之保障,此外尚有确实之抵押品。若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可以诉之法律,保障其权利。债权人凭借法律之保障,方敢施其信心,对于债务人,与以贷款。至于公债之法权关系,其缔结契约之一方,为国家,国家具有最高之公权,他方为人民,人民仅享有私有财产权,以双方之权力而论,是已相形见绌。虽或国家于宪法之中,规定政府不得以命令变更其所负之契约义务,用以保障人民之权利,若政府以基于事实之原因,仍可借用公权,变更契约,是私人处于国家最高权力之下,终无所恃,可为债权之保障者矣。国家既不能提供特殊担保品,置之于债权人管辖之下,则欲以获取人民之信心者,惟有由国家表示其信用之确实,与以有力之证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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