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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金根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76402315
出版时间2021-12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99元
货号11597875
上书时间2024-10-06
商业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功能不同,但本质上并无分别,都是遵循独立性原则与严格相符原则,两者实际运作过程也相同。 本文就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的研究,既包括商业信用证下的不当拒付损害赔偿,也包括备用信用证下不当拒付的损害赔偿。
担保基础合同履行的独立担保工具,除了备用信用证外,还有独立保函。据学者研究,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本质上只是名称差异,而实质并无不同。 本文研究范围上也包括独立保函下的不当拒付损害赔偿。但鉴于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实际运作上仍有很大差异,在备用信用证中存在的被指定人、保兑人、转开证人等等角色,在独立保函中都不存在。从行文便捷角度出发,除在必要范围内,本文行文措辞上以信用证为主。
然而,基于语言能力限制,本文不会涉及大陆法系国家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问题。而且本文也并未探讨英联邦国家有关问题。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材料与精力限制;另一方面,基于笔者初步研究,美国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演变史更为曲折,对我们深入理解信用证以及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更为有价值。
另外,一旦开证人不当拒付,不仅受益人得追究开证人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申请人也可追究开证人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然申请人追究开证人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并非信用证,而是其与开证人之间的申请协议。 基于独立性原则,信用证显然独立于申请协议。 因此,本文所研究的,自然也就仅限于信用证下的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而不涉及申请协议下的不当拒付损害赔偿问题。
总而言之,本文基于中美比较的视角,重点研究商业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问题,兼及独立保函不当拒付损害赔偿。
王金根,法学博士,泉州师范学院陈守仁商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研究员,美国佛罗里达大学、韦恩州立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兴趣集中于信用证法、比较合同法。 在 Berkele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Banking & Finance Law
Review、 The Banking Law Journal、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Law &
Regulation、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 Contemporary Problems 以 及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等 美 国、英国与加拿大法学杂志与出版社发表英文论文十余篇;主持或参与国家社科、省社科等科研项目多项。博士学位论文“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研究”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2019-2020学年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论文“信用证不当拒付减轻损失规则研究”荣获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20年优秀论文二等奖。担任 Banking & Finance Law Review 论文匿名审稿人。
总序/001
序/003
ON ELEPHANTS AND GREYHOUNDS In LETTER OF
CREDIT TRANSACTIONS / 006
绪论/001
一、研究意义/001
二、研究现状/002
三、研究范围与思路/013
四、研究方法/016
五、基本概念/017
第一章信用证基本原理/019
第一节信用证概述/019
一、信用证交易与信用证/019
二、信用证的类型/021
三、信用证的功能与目标/026
四、信用证的基本原则/035
第二节 信用证的法源/036
一、信用证法源概述/036
二、国际性法律规范/037
三、国内法律规范/042
四、法律漏洞:我国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规则的缺失/045
第三节信用证的法律性质/047
一、信用证法律性质的研究意义与角度/047
二、美国信用证法律性质经典学说/049
三、我国信用证法律性质观点梳理/052
四、我国信用证法律性质的应然立场:特殊合同/056
五、特殊合同说在我国的实践价值——以不当拒付损害赔
偿适用法律依据为例/076
第四节 本章小结/087
第二章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一):有效信用证/089
第一节信用证核心构成要素/090
一、主体要素/092
二、形式要求/094
三、内容要求/098
四、非必要要素/105
……
第五节 律师费赔偿/425
一、美国法下的律师费赔偿:各自负担原则及其例外/427
二、美国不当拒付律师费赔偿规则/430
三、美国不当拒付律师费赔偿的司法适用/447
四、我国不当拒付律师费赔偿/462
第六节 本章小结/475
结论/477
附 表我国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案例表/484
参考文献/506
致 谢/562
第一章信用证基本原理
第一节信用证概述
一、信用证交易与信用证
信用证最早产生于国际贸易。(1)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双方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彼此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买卖双方很难对对方的资信状况有很深的了解。于是就会导致双方“一个不愿意先交货,另一个不愿先付款”的尴尬局面。为有效解决双方信任问题,促进国际贸易顺利进行,商人们发挥聪明才智创造了信用证制度。据此,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申请人)向银行(开证人)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人同意后,向卖方(受益人)开出信用证,担保受益人在提交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后,由开证人对受益人承担直接付款义务。受益人一旦收到信用证并审核确定符合买卖双方约定,便将货物付运并将提单、商业发票等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开证人。开证人审核确认单据与信用证严格相符后,即向受益人付款。随后,申请人向开证人付款赎单,并凭提单等在目的港提货。由此,国际贸易顺利实现。[1)这种信用证我们一般称为商业信用证,而整个交易过程我们称为信用证交易。
此外,买卖双方也可以约定,卖方付运货物后直接将提单等单据交付买方,并由买方在规定时间直接向卖方付款。当买方违约未能到期履行付款义务时,卖方(受益人)可将买方(申请人)违约声明、提单副本等单据提交开证人,由开证人承担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此种信用证我们称之为备用信用证。当然,实践中备用信用证的使用范围不限于传统的货物价款支付担保。〔2)
从上述交易过程可知,无论是在商业信用证还是备用信用证交易中,通常都存在三个当事人,即申请人、开证人与受益人;三个法律关系,即基础合同、申请合同以及信用证本身。〔3)
由此可见,信用证与信用证交易不同,信用证只是信用证交易中的一环,其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开证人与受益人。本质上来讲,信用证是开证人对受益人开具的于受益人提交相符单据时予以承付的一种确定书面承诺。[1〕
二、信用证的类型
(一)信用证类型划分概述
类型划分有助于更为准确地理解信用证。根据不同标准,信用证可分为不同类型。例如,根据功能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商业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根据开证人承付义务是否可撤销,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根据信用证下除开证人外是否还有其他人承担承付义务,可以分为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根据开证人或保兑人支付方式不同,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根据信用证是否可转让,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根据信用证时间或金额是否可以循环,可以分为循环信用证和非循环信用证,等等。(2)但上述诸多分类中,最为基本的是商业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的划分。
……
本书主体部分共分三部分五章,从信用证基本内涵开始,到逐一探讨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适用法律、信用证不当拒付构成要件、适格原告与被告等问题,最终重点分析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范围。最后是总结,并简要点出其与一般违约损害赔偿差异所在。第一部分(第一章),是信用证基本理论概述。除对信用证定义、类型、原则、法源予以介绍外,本章重点阐释了信用证所追求的付款迅捷、确定、低成本与高效率目标。第二部分(第二章至第四章),研究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与适格原被告。首先,开证人所开立的文件必须是信用证,且开证人拒付时信用证仍为有效。其次,开证人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中的第二个要素是不当拒付。最后,探讨开证人不当拒付损害赔偿下的适格原告与被告。第三部分,研究开证人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范围。在该部分,主要围绕UCC 85不当拒付损害赔偿基本规则及其演变、独立性对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范围的影响、受益人在信用证下是否有义务减轻损失、开证人是否应赔偿间接损失、是否应强制律师费赔偿等内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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