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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静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87283
出版时间2017-10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8元
货号25174281
上书时间2024-10-14
我国环境恶化程度加深有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各行政区域之间跨界污染纠纷增加,特别是流域跨界水污染纠纷。除了少数流域由于水量充沛和上游工业化水平低等原因拥有较好的省界断面水质外,我国主要流域的省界水质污染水平往往高于该流域的总体水质水平,呈现出跨界污染的明显特征。同一流域的不同行政区域的利益往往不同。下游地区需要足够的、清洁的水作为发展的必要条件,上游地区则可能利用在地理上的天然优势充分利用甚至过度利用水资源,不顾忌下游地区的需要,肆无忌惮地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近年来,跨界的水污染冲突加剧。仅仅是流域跨省污染纠纷就不在少数。如2001年江浙交界水污染引发的筑坝事件,2003年山东薛新河污染导致江苏徐州市停水,2004年河南、安徽污水下泄导致淮河污染的爆发,2005年松花江重大跨界水污染事故,浙江庆元和福建松溪之间的水污染纠纷,河北承德、张家口和天津之间的水污染纠纷,海河流域漳卫南运河地区污染纠纷,2013年山西长治苯胺泄漏事故导致河北邯郸市污染的纠纷,2011年和2013年发生广西贺江污染广东用水的纠纷,等等。省级以下行政区域因跨界污染导致的纠纷也不在少数,如广西的柳州和河池之间的矛盾,广东省因为淡水河引发的深圳和惠州之间的矛盾。这类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不仅影响生产,还影响群众生活尤其是身体健康,引发上下游之间的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恶劣后果。国外对于解决流域跨国界污染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家之间多边环境协议,如何建立激励机制促成合作是研究的核心,如何通过合作控制跨界污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家间合作联盟的规模和拓展上。对一国之内的跨界污染问题研究则侧重中央政府集中规制手段和借鉴国际合作经由地方政府合作手段及其利弊,直接针对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的论述并不多见。
近年来,跨界的水污染冲突加剧,仅仅是流域跨省污染纠纷就不在少数,这类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不仅影响生产,还影响群众生活尤其是身体健康,引发上下游之间的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恶劣后果。本书聚焦政府间污染纠纷调处,不可避免地涉及政府之间的合作治理,因此,需要从跨区域合作治理视角看待纠纷调处。本书从五个方面介绍了我国政府间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的现状,展示了我国流域管理体制,并分析其弊端及其克服之道;对我国政府间流域跨界纠纷的行政调处机制立法、实践案例和地方探索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和效果的相关性;阐述了非司法诉讼调处机制和司法诉讼机制,借鉴国外立法例,提出综合运用横向协商、纵向协调和司法诉讼机制的建议,并勾勒出不同调处机制之间的关系。此外,为保障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的顺利运行,本书认为应当构建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即环境信息公开和共享、跨界水质联合监测、民主协商和公众参与以及政府间流域治理合作协议。
胡静,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湖北省汉川市人,汉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担任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以及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常务委员兼副秘书长,代表作有专著《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论文《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之功能定位——兼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关于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构想》等,主持环保部和*课题共十多项。
章 概述
节 我国流域跨界污染纠纷现状003
一、流域的属性003
二、我国流域污染现状004
第二节 政府间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的定义006
第三节 地方政府应该被纳入规制范围009
一、环境保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表现形式009
二、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原因011
第四节 政府间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解决的经济学基础014
一、政府行为的外部性014
二、负外部性的解决之道015
第二章 我国政府间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现状
节 我国流域管理体制021
一、我国流域管理体制现状021
二、我国流域管理体制的弊端及其克服思路026
第二节 我国政府间流域跨界纠纷的行政调处机制立法033
一、我国中央立法中政府间流域跨界纠纷的调处机制033
二、我国地方立法中政府间流域跨界纠纷的调处机制036
第三节 我国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案例044
一、江苏苏州与浙江嘉兴水污染纠纷045
二、山东莒南县与江苏赣榆县龙王河水污染纠纷048
三、上海金山区与浙江平湖市黄姑塘水污染纠纷049
四、苏皖浙太极洞污染纠纷051
五、涡河豫皖边界水污染纠纷051
第四节 有关地方关于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进行的探索053
一、辽宁省053
二、浙江省054
三、江苏省057
四、广东省059
五、安徽省061
第五节 我国现有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和效果相关性研究063
一、调处机制具体模式与纠纷解决效果的相关性063
二、制度化调处机制或临时性调处机制与纠纷解决效果的相关性066
三、调处机制运行所需要素满足情况与纠纷解决效果的相关性069
第六节 对我国流域跨界污染调处机制的评析071
第三章 境外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研究
节 非司法诉讼调处机制079
一、田纳西河流域调处机制079
二、特拉华河流域调处机制083
三、澳大利亚墨累–达令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087
四、日本琵琶湖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095
五、科罗拉多河流域调处机制101
六、密西西比河流域103
七、墨西哥莱尔马–查帕拉流域105
第二节 司法诉讼106
一、美国106
二、印度115
第三节 国外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模式分析119
一、横向协调处理模式119
二、纵向协调处理模式121
三、司法诉讼模式125
第四章 关于我国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的构想
节 我国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立法需求129
第二节 横向协商调处134
一、横向协议的法律约束力134
二、横向协商调处程序137
第三节 纵向协调调处138
一、纵向私益纠纷协调139
二、纵向公益纠纷协调144
三、纵向协调调处程序144
第四节 司法诉讼调处146
一、仲裁和诉讼之间的选择146
二、司法诉讼调处的必要性149
三、司法诉讼调处的可行性151
四、司法诉讼程序153
第五章 政府间合作治理视角下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的保障制度
节 环境信息公开和共享160
一、环境信息公开160
二、环境信息共享165
第二节 跨界水质联合监测机制165
一、日常定期监测结果作为纠纷调处的基础性数据166
二、污染发生后的监测数据167
第三节 民主协商和公众参与168
一、作为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公众参与169
二、流域管理体制中的公众参与170
三、纠纷调处决定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的参与172
第四节 政府间流域治理合作协议175
一、美国的州际协议175
二、政府间流域治理合作协议178
参考文献
后 记
近年来,跨界的水污染冲突加剧,仅仅是流域跨省污染纠纷就不在少数,这类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不仅影响生产,还影响群众生活尤其是身体健康,引发上下游之间的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恶劣后果。本书聚焦政府间污染纠纷调处,不可避免地涉及政府之间的合作治理,因此,需要从跨区域合作治理视角看待纠纷调处。本书从五个方面介绍了我国政府间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的现状,展示了我国流域管理体制,并分析其弊端及其克服之道;对我国政府间流域跨界纠纷的行政调处机制立法、实践案例和地方探索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和效果的相关性;阐述了非司法诉讼调处机制和司法诉讼机制,借鉴国外立法例,提出综合运用横向协商、纵向协调和司法诉讼机制的建议,并勾勒出不同调处机制之间的关系。此外,为保障流域跨界污染纠纷调处机制的顺利运行,本书认为应当构建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即环境信息公开和共享、跨界水质联合监测、民主协商和公众参与以及政府间流域治理合作协议。
胡静,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湖北省汉川市人,汉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担任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以及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常务委员兼副秘书长,代表作有专著《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论文《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之功能定位——兼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关于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构想》等,主持环保部和*课题共十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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