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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劬主编
出版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50430624
出版时间2016-0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9.8元
货号9013376
上书时间2024-10-06
第一章 税收基础知识
第一节 税收的概念
第二节 税法概述
第三节 税法的构成要素
第四节 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题
第一章 练习题答案
【案例分析】
第二章 增值税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第二节 增值税的基本要素
第三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和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退(免)税
第五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题
第二章 练习题答案
【案例分析】
第三章 消费税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第二节 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第三节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题
第三章 练习题答案
【案例分析】
第四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第二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要素
第三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题
第四章 练习题答案
【案例分析】
第五章 资源税
第一节 资源税概述
第二节 资源税的基本要素
第三节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题
第五章 练习题答案
【案例分析】
第六章 关税
第一节 关税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关税制度
第三节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关税的征收管理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题
第六章 练习题答案
【案例分析】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题
第七章 练习题答案
【案例分析】
第八章 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要素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题
第八章 练习题答案
【案例分析】
第九章 印花税和契税
第一节 印花税
第二节 契税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题
第九章 练习题答案
【案例分析】
第十章 土地增值税法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概述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要素
第三节 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和申报缴纳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题
第十章 练习题答案
【案例分析】
第十一章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第一节 房产税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题
第十一章 练习题答案
【案例分析】
第十二章 车船税、车辆购置税
第一节 车船税
第二节 车辆购置税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题
第十二章 练习题答案
【案例分析】
第十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第五节 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题
第十三章 练习题答案
【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
《税收理论与实务(第四版)》:
税收立法是指有权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税收立法是税法实施的前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税收立法机关
我们平时所说的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上的税法包括所有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税法体系的总称;而狭义概念上的税法是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税收法律。由于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不同,因此其法律效力也不同。下面简单地予以介绍: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我国税收法律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在国家税收中,凡是基本的、全局性的问题,例如,国家税收的性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确定,税种的设置,税目、税率的确定等,都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税收法律的形式制定实施,并且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在现行税法中,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都是税收法律。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机关制定税收法规、规章的法律依据,其他各级机关制定的税收法规、规章,都不得与《宪法》和税收法律相抵触。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授权立法与制定行政法规不同。国务院经授权立法所制定的规定或条例等,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它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在立法程序上还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为待条件成熟上升为法律做好准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的国家行政机关,拥有广泛的行政立法权。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和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也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都是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由于我国在税收立法上坚持“统一税法”的原则,因此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税收地方法规不是无限制的,而是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的授权行事。目前,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基础上,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市一般都无权自定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有权制定税收部门规章的税务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其制定规章的范围包括: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解释、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办法等,税收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但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例如,财政部颁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都属于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按照“统一税法”的原则。上述地方政府制定税收规章,都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并且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没有税收法律、法规的授权,地方政府是无权自定税收规章的,凡越权自定的税收规章没有法律效力。例如,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都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2.税收立法程序
税收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等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提议阶段
无论是税法的制定。还是税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一般由国务院授权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立法的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并提出立法方案或税法草案上报国务院。
(2)审议阶段
税收法规由国务院负责审议。税收法律在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做修改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3)通过和公布阶段
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施。税收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先听取国务院关于制定税法议案的说明,然后经过讨论按程序表决通过后,以国家主席名义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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