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现货新书 行政规制论丛 9787519710637 江必新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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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必新 主编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ISBN9787519710637
出版时间2017-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8元
货号1201569893
上书时间2024-10-12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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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江必新,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中国法制史硕士,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博士。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教授。1999年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当代中国法学名家”,2015年获中国行政法学“杰出贡献奖”,2016年获第二届“金平法学成就奖”。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20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研究“等多项课题。
目录
供给侧改革与宪制
“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宪制精义马爱平
地方财政自主权的边界分析何锦前
供给侧改革的经济法问题
我国PPP公私合营模式下的经济法规制杨思琦
供给侧改革的立法完善
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政策比较及其立法吸纳石东坡潘贤芬
法定资本制改革:逻辑与抉择臧俊恒
供给侧改革中的司法问题
司法权威与责令重作双同禁止条款的实践反思黄先雄
行政案件摆脱异地管辖困境的技术性变革之道王仰文
检视司法网络舆情应对:主体、路径与理念的改良黄鹏程
供给侧改革与土地法制
依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中房屋征收补偿问题研究程琥
“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争议与回应李昌庚
我国农地抵押的地方实践及制度构建梁远高
附录
第三届“法治中国·湘江论坛”论文题录
内容摘要
行政规制论丛(二〇一六年卷·总第七卷)由江必新主编,以“供给侧改革与经济法制”为主题,共分为五个子栏目。靠前个子栏目是“供给侧改革与宪制”。第二个子栏目为“供给侧改革的经济法问题”。第三个子栏目是“供给侧改革的立法完善”。第四个子栏目为“供给侧改革中的司法问题”。第五个子栏目为“供给侧改革与土地法制”。质量较高,对行政法、经济法学者及政府机关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精彩内容
总序谋求国家的善治,既是中国几千年来志士仁人的奋斗目标,又是全球发展的新的命题。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治理逐渐成为国际公共管理领域最流行的概念之一,也成为公共管理改革的重要手段和目标。治理旨在寻求一般意义上的公共管理范式,鼓励政府、公共组织、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到社会公共管理事务中去。而行政规制既是治理的核心内容,又是治理的难点问题。在社会转型时期,更是焦点和热点问题。 传统行政法学研究主要围绕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等问题展开,行政规制的出现向行政法学研究提出了新要求,时至今日,行政规制已覆盖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法学界已无法回避对行政规制相关问题的研究。实际上,开展对行政规制的性质、体制、范围、有效性、原则和方式等问题的研究,是回应现代行政法发展的要求,是实现行政规制权力配置和制衡、完善科学合理的行政规制体系、实现行政规制目标的必然过程,同时,也将产生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中国行政法学对行政规制的缺位,一方面使行政法学成为空中楼阁而远离社会现实;另一方面使行政规制得不到行政法治规律和规则的指引而与社会目标或国民意志渐行渐远,使行政规制的质量得不到明显的提高。因此,将行政法学研究导入行政规制领域,既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使命。 近年来,肇始于美国次贷危机的金融危机在全球的传播和蔓延给世界经济和国际社会带来了巨大冲击,许多国家和政府为摆脱危机的影响调整了经济或社会规制政策,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反思行政规制放松或强化的理性边界。古人云:“多难兴邦。”经济危机的出现,恰好是探讨治理和规制规律的极好机遇,也是探求良善的治理之策的“方便法门”。多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给中国人民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挥之不去的负面效应,关涉国计民生的食品、药品和生产安全事故频仍,屡禁不止,这些问题折射出行政规制领域存在的规制乏力、规制缺位、规制不足、过度规制、过时规制、无效规制、规制寻租和规制权的滥用等诸多问题,而且在许多情况下,相互对立或冲突的问题同时存在,使当今“中国治理”问题变得异常复杂,以致简单的“单方”或“偏方”已无济于事,必须采取综合与辩证施治之策,并佐以复杂的“配方”或“复方”,才可望得以疗治。此情此景,迫切需要以科学的行政规制理论作为指引,迫切需要真正有利于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法的加盟。 从全球视野来看,无论是政治学界、经济学界,还是社会学界,早已将行政规制作为研究的重要课题。而行政法学界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在行政规制改革的背景下才开始重视这片领域。