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版现货新书 人格法(第2版) 9787300131818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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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现货新书 人格法(第2版) 9787300131818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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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利明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131818

出版时间2016-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2元

货号23839604

上书时间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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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序言

导语摘要
本书密切结合我国人格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人格权的基本概念、体系、一般人格权、各类具体人格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

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人民法学特邀咨询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目录
目录
编 人格权总论
章 人格权概论
节 人格权概述
第二节 人格权的性质和特点
第三节 人格权与相关民事权利
第四节 人格权的主体
第五节 人格权的分类
第六节 人格权的产生与消灭
第二章 人格权法
节 人格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人格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三节 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人格权法的渊源
第五节 人格权法的功能
第六节 人格权法的历史发展
第七节 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第八节 人格权法的体系
第三章 一般人格权
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第三节 一般人格权的适用
第四章 胎儿、死者人格利益
节 胎儿的人格利益保护
第二节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第五章 人格权的行使和限制
节 人格权的行使
第二节 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
第三节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第四节 人格权的限制
第六章 人格权的保护
节 人格权的保护
第二节 人格权请求权
第三节 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
第二编 具体人格权
第七章 生命权
节 生命权概述
第二节 生命权与其他人格权
第三节 生命权的效力
第四节 侵害生命权的责任
第八章 身体权
节 身体权概述
第二节 身体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节 身体权的效力
第四节 身体权的客体
第五节 侵害身体权的责任
第九章 健康权
节 健康权概述
第二节 健康权的效力
第三节 侵害健康权的责任
第十章 人身自由权
节 人身自由权概述
第二节 人身自由权的性质
第三节 人身自由权与相关权利
第四节 人身自由权的客体
第五节 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责任
第十一 章姓名权
第—节 姓名权概述
第二节 姓名权的性质
第三节 姓名权的内容
第四节 姓名权的行使
第五节 侵害姓名权的责任
第十二章 名称权
节 名称权概述
第二节 名称权的内容
第三节 名称权与相关权利
第四节 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第十三章 肖像权
节 肖像权概述
第二节 肖像权的内容
第三节 肖像权与其他权利
第四节 肖像权的扩张保护
第五节 侵害肖像权的责任
第十四章 名誉权
节 名誉权概述
第二节 名誉权关系
第三节 名誉权与相关权利
第四节 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第五节 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第六节 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第十五 章信用权
节 信用权概述
第二节 信用权的内容
第三节 信用权与其他相关权利
第四节 侵害信用权的责任
第十六章 隐私权
节 隐私权概述
第二节 隐私权与其他相关人格权
第三节 隐私权的内容
第四节 隐私权的类型
第五节 隐私权的限制
第六节 侵害隐私权的责任
第十七章 个人信息权
节 个人信息权概述
第二节 个人信息权与其他人格权
第三节 个人信息权的内容
第四节 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
第五节 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责任
第三编 侵害人格权的责任
第十八章 侵害人格权的责任形式
节 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概述
第二节 财产损害赔偿
第十九章 精神损害赔偿
节 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第二节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的分类
第四节 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
第五节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第六节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条件
第七节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主要参考书目

内容摘要
本书密切结合我国人格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人格权的基本概念、体系、一般人格权、各类具体人格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

主编推荐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人民法学特邀咨询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精彩内容
人格权法的目的就是要让人们活得更有尊严。人之尊贵与荣耀,及其享有尊贵与荣耀的权利,理应是人类社会一切法制的发端与目标。人应当像一个人那样活着,每个人应当有尊严地生存,这就是黑格尔所说的“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的当然要求。现代人权理论也强调一些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必不可少的要素。这些思想对现代民法中的人格权理论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民法中的人格权就是指民事主体对其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肖像、名誉、隐私、信用等各种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就自然人而言,人格利益是其享有的法益。如果说保护财产利益旨在为主体的生存与发展提供物质基础,那么,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则旨在维护人的主体性存在。这种存在是主体得以从事财产活动的前提和载体。因此,人格权所维护的核心价值理念应当是人格尊严。“私法的基本概念是人(Person)。”因此,民法在某种意义上也被称为人法。现代民法就是要充分体现人本主义精神和人自由全面发展的要求,民法的理念集中表现为对人的终极关怀之上。基于此,民法必然要求尊重个人人格,这就是说,不仅要尊重个人的主体地位,而且要充分尊重人格尊严。然而,传统民法中,人格权制度长期缺失,其虽然重视人,但未真正全面确认人格权,未实现对人格尊严的全面展开。人格权制度的勃兴乃是现代民法的产物。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使人们深感人权被侵害的切肤之痛,因此,在战后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运动蓬勃发展,从而极大地促进了人格权制度的迅速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联邦基本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人的尊严不受侵害”,把“人的尊严”规定在基本法中,并由此衍生出一般人格权的理论,极大地推进了人格权制度的完善。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也进一步推动了人格权制度的全面发展。进入21世纪之后,尊重与保护人权已经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的共识,而尊重且充分保护人格权也成为当代民法关注的重心。  在我国,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重视个人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但是由于封建主义传统和极左思想的影响,人格权和人格尊严没有得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以致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出现严重侵害个人人格权、践踏人格尊严的现象。正是基于对“文化大革命”暴行的反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逐步加强对人权的保护。1982年《宪法》确认了公民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基本权利,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专章规定民事权利,并明确 确认了人身权,这是我国人权保障道路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我国立法实践中真正确认人格权制度,应该说就是从《民法通则》开始的。自《民法通则》后,侵害个人姓名、名誉、肖像等的人格权纠纷案件,才开始进入法院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可以说,《民法通则》的颁行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民主法制事业的进程,标志着中国的人格权制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当我们回顾这一段日益注重人格权保护的历史时,不禁对立法机构和《民法通则》的起草者们的远见卓识及致力于中国法治建设的精神表示深深的敬意。2004年宪法的修改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载入《宪法》,其成为我国各项立法的基本准则。人权入宪为民法规定人格权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立法渊源。依据《宪法》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列举的18项民事权利中,一半以上涉及人格权,由此体现了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此外,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颁布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有关人格权保护的重要规定,从而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人格权法的内容。  人格权法律制度的发展极大地推进了中国人权事业的进步。但我们在看到人格权法律制度已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社会实践发展对人格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主要表现在:首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各个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并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随着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迅速推进,个人的迁徙自由、择业自由、住所选择自由等都逐步成为现实,个人通过互联网等新兴媒体进行意愿表达的空间也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凡此种种,都进一步增强了个人的独立性,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进一步尊重人的主体性,始终强调对人的终极关怀,其重要标志之一是对人格权益的充分确认和保障。其次,随着人们物  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也相应提高。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条件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对精神性人格利益的追求越来越强烈了。因此,人的尊严也愈显重要,对精神性人格权如自由、隐私、名誉等权利进行保护的要求也较以往更加强烈。再次,随着互联网及其他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利用网络披露他人隐私、毁损他人名誉等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大量出现,而基因技术、克隆技术等现代医学技术的新发展也带来了人格权保护的新课题。在上述这些背景之下,人格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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