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版现货新书 公司治理评论(0卷 辑) 9787519605315 李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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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现货新书 公司治理评论(0卷 辑) 9787519605315 李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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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维安

出版社经济日报出版社

ISBN9787519605315

出版时间2019-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28元

货号1201883733

上书时间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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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商品简介

《公司治理评论》是由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主办的公司治理领域的开放性学术文集,以推进中国公司治理领域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公司治理实践的发展为宗旨。文集设研究论文、文献述评和新书评介三部分,其中*部分是原创性的公司治理理论的文章;第二部分是关于公司治理领域*学术动态的综述性文章;第三部分是有关公司治理理论新书、新作的介绍和评价。

作者简介

李维安,山东青岛人,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主要研究企业管理专业、公司治理与网络组织等方向。曾任东北财经大学校长、全国工商管理硕士(MBA)教学委员会委员。

目录

保险公司治理概念之辨析与拓展——基于中国实践视角 郝臣 崔光耀 (1)CEO的核心自我评价对公司创新绩效的影响研究 张昊 董智琦 (20)新产品开发中的顾客参与对产品创新性的影响研究 许慧敏 胡钟文 辛冲 (33)基于存货质押模式的银行贷款价值比研究 石军 庄新田 刘卉妤 李晓青 (47)政策风险对新兴市场国家企业海外市场进入模式选择的影响研究——以中国上市公司为例齐朝顺 杜晓君 (58)组织-职业冲突在注册会计师职业认同与道德判断之间的影响研究吴粒 潘盼 马莹爽 汤建湘 (79)
【书摘与插画】
保险公司治理概念之辨析与拓展——基于中国实践视角郝臣1, 2 崔光耀1 (1.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天津300071;2.南开大学商学院,天津 300071)
摘要:伴随1932年Berle和Means开启公司治理问题研究大门,具体类型公司或组织的治理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保险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其治理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界定了保险公司治理的内涵,指出保险公司治理并不是一般公司治理理论在保险公司的应用,保险公司治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经营特殊性是保险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治理特殊性是保险公司治理的研究主线;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保险业实践,本文将微观层面的保险公司治理拓展到中观层面的保险机构治理和宏观层面的保险业治理,并从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结构、治理机制、治理边界和治理依据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关键词:公司治理;保险;保险公司治理;保险机构治理;保险业治理
Discrimination and Expansion of Insurance Company Governance Concept: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China’s PracticeHao Chen Cui GuangyaoAbstract: With Berle and Means opened the door to corporate governance issues in 1932, the specific type of company or organization's governance problem has been an important research area. A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non-bank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their governance have become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This paper defines the connotation of insurance company governance and points out that insurance company governance is not the general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ory in the insurance company application. The operation specificity is the logic starting point of insurance company governance, and the governance specificity is the main line of insurance corporate governance; Insurance company governance has broad and narrow sense. On the basis of these, combined with the practice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this paper expands the insurance company governance at the micro level to the insurance institution governance at the meso level and the insurance industry governance at the macro level, and analyses these concepts from the governance objectives, governance subjects, governance structure, governance mechanism, governance boundary, governance basis, and other aspects.Key words: corporate governance; insurance; insurance company governance; insurance institution governance; insurance industry governance