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规制的研究起步更晚。近年来,尽管有的学者已经将目光转移到行政规制领域,但与社会现实的巨大需求相比,显然供给不足。行政规制理论仍然存在巨大的研究“赤字”! 正是以上现实,催逼我促成以下事项:将行政规制问题作为中南大学行政法博士生的主要研究对象和领域;倡议建立一个行政规制研究中心;出版《行政规制论丛》(以下简称《论丛》)作为行政规制研究的载体;每年召开一次有关行政规制的理论研讨会。这些想法得到了时任湖南省省委书记周强,中南大学黄伯云校长,湖南省政府法制办许显辉主任,中南大学黄健柏副校长,中南大学法学院蒋建湘院长、刘继虎副院长以及中国行为法学会的刘家琛会长等的大力支持,在不到一年的时间,上述设想逐步得到实现。对此,我由衷地感到欣慰! 2009年6月6日,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行为法学会和中南大学联合主办的首届“法治政府·南岳论坛”在南岳举行,此次论坛吸引了法学界的上百位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参与,论坛就“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的行政监管”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以此次论坛为契机,在民间组织倡导和政府推动下,反映行政规制最新理论研究成果的载体——《论丛》将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具体负责编辑;同时,《论丛》也将成为收录相关优秀成果的连续出版物,成为总结行政规制最新经验和借鉴国外相关成果以及汲取其他学科理论精华的平台。 《论丛》力求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编辑者的本意:通过同政府、社会组织等的密切合作,以论坛和开展研讨的方式,为推进我国法治政府的构建以及行政规制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并将论坛和研讨成果作为《论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时间结集出版;通过吸纳全国学人,尤其是行政法学人与行政规制相关的优秀研究成果,逐步将《论丛》打造成研讨行政规制的重要平台,并力求做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以促进行政规制相关理论的不断完善;通过汲取国外优秀研究成果及相邻学科规制理论研究精华,为行政规制的法学研究提供素材和研究范式,丰富行政规制理论的内涵,拓宽行政法学研究的视野。 《论丛》之所以得以在较短时间面世,应当感谢湖南省政府、中国行为法学会、中南大学及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的相关领导、专家学者以及众多从事行政法治事业的实务界人士的鼎力支持。本书的出版得到了法律出版社的大力支持。衷心希望有更多的人士加入关心、支持《论丛》的行列,使它成为有关行政规制的思想库,成为理论和实务界沟通的桥梁,也成为我们共同的精神家园! 是为序。江必新2009年国庆前夕于北京卷首语卷首语多情初夏,各抒己见;好运丙申,硕果累累。法治中国,同心协力;湘江论坛,文化传承。在各级领导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关心与支持下,为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第三届“法治中国·湘江论坛”暨法治中国诗书画绣展于2016年5月29日在长沙市博物馆举办。本次论坛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中南大学主办,中国行为法学会法治中国文化艺术研究院、中南大学法学院承办,伊飞湘绣协办。本届论坛以“供给侧改革与经济法制”为主题,是当前法学界为回应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召开的高层次、大规模的学术盛会,来自全国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实务界的百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了此次盛会,围绕论坛主题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探讨研究。本届论坛共收到论文150余篇,在认真研读、充分探讨的基础上,我们甄选了其中12篇文章编入本卷《行政规制论丛》。本卷共分为五个子栏目。个子栏目是“供给侧改革与宪制”,共两篇文章。篇文章为南开大学法学博士马爱平撰写的《“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宪制精义》。文章指出,“法不禁止皆自由”拓展了权利,具有宪法学意义,但其宪法地位不明。本文以负面清单为例,运用诠释学方法,明确了负面清单的“法不禁止皆自由”的构成要素(包括禁止“什么”、“谁”自由、“何种”自由)、理论前提,其局限性包括“禁止”的验证标准模糊和不确定,“禁止”存在程序性或形式性问题,自由存在内在权利界限、外在环境限制。文章借助利益、价值分析的价值衡量工具,探讨“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宪法地位,结语中提出以其弥补宪法监督原则不足,在司法审查中明确“法不禁止皆自由”作为法律原则、冲突条款的裁量规则和方法的建议,以及行政许可设置的必要性标准要素与司法审查的合理性标准要素清单的建议,厘清了行政许可决定与法律、行政合同的效力冲突,提出行政许可类硬法与软法之法理配置和理性选择的规则。第二篇文章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锦前撰写的《地方财政自主权的边界分析》。文章认为,由于事权与财权不匹配等原因,加强地方财政自主权已成必然之势。不过,地方财权的制度建构应建基于中国自身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充分考虑到中国国家治理、宪制框架以及财税法自身的功能特性,还应注意制度协调和地方利益平衡等因素,这些方面均会不同程度地形成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约束。考察这些约束条件,有助于从反方向明晰地方财政自主权的边界,避免制度建构中的教条主义倾向。第二个子栏目为“供给侧改革的经济法问题”。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杨思琦撰写的《我国PPP公私合营模式下的经济法规制》。文章指出,PPP公私合营模式作为公共事业领域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方式,其产生与经济法具有内在耦合性,PPP协议作为公私法融合的产物亦具有经济法属性,将其纳入经济法规制范围内具有合理性。