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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现货新书 3个U集 9787513037143 沈之北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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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之北 编著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37143

出版时间2015-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8元

货号1201163344

上书时间2024-10-11

黎明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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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霍存福,现为沈阳师范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吉林大学博士生导师。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院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长春市政协委员。研究方向为法律史、法律文化、权力问题等。

目录
随笔
丁相顺霍师门下那些年——霍存福老师从教三十周年纪念
李国明隔江山色——写在霍存福教授从教三十周年之际
王菲“私塾”岁月
任喜荣学术之路上的温暖如春
刘杨《权力场》外传——为霍存福教授从教三十周年而作
祖伟“情”牵吉大、“理”论法学、“法”有存情:因“霍”得“福”
李玉君博士后出站报告后记
武航宇务学不如务求师——霍存福先生从教三十周年随笔
中国古代契约研究
祖伟我国古代民事证据基本规则:“交易有争,官司定夺,止凭契约”
罗海山“嵬名法宝达卖地文书”考辨
张姗姗唐宋时期买卖契约与借贷契约中的人保制度探析
武航宇元代中原地区租佃契约文书与吐鲁番回鹘文租契的比较研究
王彦飞试评《古中国与古罗马契约制度与观念的比较》
王宏庆中国古代买卖契约中的瑕疵担保与罗马法的比较
冯学伟契约文书之于古人生活的意义
司法实践与判词研究
王菲清末讼师群体消亡原因分析
潘宇浅论清代州县司法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以《樊山批判》中“王庄临案”为中心
王成成孙祺祺宋婕王睿麟清代诉讼费用与讼师收入初探——霍存福教授《唆讼、吓财、挠法:清代官府眼中的讼师》之后续研究
夏婷婷论《龙筋凤髓判》中对案件事实的推理方法
章燕清代司法技术探析——以命盗案件中司法观念与法律规则之冲突实践为中心
何君“入词”之诉与“绝词”之判——宋代诉讼观念与实践
倪晨辉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嬗变:以明清时期为视角
律令与律学研究
董劭伟唐武德时期律令制定刍论
张田田宋元“八字例”考辨
情理法研究
包玉秋法理与情理——霍先生从教三十年有感
杨秋生施光磊天理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观念的源本性
邓勇“情理”法及其文化意蕴初探
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研究
朱红林战国时期国家法律的传播——竹简秦汉律与《周礼》比较研究(三)
张伯晋法家学派的渊源与属性考论
刘晓林李芳再论秦汉律中的谋杀
李俊强重审董仲舒与“春秋决狱”之成说
张丽娟浅谈南宋财产继承制度——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例
马成论谢觉哉的新民主主义民主宪政思想
周鹏宇论谢觉哉对新民主主义宪政观的理论发展
张百成博物馆藏品著作权法律问题探析——以故宫博物院为中心的考察
法文化比较
刘艺工试论中国法律文化的近代化与现代转型
比较法律文化研究中的认识论问题
金星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背景与策略
闫弘宇影视文化中的法律元素运用
金怡信访的“源”与“辩”

内容摘要
本书为霍存福教授从教三十周年纪念论文集,取名为“3个U集”,取自霍存福教授名字全拼中的3个U,也谐音“thank you”,接近学生为其庆祝的本意。霍教授执教三十周年,其学生中的相当一部分人,从事了法学教学与研究。文集的部分收录的随笔,便记述了霍教授的学生们求学期间的轶事,对师恩的感念,对教授学术精神的敬佩,读来情真意切,如在当日。学术讨论部分则主要围绕中国古代契约、司法实践、情理法、律学、判词判集、法律文化等方面,兼也涉及比较法,汇集于文集中的这些成果,或与作者们的硕士博士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有关,或为新近的拓展研究及相关工作心得,这将为从事法律史、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或者基础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士提供丰富的学术借鉴。