一、保险公司治理问题的提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一词较早出现在美国学者Eells1960年出版的著作《现代企业的含义:大型公司企业的哲学》(The Meaning of Modern Business: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Large Corporate Enterprise)中,公司治理是指“the structure and functioning of the corporate polity”。在理论文献中*早将公司治理明确为一个“概念”的,是Williamson于1979年在《霍夫斯特法律评论》(Hofstra Law Review)发表的“On the Governance of the Modern Corporation”。1984年,Williamson在《耶鲁法律杂志》(Yale Law Journal)又直接以“Corporate Governance”为题对公司治理进行了较系统的分析,指出公司治理的研究经过了漫长的沉寂,*近正在复兴。Tricker(1984)认为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是不同的概念,如果说管理是经营业务,那么,治理则是确保能够适当地经营。1990年代中期之前,公司治理还主要是针对非金融机构,对于金融机构的关注主要集中体现为商业银行的专家式债权监督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评价式监督,即参与非金融机构的治理。股东的“搭便车”行为使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其结果往往是股东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债务的硬预算约束特点和独特的破产制度可以给非金融机构经理人员不同于股权的压力,从而赋予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独特和重要角色,这便是金融机构专家式债权监督。公司治理的市场评价式监督主要依赖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各类基金公司等机构客观公正的评价和相应的信息发布活动而对经理人员产生监督效果,进而降低代理成本,提高治理绩效。因此,此时的金融机构治理更多指的是金融机构参与一般公司的治理,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治理。对于金融机构自身治理的关注源于金融危机。仔细研究不同国家、不同时期金融危机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为什么那些当时显赫一时、堪称国际一流的金融机构在一夜之间突然垮台,其根本的原因并不是我们习惯上所认为的金融风险,而是公司治理的缺陷所导致的治理风险。这些金融机构也基本上都建立了金融风险预警与控制制度,但往往在对这些制度进行控制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上存在着重大问题和不足。1997年开始的东亚金融危机,以及美国发生包括安然、安达信等在内的一系列大公司财务丑闻,都进一步引起了人们对银行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自身治理问题的重视。与非金融机构相比较,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具有许多与生俱来的特殊性质,并由此决定了金融机构治理并不能是公司治理理论在金融机构领域的简单运用,而是结合其特殊性进行治理结构与机制的创新。那么在1990年代中期之后,公司治理的研究和实践无疑已经进入到了非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并重的新阶段(李维安,2005)。正是由于金融机构自身治理和对业务对象治理的双重问题,如果金融机构的治理不善,必将使得其治理风险日积月累,达到阈值并*终以风险事故的形式爆发,进而导致其自身陷入经营困境,甚至破产倒闭。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金融机构*、*根本的风险是治理风险;将着力点放在治理风险,是金融机构治理研究的明确选择和指导各类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主要方向。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的治理问题也逐渐受到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国际组织以及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IAIS十分重视保险公司治理问题,在1997年首次发布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Insurance Core Principles,缩写为ICPs)中,即将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列为重要内容。此后,在2000年、2003年版的ICPs中,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内容不断得到强化和细化。2004年,IAIS专门颁布《保险公司治理核心原则》(Insurance Core Principles on Corporate Governance),将此前核心原则中与公司治理监管相关的内容汇集起来,并做了较为完整的阐述,它可以视为IAIS对公司治理监管的完整思路。《保险公司治理核心原则》分为公司治理核心原则、高管人员资格、控制权变化、内控体系、现场检查、风险评估与管理、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七部分。2005年OECD出台了《保险公司治理指引》(Guidelines for Insurers’ Governance)。基于保险公司特性的保险公司治理由此在全球范围内兴起(杨馥,2009),保险公司治理的研究也正是基于这样现实背景逐步深入。二、保险公司治理的内涵与特殊性(一)保险公司治理的内涵学术界对保险公司治理的研究源于1972年Spiller从所有权视角对保险公司财务绩效所进行的分析,国外对保险公司治理的研究已经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时间,目前已进入到深入研究的阶段;而国内对于保险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保险公司治理研究的基本理论框架还没有建立,保险公司治理的合规性(是否按照规定建立了基本的治理结构和机制)、保险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治理结构和机制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治理绩效等科学问题有待研究,研究方法较为单一,研究样本也较少(郝臣、李慧聪和罗胜,2011)。而保险公司治理领域遇到的*个基础问题就是何谓保险公司治理,即先界定保险公司治理的内涵,这与一般公司治理研究发展历程相似,也是从基本概念着手。完善的保险公司治理被广泛认同为保险业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而且被认为是提升保险业竞争力的必由之路(李维安和曹廷求,2005)。本文认为随着对保险公司治理研究的深入,需要进一步科学、准确地界定好保险公司治理的内涵,这也是本文写作的初衷所在。2015年郝臣在与李维安合著的《公司治理手册》中首次给出了保险公司治理的定义,所谓保险公司治理是指对保险公司这一特殊行业企业的治理,也是金融机构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是一个比较笼统的定义,也是保险公司治理的*版定义;2016年郝臣在著作《保险公司治理对绩效影响实证研究——基于公司治理评价视角》中进一步界定了保险公司治理的内涵,认为所谓保险公司治理,是指对财产险、人身险、再保险和相互制保险公司这一特殊行业公司的治理,即“保险公司 治理”;而不是公司治理理论在保险公司上的简单运用,即“公司治理 保险公司”,这是保险公司治理的第二版定义。本文认为保险公司治理(insurance company governance)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保险公司治理是指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与机制,即通过有关“三会一层”的构成、地位与性质、基本职权、运作规则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来解决股东与经理人以及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治理的目标是股东利益*化。广义的保险公司治理是指一套综合公司章程、薪酬合约等公司的内部机制和监管机构监管、各类市场竞争等公司的外部机制,协调公司与投保人、股东、经理人、雇员、社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实现保险公司决策科学化,进而实现利益相关者利益*化的制度安排。保险公司治理是指保险业这一特殊行业中公司的治理,即“保险公司 治理”;而不是公司治理理论在保险公司上的简单运用,即“公司治理 保险公司”。这是保险公司治理的第三版定义。三个版本保险公司治理定义的演变如表1所示。