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现货新书 物权法学 9787561451465 吕彦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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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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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彦主编
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1451465
出版时间2008-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8元
货号6774995
上书时间2024-10-06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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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界定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的特征
三、物权与债权的比较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与其他所有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三、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
四、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
五、典型物权与准物权
六、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
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
一、物权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权客体的分类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四、物权的请求效力
第二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二、物权变动的样态
三、物权变动的原因
四、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第二节 物权变动模式
一、物权变动模式的概述
二、大陆法系的物权变动模式
三、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三节 物权行为理论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
二、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内容
三、物权行为理论的评价
四、物权行为理论的取舍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概述
二、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三、不动产登记的模式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
五、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登记证书
六、不动产登记的样态
第五节 动产交付
一、交付概述
二、交付的种类
第三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物权法的概念
二、物权法的性质
第二节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一、物的归属关系
二、物的利用关系
第三节 物权法的功能
一、定纷止争,划分物质财产的权利界限,维护物质财产的占有秩序
二、实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物质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调整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物质财产交易安全
四、保护物权,救济物权人遭受损害的权益
第四节 物权法的体系
一、物权法的一般规定
二、财产所有权制度
三、他物权制度
四、占有制度
第四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物权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两种意义上的物权法基本原则
二、物权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三、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结构与种类
第二节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
四、物权法定原则对物权法立法的影响
五、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六、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
第三节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概念
二、确立一物一权原则的理由
三、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
第四节 公示公信原则
一、物权公示原则
二、物权公信原则
第五节 区分原则
一、比较法上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二、区分原则的概念和《物权法》的规定
三、区分原则的基本含义
第五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 物权保护概述
一、物权保护的概念
二、物权保护的方法
三、物权保护的途径
第二节 物权的私法保护一物权请求权
一、物权请求权概述
二、各项物权请求权
第三节 物权的私法保护一债权请求权
一、恢复原状请求权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六章 所有权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
二、所有权的特征
三、我国所有权类型的立法设计
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
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四节 所有权的行使与消灭
一、所有权的行使
二、所有权的限制
三、所有权的消灭
第七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界定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定义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种类与分时区分所有
第二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的定义与性质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的范围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的行使
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共用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共用权的定义与特征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共用权的客体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共用权的内容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共用权行使的原则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共用部分的管理与费用
第四节 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与物业管理权
一、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与物业管理权界定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的特性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的内容与行使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与前期物业管理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八章 相邻关系
第一节 相邻关系概述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一、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
二、土地通行的相邻关系
三、建造、修缮建筑物及管线铺设的相邻关系
四、通风、采光、日照的相邻关系
五、不可量物侵入防免的相邻关系
六、相邻防险关系
七、越界的相邻关系
第九章 共有
第一节 共有概述
……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用益物权概述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基础理论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概述
第二十章 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第二十一章 占有的效力与保护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权法
后记
内容摘要
(二)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又称为原始登记,是指在总登记之外对不动产进行的**次登记。如因合法建造建筑物的,应申请办理建筑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设立他项权利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他物权人之间应就他物权的取得或设定办理初始登记等。
(三)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又称为变动登记,是指总登记、初始登记之外不动产登记机关就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而进行的登记。变更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不动产登记始终如实反映不动产物权的真实状态。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l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的变更登记是广义的,包括因不动产物权主体、客体及权利义务内容的变化而进行的登记。不动产物权主体的变更登记,即转移登记,是指因转让、赠与、继承、裁判等原因导致不动产权属转移所进行的登记。不动产物权客体的变更登记,如因不动产的用途、类别、宗地编号、面积、门牌号码等发生变化,为了使登记簿和不动产的现实状况保持一致而对变更事项进行记载的登记。不动产他物权的扩张或限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存续期限之延长、抵押担保财产的限缩等权利内容的变化也需进行变更登记。
(四)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是指因登记错误致使登记与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时,而对已经完成的登记内容进行订正补充而发生的登记。我国《物权法》9条第l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种种原因使登记错误在所难免,更正登记的目的在于纠正错误,有效终止现实登记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以保证登记的*大公信力。同时,真正的权利人能够通过更正登记恢复自己的权利。
更正登记的方式,可以是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有错误的,申请登记机关更正登记;也可以是登记机关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后,原名义权利人的物权被涂销,新物权人的物权确立,被推定为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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