面对现阶段PPP模式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厘清公共事业领域市场运营与政府干预的关系,以经济法视野协调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此外,通过对现行立法的审视,探索如何完善经济法对PPP公私合营模式的规制,以期促进公共事业市场化改革的顺利推进。第三个子栏目是“供给侧改革的立法完善”,共两篇文章。篇文章为浙江工业大学石东坡教授与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潘贤芬合作撰写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政策比较及其立法吸纳——以武汉东湖和北京中关村文化科技企业的视角》。文章针对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科技成果的界定、科技成果转化的责任主体、单位与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等方面问题,汲取北京、武汉两地先行的有益做法,为该法的施行提供更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来源。认为应进一步加大股权激励力度,明确针对科技经纪人的激励机制,发挥政府激励政策的积极导向作用。只有各方协同整合成一个完整的激励法律制度,才能全面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数量。第二篇文章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臧俊恒撰写的《法定资本制改革:逻辑与抉择》。文章认为,商业发展初期,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和实缴登记制在实现维护债权人利益目标的同时,也带来了资源浪费、阻碍投资等一系列问题。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和实缴登记制的取消并未增加债权人的交易风险,关键在于债权人利益保护规范体系本身不健全;法定资本制改革则推进了该体系完善的进程。因此,深刻分析法定资本制改革的形成机理,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将有助于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第四个子栏目为“供给侧改革中的司法问题”,共三篇文章。篇文章是中南大学法学院黄先雄教授撰写的《司法权威与责令重作双同禁止条款的实践反思》。文章认为《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的“责令重作双同禁止条款”在实践中处境尴尬,行政机关违反该条款、藐视司法判决的现象并非少见。究其原因在于:司法地位不高、司法制裁手段不足、司法谦抑度不够、少数行政案件过于疑难复杂、对行政权的民意制约乏力等。我们应当正视这一现象,通过切实提升法院地位、完善对行政机关违反该条款的配套制裁措施,强调法院在特定类型案件中尊重行政决定,强化对行政机关的民意制约等,确保行政机关自觉遵循该条款,树立司法权威,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公共资源。第二篇文章是聊城大学法学院王仰文副教授撰写的《行政案件摆脱异地管辖困境的技术性变革之道》。文章指出,由于行政诉讼与地方政府的密切关系,行政诉讼程序中的法官中立和独立审判一直是审判实践的突出难题,由此导致的行政审判信任危机历来也备受关注。与此同时,推行异地管辖改革探索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如异地之间的利益互惠、“两便”原则的背道而驰、相关制度滞后脱节以及改革治标不治本等,也使得这一制度变革的未来发展充满了复杂变数。对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困境的完善与创新,可以从规范异地管辖适用条件、构建合理制度衔接机制、提升全民法治意识以及创新审判体制机制等方面,控制降低异地管辖制度的负面影响,优化行政司法审判环境,增强行政审判的实效。第三篇文章为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黄鹏程撰写的《检视司法网络舆情应对:主体、路径与理念的改良》。文章指出,自媒体时代,虚拟网络对现实秩序的解构满足了公民自我表达思想、参与社会管理的需求。例如,近期获得关注的“雷洋事件”,即是“舆论”经网络自媒体发酵,最终左右现实事件走向的典型案例。从司法舆论应对的纯技艺角度出发,该事件暴露出司法机关在引导理念、应对机制等方面的诸多问题。此外,还需综合考量线上和线下、长远和当前等多种因素,促进司法舆情应对能力提升。第五个子栏目为“供给侧改革与土地法制”,共三篇文章。篇文章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程琥撰写的《依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中房屋征收补偿问题研究——兼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房屋征收补偿制度衔接》。文章指出,由于收回土地使用权与房屋征收在法律性质、适用条件、适用程序、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收回土地使用权与房屋征收的制度衔接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面临诸多困难。因此,从实践中的审判实例入手,探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主要类型和法律依据、依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解释、收回土地使用权与房屋征收制度的衔接,对于厘清当前城市化进程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房屋征收的法律关系,充分保障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第二篇文章为南京晓庄学院李昌庚教授撰写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争议与回应——兼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文章梳理《宪法》0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若干争议,指出其问题实质及其出路所在。关于《宪法》0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理解为“国有化”运动并不符合文义解释和历史事实;或是强调“城市的土地可以包括集体所有”,但却没有认识到集体所有权的缺陷,则这种释宪或修宪并无多大意义。