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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建平 等著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1544990
出版时间2013-01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42元
货号23205834
上书时间2024-10-14
《实用经济法》在体系编排、内容选择上,注重法律的系统性、知识的实用性,力求简明、难度适中。
我们根据内容的需要穿插了一些“举案说法”、“理论纷争”、“背景知识”等“小插曲”,既使《实用经济法》形式变得活泼,又使内容通俗易懂,也为授课教师的案例式教学提供了方便。可谓一举多得。
在《实用经济法》各章节结构顺序编排方面,我们既尊重理论体系构思的逻辑性规则,又注意与法律文件既定的顺序保持基本一致。书中的每一章节与相关法律条文从顺序到内容基本上做到了紧紧相扣,使学生在获得法律理论知识的同时,也能知晓“原汁原味”的法条原貌。犹如我们学习英语时“英汉对照”一样,一目了然。既利于教师教学,也便于学生自学。共12个较为实用的部门法,加上经济法概论部分,构成了《实用经济法》的全部,共13章。
陈建平,仰恩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经济法硕士,福建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多年来一直从事法学专业和非法学专业的商法学、国际商法、经济法学、公司法学等课程的教学与研究工作。2006-2008年度,主持完成福建省社会科学联合会资助课题《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研究》;2006-2009年期阎先后主持两项仰恩大学教学改革与建设课题;近年来,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十余篇科研论文。2007年度被评为仰恩大学优秀教师,荣获“林惠奖教金”;2008年度荣获“嘉龙集团-庄瑾优秀园丁奖”称号。
鲍莹玉,仰恩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法学硕士,讲师;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主讲法学与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刑法学等法学核心课程。参编《通用经济法》一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出版);2007-2010年度,主持校级科研课题两项;在《青海社会科学》、《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法官文丛专辑优秀论文集》、《湖北经济学院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曾获中国法官协会优秀论文奖;仰恩大学“青年教师学术论坛”优秀论文奖等;2011年度荣获“林惠奖教金”;2012年度获得仰恩大学届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一等奖。
章 经济法概论
节 经济法的由来与沿革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四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经济法的调整方式
第六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七节 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节 合伙企业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节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节 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公司法
节 公司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资本、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六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破产法
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第五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节 债权申报
第七节 债权人会议
第八节 和解
第九节 重整
第十节 破产清算
第十一节 法律责任
第五章 合同法
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六节 违约责任
第六章 证券法
节 证券及证券法的概述
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
第三节 证券承销和保荐制度
第四节 证券上市与交易
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
第六节 证券交易所
第七节 证券公司
第八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九节 证券服务机构与证券业协会
第十节 证券监管
第七章 票据法
节 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第四节 票据时效与票据丧失后的救济
第五节 汇票
第六节 本票
第七节 支票
第八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 反垄断法
节 垄断和反垄断法概述
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
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实施
第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章 金融法
第十二章 财政法
第十三章 税法
《实用经济法》在体系编排、内容选择上,注重法律的系统性、知识的实用性,力求简明、难度适中。
我们根据内容的需要穿插了一些“举案说法”、“理论纷争”、“背景知识”等“小插曲”,既使《实用经济法》形式变得活泼,又使内容通俗易懂,也为授课教师的案例式教学提供了方便。可谓一举多得。
在《实用经济法》各章节结构顺序编排方面,我们既尊重理论体系构思的逻辑性规则,又注意与法律文件既定的顺序保持基本一致。书中的每一章节与相关法律条文从顺序到内容基本上做到了紧紧相扣,使学生在获得法律理论知识的同时,也能知晓“原汁原味”的法条原貌。犹如我们学习英语时“英汉对照”一样,一目了然。既利于教师教学,也便于学生自学。共12个较为实用的部门法,加上经济法概论部分,构成了《实用经济法》的全部,共13章。
陈建平,仰恩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经济法硕士,福建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多年来一直从事法学专业和非法学专业的商法学、国际商法、经济法学、公司法学等课程的教学与研究工作。2006-2008年度,主持完成福建省社会科学联合会资助课题《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研究》;2006-2009年期阎先后主持两项仰恩大学教学改革与建设课题;近年来,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十余篇科研论文。2007年度被评为仰恩大学优秀教师,荣获“林惠奖教金”;2008年度荣获“嘉龙集团-庄瑾优秀园丁奖”称号。
鲍莹玉,仰恩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法学硕士,讲师;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主讲法学与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刑法学等法学核心课程。参编《通用经济法》一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出版);2007-2010年度,主持校级科研课题两项;在《青海社会科学》、《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法官文丛专辑优秀论文集》、《湖北经济学院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曾获中国法官协会优秀论文奖;仰恩大学“青年教师学术论坛”优秀论文奖等;2011年度荣获“林惠奖教金”;2012年度获得仰恩大学届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一等奖。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根据《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的承诺才是有效的。承诺的期限通常都是在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中规定的,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在没有规定期限时,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合理的期限的长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根据一般的交易惯例,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需要考虑和作出决定的时间,以及发出承诺并到达要约人的时间。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并到达要约人,不能成为有效承诺。如果要约已经失效,承诺人也不能作出承诺。对失效的要约作出承诺,视为向要约人发出要约,不能产生承诺效力。如果承诺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作出承诺,则视为承诺迟到,或称为逾期承诺。一般而言,逾期的承诺被视为一项新的要约,而不是承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根据《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就是说,在承诺中,受要约人必须表明其愿意按照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也就是说,承诺对要约的同意,其同意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才构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从而使合同成立。当然,我们说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不是说承诺的内容对要约的内容不得作丝毫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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