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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辉
出版社中国致公出版社
ISBN9787514512113
出版时间2018-10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9.8元
货号25337462
上书时间2024-10-14
“用法”,这才是懂法的*境界。
《极简法律常识全知道》囊括了生活,为您解决日常生活的法律难题提供权威帮助。
刘辉律师,北京电视台《现场说法〈律师门诊室〉》特邀律师,著有《婚姻家庭纠纷及法律操作指引》《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剖析与胜诉指引》等五本法律专业书籍,现任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副秘书长,长期在一线从事婚姻家事及民商事法律服务。
——为和谐家庭筑起法律的长城
“事实婚姻”?
“净身出户”吗?
“婚前财产”结婚几年变成夫妻共有?
“家暴”不敢离婚该怎么做?
“小三”要赔偿吗?
“情人”的信息披露到网上发泄,违法吗?
“补偿”合理吗?
“赔偿”吗?
“转移财产”该承担什么责任?
“罗子君”似的没工作,离婚时如何赢得抚养权?
“借腹”代孕,丈夫去世后孩子判给谁?
“妹妹”谁来养?
“保险金”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吗?
“服刑”的人员有继承权吗?
——百姓解决问题有法可依
“共享单车”,违法吗?
“黑车”?
——远离犯罪的雷区
“开房”,违法吗?
“跑路”多久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绑架”自己的父母,犯法吗?
“”报账用,违法吗?
“传销”怎么办?教唆组织传销违法吗?
“监督”女友,违法吗?
“扣押”债务人三天但给吃给喝,违法吗?
——衣食住行有保障
“自带酒水”而强收服务费,合法吗?
“全家福”,要赔偿精神损失吗?
“检查”为名对顾客搜身合法吗?
“赠品”有质量问题,可以索赔吗?
“消费”是否合法?
——维护私有财产的利器
“用法”,这才是懂法的*境界。
《极简法律常识全知道》囊括了生活,为您解决日常生活的法律难题提供权威帮助。
刘辉律师,北京电视台《现场说法〈律师门诊室〉》特邀律师,著有《婚姻家庭纠纷及法律操作指引》《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剖析与胜诉指引》等五本法律专业书籍,现任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副秘书长,长期在一线从事婚姻家事及民商事法律服务。
‖典型案例‖
“大婚”。因为大强的年龄不够,双方暂时没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几年以后,留在家里带孩子的小花得知大强在外面和别的女人登记结婚,将大强告到公安机关,以自己与大强“事实婚姻”为由要求追究其“重婚罪”。而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不给立案。小花为此不服,向律师咨询该怎么办?
‖律师解析‖
“解除同居关系”为案由起诉,诉讼请求:一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二是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三是子女抚养问题。如果仅仅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受理的。虽然小花的同居关系不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保护,但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大强还是要依法承担抚养责任的。鉴于小花和大强不构成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故小花无法追究大强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 同居一年没领证,分手退彩礼吗?
‖典型案例‖
服务员小红和厨师豆豆好上了。按照习俗,男方家给了小红家彩礼88000元,算是定下亲事。一年以后,小红觉得厨师豆豆没有楼房,脾气又不好,偶尔还会动手,思来想去提出分手。厨师见劝说无效也表示同意分手,但要求小红家必须退还所有彩礼。小红和父母商量了一下,认为全部退还吃亏,只肯退回一半。可豆豆不干,到法院起诉小红和其父母。那么,这个案子该如何判呢?
‖律师解析‖
彩礼是民俗,延续了数千年却依然在一些地方盛行。按照过去民间的说法,有的认为男方提出退婚的不退彩礼,而女方主动退婚的则应全部返还。对于这类案子,法官一般都会耐心调解,为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毕竟双方都有不同程度地付出,以调解处理财产问题为宜,一旦实在调解不成就只能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 谈恋爱互赠的礼物分手时能要回去吗?
‖典型案例‖
王楠和赵刚相恋5“算账”后分手,要求返还赠送的财物并承担一半的日常消费。王楠看账单气坏了,一笔笔记得很详细,连牛奶都被算了进去,赌气不退还礼物。赵刚起诉到法院,法院该如何裁决呢?
‖律师解析‖
男女恋爱互赠礼物是常事,分手要退还也是常见。但一般礼物和彩礼性质是不一样的,彩礼是根据情况要有条件返还的,而朋友之间互赠的小礼物一般是无须返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赠予物在赠予之前可以撤销,但在赠予完成后就不能撤销了。所以,司法实践中,要分析礼物的贵重程度是否具备彩礼性质,如果是非常贵重的,比如汽车、房产等,可能会被按照彩礼判决返还。如果是生活消费品,一般不支持返还,比如要求返还购买牛奶的费用是很难获得支持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百八十六条 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4. 同居期间买的房子,分手了怎么处理?