基于当下国情,在尚未触及土地所有制改革时,《宪法》0条能够适应现有体制及其现实需要。但如果通过这种质疑,试图反映土地产权多元化的趋势,则具有现实意义。这问题的根本在于包括集体所有权在内的土地所有制改革,而这基于中国国情,需要采取稳妥慎重的改革路径选择。第三篇文章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梁远高撰写的《我国农地抵押的地方实践及制度构建》。文章指出,现有制度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主要有三种模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抵押贷款模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反担保贷款模式、土地经营权收益抵押贷款模式。地方试点的探索主要存在法律法规缺失、抵押规则尚未建立、配套设施不健全等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进行制度构建时应予以注意。基于此,文章从修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律法规、经营权抵押的规则构建以及配套设施的完善三个方面为我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的制度构建寻求出路。除以上论文之外,莅临本届论坛的部分专家虽未提交论文,但他们在论坛发言时的真知灼见也引发了我们对“供给侧改革与经济法制”这一主题更深入的思考。一次大会的结束,正是下一个工作阶段的开始。供给侧改革,我们攻坚破难。经济法制的春天,正稳步向我们走来。由于篇幅所限,其他参会论文的精彩要点会通过论坛综述的形式呈现,敬请关注。本卷执行主编2017年5月30日第十届全国政协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罗豪才在开幕式上的讲话第十届全国政协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罗豪才在开幕式上的讲话尊敬的江会长,尊敬的家琛院长,尊敬的王,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大家早上好!很高兴参加此次会议,与各位专家、学者共同探讨“供给侧改革与经济法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综合研判世界经济形势和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做出的重大决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关系全局、关系长远,我们应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领会,扎实有效推进。下面我谈几点想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高水平供需平衡。从平衡论视角来看,供给和需求是市场经济内在关系的两个基本方面,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供给和需求两侧都有,但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我国不是需求不足或没有需求,而是需求变了,供给的产品却没有变,质量、服务跟不上,结构性问题突出。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供给侧发力,必须把改善供给侧结构作为主攻方向,着重解决结构性问题,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激发经济增长动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是既强调供给又关注需求,既突出发展社会生产力又注重完善生产关系,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既着眼当前又立足长远。根本目的是要提高供给质量满足需要,使供给能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不断升级和个性化的物质文化和生态环境需要,实现由低水平供需平衡向高水平供需平衡跃升。第二,完善法律制度,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法治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是“三去一降一补”,即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版。法治建设要发挥为改革保驾护航的作用。在去产能方面,要明确任务和目标,加大环保、质量、标准、安全等各种制度建设和执法力度。在去库存方面,要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加强对土地确权与农地流转等法律问题的研究,建立健全农民工进城的财税、土地等配套制度,加速人员合理流动。在去杠杆方面,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等的管控,依法处置非法集资等乱象,切实规范市场秩序。在降成本方面,要大力转变政府职能,把行政审批减下来,把不合理收费取消掉,把全社会整体税负降下来。在补短板方面,要扎实推进科技创新和生态文明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的体制机制。大力完善法律制度,多管齐下,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全方位法治保障。第三,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领域是国企改革,而国企改革的核心在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也要发挥好政府作用。政府职能转变要做好“减法”和“加法”。要大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干预,退出那些没必要插手的领域,交给市场做更有效率的调节。同时,也要做好“加法”,深化价格、财税、金融等领域基础性改革,着力创造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确保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博弈,实现市场的良性运作。