精彩内容

Huo cunfu
忘记了我是否真的做过“三好学生”,“3个u”可以理解为“三优”,即“三好学生”。现在,对我来说,是否做过三好学生,已经并不重要了;现实是,我自己一直具备“3个u”。当然,我具有“3u”,是个很偶然的发现。有一天,突然发现我的姓与双名的汉语拼音里,竟然都有一个“u”。当时正值为他人写东西,遂在落款署名处,标注了“某年月日作于3u生居”。自号“3u生”,这是次。近来学生为我做执教30周年纪念,遂以《3个u集》为文集名,尽管文是大家撰写,而绝非我的个人集子。以“3个u”为名,谐音略近英语thank you,接近学生为我庆祝的本意。不过,阿拉伯数字、汉语、英语这3种文字集合的书名,也颇妙趣横生。不知出版部门通得过否?
自1985年1月硕士研究生毕业留吉林大学法律系任教,大学执教至今已整30年。当然,如果从1975年7月做民办小学教师起,我的教龄该是40年!这些年中,我每每怀疑自己是否称职,是否耽误了人家子弟。我考上了大学,我教过的小学生却没有;教大学本科,是我最初的大学经历,稚嫩、自信、任性,教学内容的选择及其与教学大纲关系的处理,“皆自我出”,当时以为是;但越是后来,越是怀疑其合理性及效果如何。多年后,见了最初几届本科生,我大抵都会讲起:“我今天的讲座,是否比当年本科课堂讲得好?”或者说:“如果让我今天讲法制史,肯定比当年讲得从容、有层次!”
教过的本科生多,记不得几个,他们也未必一定记得我;但教过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记得的多些;至于我所指导的,大体上悉数有记忆。我对上述学生的影响,应该是从少至多、自小至大,依次增强的。
作为教师,我的一个观念是:无论我道德、文章如何,总想将自己的东西,尽可能多地给予学生。尤其是做学问所应秉持的学术理念,以及做学问的方法与技巧这两方面,一直是我理解的“传道”的两个层面。很多时候,我将我的学生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可以称为是幸运的——当时有时间和机会,从课堂上或合作中,学到我的理念和方法;相应地,也使其后来的学习与工作借到了力。对这些学生,我觉得无憾。另一部分是我感觉有亏欠的——当时他们没有更多时间和机会,从我的课堂上或合作中获得更多。对于他们,我表示抱歉。因为同为我的学生,却所得无多,这实际上对他们不公。
当然,我深知:学生不会挑剔老师。但老师得经常反省、经常挑战自己,这是进步的前提,也是阶梯。越是到晚近,我越是觉得过去每一次或大或小、或骤或缓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甚至于教学环节的调整与改进,都一次次地让我感觉到更接近于教学相长的理念,更接近于传道、授业、解惑的奥妙,更接近于教育的真谛。
……
还是回到这本文集。这本文集,几个随笔,记述了他们求学期间的轶事。情真意切,如在当日。学术讨论则主要围绕中国古代契约、司法实践、情理法、律学、判词判集、法律文化等方面,兼也涉及比较法,大多属于我所擅长,也是这些年重点投入的研究领域:既有法律史研究,也有法律文化研究;既有部门法史课题,也有偏重学理探讨的法哲学或法文化学问题。由于自己侧重的缘故,加上方便指导的原因,这些论题遂也成了学生们选择学位论文课题与方向的重要论域。汇集于文集中的这些成果,大部分与作者们的硕士博士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有关,其余的则是他们新近的拓展研究,另一些则是其所从事工作有关的相关心得。值得庆幸的是,他们当中的相当一部分人,从事了教职,从事了法学教学与研究,且大部分从事了法律史、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或基础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这使得他们在校所学,有机会得到直接使用的机会,避免浪费。当然,未从事教学研究者,他们所受到的法律史学的严格的、实证的、科学的训练,也为他们从事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充分的准备。
自然,要提到包玉秋老师,她是我的沈师同事。她与上述的学缘无关。自我来到沈师,就受到包老师的无微不至的关照。她尤其认可我的为人及学问,常夸得我手足无措。我动员她为杂志写稿子,她就写了读我书的感受。感谢这个直性人,她让我更多体会到有话直说的境界。文如其人。
教师的价值,不在于自身,而在于学生。或许,这会成为我创造的名言。刚写完这句,忽然想到:这句话是否已经被别人说过?是否早已经成为名言?上网搜索的结果,果然有数句类似者:“教师的价值不在教师本身,而在学生心中”;“教师的价值不是培养出多少尖子生,而是培养出多少成功的学生。”
我不敢再多说了。
                                                                      2015年6月于三优生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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