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现货新书 论环境公益损害救济 9787516199541 傅剑清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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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剑清 著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16199541
出版时间2017-04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8元
货号1201530112
上书时间2024-10-12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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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傅剑清,1972年10月出生,法学博士,2003年于武汉大学获硕士学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0年于武汉大学获博士学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现任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国内很早结合司法实践研究环境法的学者之一,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公益诉讼及环境侵权救济。发表论文40余篇,其中有《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论环境侵害救济的立法困境及其突破》《环境保护呼唤公众参与》《论代际公平理论对环境法发展的影响》等多篇高质量论文,参与环境保护部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多个重大立法项目研究。
目录
前言
章法域之维的环境与环境公益损害
节人与自然的哲学思辨
一重提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人定胜天”还是“无为而治”: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
三“天人合一”:人类生态中心主义哲学的环境观
第二节法域之维的环境及其基本特征
一环境法中的环境及其类型
二环境法中的环境之基本特征
第三节环境公益损害的概念与特征
一环境公益
二环境公益损害与环境公害
三环境公益损害与环境侵权
四环境公益损害的特征
第二章公地悲剧理论及其对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的启示
节“公地悲剧”——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的逻辑起点
一“公地悲剧”现象的发现
二对“公地悲剧”的早期理论分析
第二节“公地悲剧”的经济学解决方法
一科斯定理与市场失灵
二公有化模式及政府失灵
三集体自治模式的探索
第三节“公地悲剧”理论对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的启示
一理论模型化的陷阱
二制度评估的新方法
三“产权界定”困境的突破
第三章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的法理
节第三法域的划分
一对公私法划分的挑战
二环境立法的尴尬与解脱
第二节公共信托原则
一公共信托原则概述
二公共信托原则与私法
三公共信托原则与公法
四公共信托原则与社会契约
五从“公地悲剧”看公共信托原则
第三节环境权
一环境权形成的历史背景
二环境权的法理
三从“公地悲剧”看环境权理论
第四节新生态主义:从生态“平衡论”到“非均衡论”
一新生态主义理论
二新生态主义与环境法的变革
三新生态主义理论下环境法的变革路径
第四章国外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及其实践
节归责原则及其实践
一过失责任原则
二过失责任原则向无过失责任原则的过渡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外国归责原则的实务
第二节举证责任制度及其实践
一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
二因果关系推定
三公民信息请求权
第三节其他特殊制度
一*新判定环境损害的标准
二设备及设备持有人的概念
三损害赔偿范围及上限制度
四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五环境损害责任的免除事由
六环境公害防止协议制度
第五章环境公益诉讼及其功能
节环境公益诉讼的分类和特点
一公益诉讼的渊源
二环境公益诉讼及其分类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特点
第二节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目的与价值分析
一传统诉讼机能理论与现代诉讼机能理论的碰撞
二环境公益诉讼推动环境政策形成的机能及其运用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与价值分析
第三节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概览
一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二日本公害审判环境保护诉讼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三对美国和日本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效用评价
第六章我国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的困境
节宪法选择规则层面的缺陷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缺位
二环境保护责任不明
三环境司法不力
第二节集体选择规则层面的缺陷
第三节日常操作规则层面的缺陷
一损害形式多样、因果关系难以查明
二损害影响范围广泛、持续时间长
三损害者与受害者地位不平等
四举证困难
五实证分析:以《侵权责任法》为例
第七章建立我国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之构想
节“公地的救济”之法律构思
第二节横向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体系的架构
一提供多元化的环境公益损害救济方式
二建立高效的司法监督和公众监督制度
第三节纵向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内容的充实
一宪法选择规则层面
二集体选择规则层面
三日常操作规则层面
四刑事责任层面
结语:对我国环境公益损害救济法律制度的寄语
关键词索引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环境公益损害具有时空影响广、受害对象多和因果关系复杂、社会性强等特点,要求环境法对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实行独特的法律原则、独特的调整模式、独特的法律责任和执法体系,这已对传统公、私法的划分形成冲击。我国当前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存在的困境有:(1)宪法选择规则层面缺陷,包括公众参与原则的缺位、国家环保责任不明、环境司法监督和救济不力;(2)集体选择规则层面缺陷,包括制度内救济渠道不畅、救济与政府自身利益冲突、救济模式单一、私力救济的随意化、缺少社会与保险救济途径、公众知情权无制度保障;(3)日常操作规则层面缺陷,包括损害形式多样、因果关系难以查明、损害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损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经济实力和举证能力不平等、因果关系举证困难等。(4)“过失推定”和有限的危险责任在运用中的困境。对此,构建我国自己的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要求:首先,在宏观的制度构想上,从横向三个维度上构筑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的主体框架,包括增加制度的供给、提高可信承诺和完善监督机制;其次,在微观制度的搭建上,从纵向三个层次提供丰富多样的供选方案,充实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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