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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伟主编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065366
出版时间2005-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8元
货号1004936
上书时间2024-10-07
江伟,1930年生,河南开封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或曾)兼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诉讼法论丛》主编。现(或曾)参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破产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修订工作或作为立法顾问。在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多所高校兼任教师。撰写和主编多部教材和专著,发表论文百余篇,其中数部教材和多篇论文获国家?和省部级奖项。
第一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民事诉讼 一、纠分与纠分观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三、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与整合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与宪法 二、民事诉讼法与民法 三、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 四、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 一、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体系 二、民事诉讼价值论 三、民事诉讼目的论 四、诉权论 五、诉讼标的论 六、既判力论第四章民事诉讼法学基本原则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 二、当事人平等原则 三、处分原则 四、辩论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第五章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第六章管辖制度第七章民事之诉理论和制度第八章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九章民事证据法的目的与证据规则的制定第十章保全程序第十一章法院调解第十二章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第十三章审级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系统建构第十四章民事一审程序第十五章上诉程序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第十七章非讼程序第十八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十九章民事执行程序原理主要参考文献
无论怎样有违人们的愿望,纠纷总是与人们的社会交往相伴相随,大至国与国或民族与民族之间的争端,小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争议,莫不如此。而且,特定社会条件下的特定交往总是孕育和生存着特定的社会纠纷,社会交往的主体、内容及频度也相应决定着纠纷的客观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社会发展史也就是一部争端与纠纷不断产生,发展和不断解决的历史。
纠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表现形态是多样的,不仅表现为公开的暴力冲突,还包括紧张、敌意、竞争及在目标和价值上的分歧。①但归根结底最终可归结到利益上的冲突。这种利益上的冲突既可能是物质上的利益冲突,也可能是精神利益上的冲突。而这种利益上的冲突是由于人类社会利益和资源的相对有限性与人的欲望及需求的无限性的矛盾所引起的。因此,一旦社会提供的角色和地位不能满足社会主体的欲望需求,或者主体对自己的地位和角色不明确,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主体与社会以及主体相互之间出现紧张关系乃至产生争端和纠纷。此正所谓欲望乃纠纷之源。
纠纷既然是社会进程中的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那么我们又应如何正确对待社会冲突与纠纷?纠纷与社会秩序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这些都是我们在考察纠纷与社会的关系时不能不予以回答的问题。
纠纷是与秩序相对应的概念,因此,纠纷对社会的意义也是在其与秩序的相互映衬中呈现出来的。在一般人的观念中,对于“纠纷”一词,往往倾向于将其作为“秩序”的对立面而加以贬抑。如有的学者认为,纠纷的本质是主体的行为与社会既定秩序和制度以及主流道德的不协调或对之的反叛,为既定秩序和制度以及主流道德意识所不相容,具有反社会性。在该观点看来,纠纷意味着对秩序的妨碍、扰乱以至破坏,纠纷与秩序似乎是两回事,纠纷是发生在秩序之外的另一种现象。这种对纠纷进行完全否定性评价的观点,应该说仍不失为我国民众中的一种主流见解。如果作进一步的分析,将不难发现,在该种纠纷观的背后实际上隐含着三个无言的前提:第一是仅仅把秩序看成是一种和谐、均衡的静态:第二是仅仅把纠纷看成是一种显在的冲突或对抗的“事件”;第三是总是有意无意地倾向于“秩序=善、纠纷=恶”的价值判断。因此,有学者将其称为“罪恶纠纷观”①。我们认为,这种纠纷观是有违辩证法及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的,其缺乏应有的历史发展观,较少从法学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审视纠纷的意义和价值,而更多地以静态的眼光将纠纷置于政治框架中加以考虑。这种思维方式应当说与我国传统上关于纠纷、关于诉讼的观念有着密切的关联。
鄙视、厌恶诉讼活动,一直是古代中国文化观念的典型特征之一。作为社会发言人的士大夫们的言论,典型地反映了这一事实。对于古代中国士人来说,诉讼是道德败坏的结果或表现,据说在远古圣王的时代,即“王者之世”,人们道德高尚,“耕者皆让畔(田界),民俗皆让长(利益冲突时让利于长者)”,“天下晏然”,“刑措不用”,简直没有什么争论。后来,不知何故,“世道衰微”,“礼崩乐坏”,“朴以(用)厚”的民众变得“巧以伪”了,这才有了可恶的愈演愈炽的争讼。因此,在古代中国人眼中,“讼”,特别是打官司就成了不光彩的同义语。古人在说到诉讼行为及参与者时,常常要加上明显含有贬义的前缓或后缀词,以示鄙弃,如“滋讼”、“兴讼”、“聚讼”、“讼棍”等便是。“滋讼”之“滋”尤为刺眼:“滋”就是“故意挑起争端”、“惹是生非”之意。一字之级,厌恶之情溢于言表。一般认为,造成中国百姓普遍厌讼的根源在于:从社会层面上看,家长父权制进入行政领域以及农业社会的经济结构建立在血缘和地缘关系之上,致使在一个相互认识的大家庭中,胆敢怒目相向、制造纠纷者微乎其微;从思想文化根源上看,儒家文化及其在传统司法实践中的潜移默化作用,排斥了纷争、诉讼的安身之地,筑固了厌讼观的人伦社会基础;在政治层面上,纠纷与诉讼对社会秩序的负面影响被着重凸显,纠纷、诉讼即是罪恶的观念已经处于社会的主流。?与此相反,西方则自古希腊罗马以来一至保持着“健讼”的传统。按照范忠信先生的说法,中西这一巨大差异究竟是怎么缘起的,至今还没有比较令人信服的解释,但是应当说与各个民族的早期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组织……
本教材在体例上有所创新:一改教材传统的全面、完整、概括的编写形式,以专题形式对民事诉讼法学体中较为核心的19个专题进行了具体、深入、系统的研究和探讨。此外,本教材的内容具有前沿性:本教材的作者在民事诉讼法学的某些领域有自己的独到研究成果,充分反映了近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在现有基础上有所创新和突破。
《民事诉讼法专论》充分反映了近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同时在现有基础上又有创新和突破,它对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中较为核心的十九个专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和探讨,具有前沿性和专题性的特点,不失为一部较高水平的研究生教材,对可为相关人员作研究参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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