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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现货新书 合同法 9787560452845 郑辉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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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辉主编

出版社西北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0452845

出版时间2024-04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55元

货号16856182

上书时间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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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第一编导论

第一章债与债法第二章合同概述....第三章合同法概述

第二编总论

第四章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第二节合同订立的特殊程序...第三节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第四节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五章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合同效力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无效...

第三节合同的撤销

第四节合同效力的补正

第五节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责任......73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

第三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七章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代位权

第二节撤销权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及转让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合同的转让

第九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合同终止的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清偿

第三节合同解除

第四节抵销

第五节提存

第六节免除

第七节混同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节违约行为形态

第三节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三编分论

第十一章买卖合同

……

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章行纪合同

第一节行纪合同概述

第二节行纪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章中介合同

第一节中介合同概述

第二节中介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章合伙合同

第一节合伙合同概述

第二节合伙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四编准合同

第三十章无因管理

第一节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

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章不当得利

第一节不当得利的概述

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第一章债与债法

[本章概要]合同是约定之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未设置“债编”,而是由“合同编”起到债法总则的作用。因此,学习合同法首先要了解债的相关问题。本章学习债与债法的相关知识,主要介绍债的概念、性质、要素、分类,债法的特征,以及合同法与债法的关系。

[本章难点]债的性质、义务群

[引题]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一份技术合作合同,合同中并未约定保密条款。从合同磋商开始,双方都已接触到对方的一些商业秘密。双方是否在合同的各个阶段均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的性质如何?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118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的概念源于罗马法,又称为“法锁”,不履行债务的一方会被拘押。罗马法认为债是一种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表现为债权债务关系,但又不仅仅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而且这种法律关系因系请求与给付的关系而与物权有别。①大陆法系民法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将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基本类型。英美法系所谓的债法就是合同法,但也承认能够引起债发生的各种原因。

二、债的性质

(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债是发生在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不具有隶属关系。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两者因为约定或者法定的原因产生一方请求另一方未给付的法律关系,这种请求权及给付义务仅约束因此产生法律关系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与第三人无关,也就是说债的主体具有相对性。这也是债与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其他绝对性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在上述法律关系中,虽然权利人是特定的,但是其相对人(义务人)则是不特定的一切他人。

当然,随着债法的发展,债的效力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突破债的相对性,对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如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等。

(3)债主要表现为但不限于财产法律关系。在近现代民法上,顺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债基本表现为财产法律关系,但是并不排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债也体现为非财产关系,如不作为义务的设定对债权人、债务人的法律约束。

(4)债是实现当事人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债权债务设定的目的是通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达到特定的给付效果,从而使债权人的特定利益得以实现。也就是说,债的基本功能就是实现当事人的特定利益。

(5)债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目的已达,即归消灭。

三.债的要素

债权债务关系的三要素同样由主体、客体、内容组成。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债的权利主体是债权人,义务主体是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债的双方当事人,缺少任何一方,债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债的主体具有多样性,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都可以参与债的关系、充当债的主体。

(二)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给付行为,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这里的给付行为是抽象的、静态的,不同于具体的履行行为。

而给付行为的对象,又称为债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物(包括有价证券、货币),也可以是劳务,还可以是知识产权等,但它须具备合法性,凡法律或国家政策禁止流通的物或者禁止实施的行为,不能成为给付对象。



精彩内容

本书稿对合同学的理论与意义进行了概述,内容上清晰界定了债、合同及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制度体系,熟练运用典型合同的基本内容,使学生们能够深入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合同及合同法对于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在价值引领方面,努力使学生树立合同法价值理念,认同“意思自治、保护私权、公平正义、人格平等、契约自由、利益对价、诚实信用”等理念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价值引领作用,能够理解并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契约意识、私法文化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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