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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现货新书 国际私法学 9787562043362 张仲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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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仲伯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43362

出版时间2012-07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53元

货号7695609

上书时间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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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张仲伯,1929年出生,江西余干县人,1949年参加工作,先后在该县瑞洪区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任职。1951—1955年就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后一直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从事靠前私法教学工作至今,先后被聘任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曾任靠前法教学研究室主任,硕士生导师组组长,研究生导师。目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靠前法专业教师、硕士生和博士生导师,我国一些有名大学校长、副校长、法学院院长、靠前法系系主任以及在国外从事教学研究和律师工作的人,很多都是他当年授课的本科生和指导的硕士生。1987年以来,曾被推选为中国靠前私法学会常务理事、副会长,中国靠前法学会理事,《中国靠前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编委,《中华人民共和国靠前私法示范法》起草小组成员。多次被评为系、校、全国很好教师。主编和合著的主要出版物是:《靠前私法》、《靠前私法学》、《靠前私法教程》、《靠前经济法通论》、《靠前经济法大辞典》、《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海峡两岸法律冲突及海事法律问题研究》等著述。

目录
编  国际私法基本理论

  ■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节  国际私法的对象与方法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规范范围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和定义

    第六节  国际私法的内容体系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一)——外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一)——创设时期的国际私法学

    第二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二)——发展时期的国际私法学

    第三节  国际私法立法史(一)——国内立法史

    第四节  国际私法立法史(二)——国际立法史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二)——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节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一)——中国国际私法的萌芽及演进

    第二节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二)——新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

    第三节  中国国际私法学术史(一)——旧中国国际私法学术史

    第四节  中国国际私法学术史(二)——新中国国际私法学术史

  ■第四章  冲突规范(一)——法律冲突、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节  法律冲突

    第二节  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与类型

    第三节  识  别

    第四节  准据法及其确定

  ■第五章  冲突规范(二)——限制适用外国法的制度

    节  反  致

    第二节  公共秩序保留

    第三节  法律规避

    第四节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第六章  区际私法

    节  法域与区际私法概述

    第二节  区际私法的体制和形式

    第三节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

第二编  国际私法主体

  ■第七章  外国人的民事地位

    节  外国人民事地位概述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地位的历史演进

    第三节  外国人民事地位的几项制度

    第四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地位

  ■第八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  人

    第三节  国  家

    第四节  国际组织

  ■第九章  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十章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代理(一)——主要国家的代理法律适用法

    第三节  代理(二)——关于代理的法律适用公约

第三编  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十一章  婚姻家庭

    节  结  婚

    第二节  夫妻关系

    第三节  父母子女关系

    第四节  离  婚

    第五节  收  养

    第六节  扶养与监护

  ■第十二章  继承与遗嘱

    节  法定继承

    第二节  遗嘱继承

    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

    第四节  遗产继承和遗嘱的海牙公约

第四编  物权、知识产权与债权

  ■第十三章  物权(一)——物权法则

    节  物权及其法律冲突

    第二节  物权法则的历史发展和场所确定

    第三节  物权法则的适用范围和例外

    第四节  中国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海牙动产所有权转让公约

  ■第十四章  物权(二)——物权转移的其他法律问题

    节  国有化

    第二节  信托(一)——信托一般法律适用

    第三节  信托(二)——海牙信托法律适用公约

    第四节  国际破产

  ■第十五章  知识产权

    节  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冲突

    第二节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第三节  知识产权立法的冲突原则

    第四节  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法律适用

  ■第十六章  债权(一)——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综述

    节  涉外合同及其法律冲突

    第二节  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原则

    第三节  电子合同国际私法问题

    第四节  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第十七章  债权(二)——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买卖合同和买卖合同公约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合同法律适用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第五节  国际贸易支付合同

  ■第十八章  债权(三)——国际投资等合同的法律适用

    节  国际投资合同

    第二节  国际借贷合同

    第三节  国际许可合同

    第四节  国际劳务合同

    第五节  国际消费合同

  ■第十九章  债权(四)——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节  侵权行为及其法律冲突

    第二节  一般涉外民事侵权行为

    第三节  特殊涉外民事侵权行为

    第四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五编  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