同时,也要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更多为社会提供“兜底”,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配套制度保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利益,满足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需求。第四,加强社会自我规制和自我管理,培育社会自治机制。政府简政放权,有“放”就要有“接”,这个权力要交给社会,要推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自治组织等的发展,构成社会治理的多元良性运行机制。要大力完善各社会组织内部章程、规则制度建设。这些规则制定主体更加多元,形式更为灵活,内容涵盖面更广,实施方式更为多样,属于“软法”和“软法之治”的范畴。通过社会组织运用这些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软法规则,在相互协商、有效沟通的基础上,主要通过加强自律、互律,完善社会自我约束自我规制,综合运用社会舆论等多种方式,更好地实现治理效果。第五,关注法律建设领域的结构性调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是要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结构的适应性。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我们也需要根据形势变化推动结构性调整。在规制模式上,要做好从管理到治理的结构性调整;在规则供给方面,既要加强硬法供给也要更加注重软法供给;在规制领域方面,要适当调整重心,有所为有所不为,该退出的领域要退出,该强化的领域要强化;在规制手段上,要刚柔并济,综合运用刚性手段和柔性手段。最后,祝本届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在开幕式上的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在开幕式上的讲话尊敬的罗豪才副、王晓琴副、高文兵书记、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代表,还有各位来自全国各地的艺术家,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第三届“法治中国·湘江论坛”暨法治中国诗书画绣展,我代表中国行为法学会对莅临会议的领导和来宾,特别是各位艺术家表示热烈的欢迎,向给予本次活动大力支持的各界同仁,表示衷心感谢!我们这一次论坛以“供给侧改革与法治经济”为主题,供给侧改革是结构性改革,是治国理政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工作的主线。从长远来看,也是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生命线,可以说是一场输不起的“战役”,也是一场自我革命。那么要赢得这场战役,要取得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完胜,我想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必须有法治的保障。我们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离不开法治的保障,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含义:首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大背景下实施的,我们不可能违反法治原则来进行这场改革。其次,法治对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极端的重要性,我们要在法治之内突破旧有的体制机制和制度,用法律关系来重构新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新的政商关系,用法治的稳定性通过稳定政策从而实现用法治的可预测性来预防和降低经济风险,用法治保障来完成五项任务,还要用法治的确定性来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成果。这一次论坛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法治作为主题,不仅是合适的也是重要的。法治的核心意义在于治理,我们应该看到不是什么样的法都能进行有效治理,不是什么样的法律规范都可以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成功,所以在应用法治保障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我觉得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法治要给改革留有足够的空间。事实上,原有制度都是用法律规范固定下来的。如果一开始就强调严格依法办事,那什么都改不了。所以首先必须要为改革留有足够空间。重大的改革必须于法有据,但同时立法、执法也要主动地去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求。第二,法治必须以良法善治为依归。只有良法善治才可以实现我们最终改革的目的。强调法治和供给侧之间的这种关联性,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变法”。在“变法”的时候,要尊重经济发展的规律,要与中国当前面临的经济新常态相结合,要借鉴吸收国外所有可借鉴的有益的经验,尤其是要全面正确认识我们中国经济当前面临的各方面的问题和难题,同时要充分地发扬民主,以正当的立法程序汇聚民意,把法律规范的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只有这样,法治保障才会有成效。今天,我们同时还举行了法治中国诗书画绣展,这两个内容怎么会联系在一起呢?我们大家知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要重塑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就是要重塑新的政商关系。怎么样处理好政商关系?讲了两个字:一是亲;二是清。今天的书画绣展的主题就是“竹韵清风”,我们强调用这个“清”通过艺术载体表达新的政商关系。大家知道,“竹”是一种很高尚的品行的象征,我把竹子的优良品性概括为七个方面。如果每一个人都能够真正具有这七个方面的德性,能够具有竹子的品性,我们的社会关系、我们的人际关系一定会越来越好,我们的政商关系也一定会正常化,我们的社会也一定会变成优雅的“清凉世界”。这也正是我们把这两个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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