表1 保险公司治理定义的演变比较内容 *版 第二版 第三版提出时间 2015 2016 2017提出学者 李维安和郝臣 郝臣 郝臣和崔光耀定义优点 首次提出 考虑了保险公司治理特殊性 区分了广义和狭义的保险公司治理定义不足 比较笼统 缺乏相对详细和细致的定义 仅从制度安排视角界定保险公司治理资料来源:作者整理。在一般公司,三类委托代理问题分别被简称为*类委托代理问题(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第二类委托代理问题(股东与股东之间)和第三类委托代理问题(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而在保险公司,这个顺序与一般公司恰恰相反,股东与债权人(投保人)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是*类委托代理问题。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是第二类委托代理问题,保险公司股权结构一般来说比较集中,特别是非上市的保险公司,在非上市有限制保险公司中,股权结构更加集中,往往只有几个股东,因此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比较突出,其中既包括大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也包括大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这区别于一般的股权集中型上市公司的大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而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则是第三类委托代理问题。如图1所示,保险公司与一般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重要性排序存在明显的区别,也是保险公司治理特殊性的重要体现。
图1 保险公司三类委托代理问题与三类代理成本保险公司存在代理问题,由此必然引发代理成本。代理成本是一般公司治理领域*核心概念之一,因此本文在明确保险公司治理内涵的基础上,根据委托代理问题类型的不同,将保险公司代理成本划分为股东与投保人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和股东与经营者之间三类。代理成本理论*初是由Jensen和Meckling于1976年提出的。之后Fama和Jensen(1983)进一步提出公司治理研究要解决好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其核心问题就是如何降低代理成本。一般公司治理研究的核心问题是所有者和管理者间的代理成本*小化,保险公司经营特点使得保险公司中投保人的利益保护成为其治理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进而保险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就成为包含所有者、经营者、投保人三者的总代理成本*小化。这就决定了保险公司治理的目标与一般公司不同,特别要突出利益相关者中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保护。此外,从公司融资的角度看,代理成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股权融资引起的股东与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因经营者存在低努力水平、在职消费、过度投资、投资不足等道德风险而产生的股权代理成本;另一种是在负债融资引起的债权人与股东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因股东存在股利政策操作、稀释债权人权益、资产替代、负债超过、投资不足等道德风险而产生的债权代理成本。已有债权代理成本研究多从银行债权人角度展开,而对于作为债权人的保险公司投保人关注较少。实际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问题导致的股权和债权代理成本都存在,而且由于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使得债权代理成本的重要性可能远超过股权代理成本。(二)保险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在经营目标、经营产品、资本结构、成果核算、经营范围和政府管制等方面都表现出了诸多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对保险公司的治理机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针对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李维安和郝臣(2009)在对一般公司治理问题和金融机构治理重要意义进行论述的基础上,分析了金融机构治理的特殊性,结合国内外金融机构治理实践的情况,提出理论基础、理论体系、治理实践、治理原则和治理绩效五个层次的金融机构治理一般框架体系,金融机构治理特殊性是构建金融机构治理研究框架的基础。本文认为正是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对其公司治理提出了相应的特殊要求,因而决定了保险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保险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是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而保险公司治理的特殊性是保险公司治理研究的主线,详见图2。
图2 保险公司经营特殊性与治理特殊性保险公司治理特殊性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治理目标、治理原则、治理结构与机制、治理风险、治理评价与监管等方面。这其中的核心是治理目标的特殊性。Shleifer和Vishny(1997)认为,公司治理要处理的是公司的资本供给者如何确保自己得到投资回报的途径问题,公司治理的中心问题是保证资本供给者(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经典的公司治理理论主要关注于分散股权条件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所有者和管理者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以及控股股东同中小股东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这些问题在保险公司治理中同样存在。除此之外,保险公司治理还存在着特有的治理问题。1960年代以来,利益相关者理论逐渐受到推崇,认为公司存在的目的不是单一地为股东提供回报。保险公司是高比例负债经营的公司,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只占公司资产的小部分,投保人(债权人)对公司资产的投入和贡献远远大于股东。投保人倾向于稳健经营而获得稳定的未来保障,而股东的剩余索取权是无限的,他们倾向于扩大公司的业务范围,为追求高额的风险回报往往偏向于激励保险公司管理者投资高风险的项目,这将侵害投保人的利益。由于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导致的债权治理不足或者缺失使得投保人与股东利益冲突凸显,投保人利益难以得到维护,且保险公司经营中的承保风险、杠杆风险、投资风险等加剧了这一冲突。同时,保险公司作为典型的金融机构,其经营失败引发的风险负外部性将会造成巨大的社会成本问题。考虑到投保人的债权治理缺失和保险公司在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应该适用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因此,保险公司的治理目标同一般公司的治理目标有较大的差异,不应仅仅局限于股东价值的*化,还应兼顾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自身乃至整体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其中首要治理目标是保护好投保人利益。保险监管机构作为投保人以及政府的代理人参与到保险公司治理中来,尤其强调维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是这一治理目标的体现。如果说股东至上主义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争议在一般公司治理领域还难分高低的话,那么在保险公司治理的问题上我们应该坚决支持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观点。保险公司治理目标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公司治理原则、治理结构与机制、治理风险、治理评价和治理监管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张扬、郝臣、李慧聪和褚玉萍,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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