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现货新书 经济概 9787561847749 张卫国,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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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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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卫国,刘斌
出版社天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61847749
出版时间2012-04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2元
货号8068913
上书时间2024-10-08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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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与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保全和担保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四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
第三节 保险合同分论
第四节 保险业法律制度
第五章 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 反垄断法
第三节 招标投标法
第六章 消费者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第七章 财税法
第一节 税法
第二节 会计法
第三节 审计法
第八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节 著作权法
第三节 商标法
第四节 专利法
第九章 劳动法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
第三节 劳动基准法
第四节 社会保险法
第五节 劳动争议处理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2)抵押物登记
当事人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3.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己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担保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4.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成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
精彩内容
本书依据国家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法律规定的最新修订,介绍了经济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常用的经济法律规范。全书共分9章,分别介绍了公司法、企业法、合同法、保险法、竞争法、消费者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和劳动法。
媒体评论
张卫国等编著的《经济法概论》是国家级示范性高等教育规划教材之一。全书共分9章,分别介绍了公司法、企业法、合同法、保险法、竞争法、消费者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和劳动法。本书可作为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以及法律工作者的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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