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版现货新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版 实用版 9787509396612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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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现货新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版 实用版 9787509396612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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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96612

出版时间2018-09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15元

货号25338857

上书时间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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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实用版系列”独具五重使用价值:

  1专业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详致。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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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很好不错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目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第二条【人民调解定义】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基本原则】


  [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人民调解不收费】


  第五条【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支持和保障]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与人员构成】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产生方式及任期】


  [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任期]


  第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情况的统计与通报】


  第十一条【健全工作制度与密切群众关系】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章人民调解员


  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员的构成】


  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与业务培训】


  [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罢免或者解聘人民调解员的情形】


  [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


  [人民调解员违反行为规范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待遇】


  [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


  [人民调解员救助]


  [人民调解员牺牲后的抚恤]


  第四章调 解 程 序


  第十七条【人民调解的启动方式】


  [当事人申请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处理]


  第十八条【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


  第十九条【人民调解员的确定】


  第二十条【邀请、支持有关人员参与调解】


  [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解]


  [支持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二十一条【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要求】


  [坚持原则]


  [明法析理]


  [主持公道]


  [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条【调解程序与调解方式】


  [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用多种方式调解]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


  [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三条【人民调解活动中的当事人权利】


  [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人民调解活动中的当事人义务】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第二十五条【调解过程中预防纠纷激化工作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调解终止】


  [调解不成]


  [终止调解后的其他救济]


  第二十七条【人民调解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调 解 协 议


  第二十八条【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


  [制作调解协议书]


  [口头协议]


  第二十九条【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生效及留存】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的事项]


  [调解协议书的生效]


  [调解协议书的留存]


  第三十条【口头调解协议的生效】


  第三十一条【调解协议效力】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或履行发生争议的救济】


  [达成调解协议后发生争议]


  [对达成调解协议后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


  第三十三条【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参照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乡镇、街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1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节录)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节录)


  (2009年6月27日)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1989年6月17日)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1990年4月19日)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2002年9月26日)


  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调解办法


  (1994年5月9日)


  中央政法委、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2018年4月)


  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


  (2017年5月8日)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2016年6月28日)


  司法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的几点意见


  (1990年3月31日)


  司法部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代行民间纠纷处理权的批复


  (1992年9月18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2年9月16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2年9月24日)


  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2007年8月23日)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4年9月16日)


  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2009年7月24日)


  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18年6月5日)


  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2010年1月8日)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2011年3月23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2014年9月30日)


  实用附录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卷宗


  卷内目录


  人民调解申请书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人民调解记录


  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卷宗情况说明


  封底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存根)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正本)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汇总登记表


  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


  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


  电子版增补法规(请扫封底“法律法规全书公众号”二维码获取)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2011年11月30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1月9日)


  全国工商联、司法部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2018年3月27日)


  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2016年11月4日)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2007年7月9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


  (2017年3月2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2015年6月3日)


  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2011年5月12日)



内容摘要

  “实用版系列”独具五重使用价值:


  1专业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详致。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5附赠电子版。与本分册主题相关、因篇幅所限而未收录的相关文件、“典型案例指引”所涉及的部分重要案例全文,均制作成电子版文件。扫一扫封底“法律法规全书公众号”即可免费获取



精彩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理解与适用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对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基本原则作了规定。1989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调解法律制度在组织规范、程序规范和协议效力等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方面的“道防线”的作用。在这个大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0年8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共6章35条,主要内容是:

  ,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

  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基础。随着日益发展的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人民调解组织的形式也有了新发展,人民调解法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一是《人民调解法》第7条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推选程序。《人民调解法》第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第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是进一步扩大了人民调解组织的范围。《人民调解法》第34条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第二,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范围、条件、行为规范和保障

  为了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优化人民调解员的队伍结构,以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要求,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员规定了以下制度:

  一是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范围和条件。《人民调解法》第13条规定: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第14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是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人民调解法》第15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侮辱当事人的、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三是《人民调解法》第16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和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致伤致残或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及其家属的国家救助和抚恤制度。

  ……

  条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了《人民调解法》为便于阅读,本书中相关法律文件标题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都予以删除。的立法目的及立法依据。《人民调解法》共有四个立法目的,分别是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立法依据为国家根本法,即宪法。

  条文参见

  《宪法》第111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条;《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1条

  第二条人民调解定义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的是人民调解的含义,在理解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的一种群众性活动。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是人民调解的本质特征。根据本法第7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员来自于群众、服务于群众;人民调解坚持平等自愿原则;人民调解程序灵活便捷、不拘形式等,都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特征。保持人民调解的这种特征,有利于纠纷当事人自愿选择和接受调解,不妨碍在调解不成时另行行使诉讼权利,从而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

  (2)通过说服、疏导促使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工作主要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通过人民调解员积极地在矛盾双方当事人之间说服、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人民调解的方式方法是多样的,调解程序是灵活的,有利于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及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达到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果人民调解的程序和方式强求模式化、程式化,反而会导致人民调解制度失去生命力。

  (3)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为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制度自产生以来,调解的范围基本上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一般民事纠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在目前的社会转型期,人民调解的范围,从纠纷主体到纠纷内容,都有了较大的拓展和变化。比如,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工伤、物业管理、医疗纠纷、催讨欠薪等社会热点、难点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根据近年的实践,一般认为,凡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都属于民间纠纷,都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或者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除外。这样理解,符合宪法及有关法律对人民调解的规定,也是人民调解区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明显特点。

  条文参见

  《继承法》第15条;《婚姻法》第43-44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第7条;《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13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2条、第5条;《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条、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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