  ■第二十章  国际民事诉讼(一)——国际民事诉讼综述

    节  国际民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第三节  期间、证据、诉讼保全和诉讼时效

  ■第二十一章  国际民事诉讼(二)——国际民事司法管辖权

    节  国际民事管辖权概述

    第二节  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平行诉讼

    第三节  关于民事管辖权的国际公约

    第四节  我国关于民事管辖权的立法

  ■第二十二章  国际民事诉讼(三)——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节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概述

    第二节  域外送达文书

    第三节  域外调查取证

    第四节  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五节  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二)——中国区际间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十三章  国际商事仲裁

    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第三节  仲裁协议

    第四节  仲裁程序

    第五节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六节  网上仲裁的基本问题

    第七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主要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3)过渡性条款。从各国晚近立法实践来看,对于新颁布的冲突法或实体法,适用上是否“优先”、是否有溯及力以及溯及的范围和条件,通常作变通的规定。如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96条第2款规定:“在本法生效以前产生的法律事实或行为,但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的,在本法生效以前的由旧法支配。在本法生效以后的,就其法律效力而言,由新法支配。”
  必须指出,冲突规范的交替和准据法的交替时,还会引起如下两个较为特殊的时际冲突问题:
  (1)属人法的变更。这是指,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未变,但当事人的国籍、住所等连结点发生了改变,这时是适用当事人原来未变的国籍或住所地的法律,还是适用他改变后的国籍或住所地的法律问题,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动态冲突”。而对于不动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连结点,则称之为“固定因素”,一般不会发生法律冲突。对于上述问题,并无划一的原则可供遵循。在立法实践中,各国一般从各个涉外民事关系的不同性质出发,考虑有利案件的正确合理解决,采取以下主要原则:
  第一,不变原则。所谓不变原则,指确定准据法时不因时间变更而改变连结点的立法原则,即不因事实或当事人国籍或住所的变动而改变准据法。《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第五节“亲属”部分关于离婚效力、父母子女间关系、收养、继承等,均采取不变原则,以防止当事人故意改变连结点,达到规避应该适用的法律的目的。
  第二,可变原则。所谓可变原则,其含义与不变原则相对应,指因时间的变更而改变连结点的立法原则,即对某种涉外民事关系,有时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改变后的国籍或住所地的法律为准据法。仍以《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的第13、25、26条为例,其中有关婚姻的效力、婚姻财产制、动产物权等,也可采取可变原则,以利当事人确立的人身关系免遭损害以及动产所在地变化的交易安全。
  (2)准据法的变更。在涉外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选择的、作为准据法的实体法发生了变更,是否可以适用改变后的新法问题,在学术界至今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不得变更。认为应该依当事人原来选择的法律,即涉外合同关系成立时的法律。因为作为准据法的法律,即所谓旧法,是当事人根据该民事关系成立时的情况决定的,如果允许改用新法,无异改变了当事人之间原来协议的权利义务,也等于重建了一项新的涉外民事关系。故原来选定的作为准据法的实体法,不得因准据法的变更而改变。
  ……

精彩内容
    张仲伯编写的《靠前私法学(第4版)》分五编:靠前编是“靠前私法基本理论”;第二编是“靠前私法主体”;第三编是“婚姻家庭与继承”;第四编是“物权、知识产权与债权”;第五编是“靠前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共二十三章。全书采用了靠前上普遍认可的靠前私法学体系。在我国法学界一直存在大、小靠前私法学术观点之争,提供选用的就有大、小两种不同体系的教材版本。本书属于小靠前私法理论体系,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接受的理论体系。本书根据我国的涉外民商事立法,特别是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冲突规则、外国人民事地位规则和涉外民事程序规则,并且充分注意各国法律和公约有关靠前私法的有效规定进行撰写的。运用比较分析和联系实际的方法,基本做到了概念明确,论据充分,以案说法,重点突出,语句通俗,旨在能够为涉外工作单位或司法实践部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提供参考,为法学本科生在学术上继续深造,拓宽靠前私法知识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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