‖典型案例‖
吴女士和赵先生同居期间买房准备结婚。首付60万元,吴女士付了35万元,赵先生付了25万元,按揭90万元,后来赵先生花了12万元用于装修。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按揭合同是吴女士签署的,但由赵先生实际归还。可是在婚房装修期间,两人因为各种问题产生种种矛盾以至于无法调和,终两人决定分手,但对于房子的分割问题,两人发生了争执,吴女士起诉到法院。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该房屋登记在两人的名下,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所有。至于具体如何分割,主要参考两人对该房屋的贡献。在购房阶段,吴女士付出比较多,赵先生则在装修阶段做的贡献多。按揭款是以吴女士名义办理的,但按揭款由赵先生实际还贷,应该说还是赵先生对此房的贡献大一点,所以说在分割时应对其酌情予以适当多分才合理。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8〕》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予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5. 谈朋友分手后有了孩子,能让对方承担责任吗?
‖典型案例‖
彭莉莉和张杨是在一个朋友的婚礼上认识,交往几次后分手。不久,彭莉莉和另外一个男士同居并到美国生下一个男孩,半年后鉴定发现孩子非与同居男士所生,于是想起张杨。而张杨已经结婚,不想牵扯出意外,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无奈之下,彭莉莉起诉,经过司法鉴定,孩子确实是张杨的,但张杨认为自己毫不知情,生育也不是自己参与计划,是彭莉莉和别人的事,不想承担任何责任。法院会怎么判?
‖律师解析‖
张杨认为与彭莉莉已经分手,其与别人计划内怀孕并到美国生孩子,跟自己没关系,不想承担任何责任,可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即便是分手后,女方生的是你的孩子,你便因此对孩子有了法律上的抚养义务。法定抚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一个成年人必须要履行的义务。关于抚养权,二周岁以下的幼儿一般会判归女方直接抚养,男方给付的抚养费参照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之间。同时,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是同等的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6. “净身出户”吗?
‖典型案例‖
“有情况”,为了安抚妻子就写下保证书:“我保证断了和那个女人的联系,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一旦因此离婚,我放弃所有财产,放弃女儿的抚养权。”随着时间的推移,某男并没有收敛,继续偷偷摸摸搞着婚外情,而妻子却不想再继续忍下去,起诉离婚。拿到起诉书的某男有些担心,自己会不会被判“净身出户”?
‖律师解析‖
某男向妻子出具的保证书应该合法有效,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全部判归妻子所有。认定此保证书有效,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护家庭稳定,对不忠诚婚姻、有婚外情行为的夫妻一方也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不违反《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这起案件中,某男向妻子出具的保证书所保证的内容并未超出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系某男本人真实意愿表示,不存在受妻子胁迫的情形,可以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有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的各大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7. “婚前财产”结婚几年变成夫妻共有?
‖典型案例‖
赵美丽和王学东于1998年10“房子是婚房,就是给儿子和儿媳的”。赵美丽并没有让公公婆婆或丈夫把承诺写下来,觉得那样显得自己太小气,反正法律有规定,过了8年就是共同财产。转眼20年过去了,男方起诉离婚,女方没有得到房产。这到底什么原因?
‖律师解析‖
在2001年新的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出台前,确实在1993“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女方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在结婚8年后确实可以分到房产,但因法律已经修改,故只能适用现在的法律规定。另外就是,很多农村人结婚还是承诺给房子给地什么的,只是口头并没有写在协议上。如果赵美丽当时让公婆和丈夫写个约定,再让媒人签个字做个证,这个房子就属于赠予了,那么在离婚时是可以分到的。
‖法律依据‖
在2001年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公布后,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有抵触就自然失效了,就应以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为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 在法院离婚后还用去民政局领离婚证吗?
‖典型案例‖
小凯和小娜结婚两年后因为性格不合去法院离了婚,因为是调解离婚,各自拿到了离婚调解书。小凯想约小娜去民政局再去办理一个离婚证,可小娜不配合,说这事跟自己已经没关系。小凯有些不解,便咨询律师。
‖律师解析‖
离婚可以选在法院起诉办理,也可以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如果是双方无争议,可以直接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如果有争议就只能去法院离婚。另外,因为户口在外地,鉴于不愿意回到户籍地登记离婚,可以选在居住地法院起诉后调解离婚。还需要提醒的是,一审判决离婚生效的判决书需要去法院做个生效确认书,去法院申请执行或再婚登记时需要提供。根据《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无论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是可以选择的,所以法院的文书和民政局的离婚证效力是一样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9. “家暴”不敢离婚该怎么做?
‖典型案例‖
陈女士与丈夫丁某于2013“教育”为名打骂孩子。陈女士曾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公安机关教育后,丁某表面上应付承诺悔改,但回到家里却依旧故技重演,造成妻女整日生活在惶恐之中。陈女士提出离婚,丁某以“离婚杀妻子全家”相威胁。无助的陈女士只好求助于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申请了人身保护令,终法院认定丁某构成家暴,判决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女方。
‖律师解析‖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类似案件的关键在于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方要及时保留伤害的相关证据,如可以报警,给受伤害的部位拍照,找村委会、居委会调解出证明材料等。家暴的证据一旦被法院认定,无论被告方同不同意,法院都应该判决双方离婚,并且会以子女、女方权益为主的原则裁判抚养权归属以及财产分割问题。
当事人在准备离婚过程中担心被报复,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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