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版现货新书 刑法中的客观处罚条件研究 9787501456925 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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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现货新书 刑法中的客观处罚条件研究 9787501456925 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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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洁

出版社群众出版社

ISBN9787501456925

出版时间2016-04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65元

货号9074524

上书时间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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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白洁,优选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国家检察官学院博士后。2009-2014年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2014年一今于优选人民检察院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发表论文30余篇,主持、参与省部级课题6项,撰写专著2部。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客观处罚条件的发展

第一节 我国近年来对客观处罚条件的研究路径

第二节 国外刑法中客观处罚条件的学说演进

一、德国刑法中客观处罚条件的学说演进

二、日本刑法中的客观处罚条件

第三节 小结


第二章 客观处罚条件的体系.陸地位

第一节 概念界定

一、客观处罚条件讨论的前提——犯罪论体系

二、结果无价值论下的客观处罚条件

三、违法性要素的界定

第二节 关于客观处罚条件的主要理论观点

一、作为犯罪论外部的刑罚论要素的观点

二、作为犯罪论内部的违法性要素的观点

三、作为犯罪论內部的责任论要素的观点

四、作为犯罪论內部第四范畴的观点

第三节 本书的观点

一、客观处罚条件的属性

二、客观处罚条件的存在原因

三、客观处罚条件与结果

四、客观处罚条件与客观的超过要素

五、客观处罚条件与处罚阻却事由

六、包含客观处罚条件规定的犯罪的主观罪过

第四节 小结


第三章 理论适用及具体展开

第一节 违法性要素

一、财产犯罪中的数额规定

二、情节犯中的情节严重

第二节 客观的超过要素

一、结果加重犯

二、财产犯罪中“多次”的规定

三、滥用职权罪

四、刑讯逼供罪、枉法裁判罪

五、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三节 客观处罚条件

一、丢失枪支不报罪

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四、虚假破产罪

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六、侵犯著作权罪

第四节 处罚阻却事由

一、逃税罪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五节 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刑法中的客观处罚条件研究》:

  三、违法性要素的界定

  首先,在犯罪论体系中,违法性要素可能有不同的含义:其一,在不具备违法性要素时,行为的违法性没有达到刑法处罚程度的要求,从而不构成犯罪,这个违法性要素可以理解为构成要件要素;其二,在不具备违法性要素之时,行为的违法性也达到了刑法的处罚程度,但仅仅为限制处罚范围,另外,增加一个违法性要素,这个违法性要素可以理解为可罚性条件,包括客观处罚条件。第一种意义之下的违法性要素必须与行为人的责任相关联,第二种意义下的违法性要素不需要与行为人的责任相关联。这样的区分是比较明了的。①如上文所述,《刑法中的客观处罚条件研究》在二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之下讨论客观处罚条件的问题,《刑法中的客观处罚条件研究》所使用的违法性要素系二阶层下的违法性要素,这个违法性要素等同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的“构成要件要素+违法性要素”。因为二阶层的犯罪论体系虽然在形式上不同于德国和日本的三阶层体系,但是与三阶层体系并无实质区别。②《刑法中的客观处罚条件研究》所讨论的违法性要素,包含了构成要件要素和违法性要素的概念,而并非仅仅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的违法性要素。

  (一)构成要件的类型

  在研究犯罪成立条件时,构成要件是一个不能回避的概念。德国学者贝林格认为,构成要件的实体是“犯罪的类型轮廓”.也有国外的学者将构成件作为“违法类型”、“不法类型”或“可罚类型”和“可罚的违法类型”来把握。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把构成要件作为“违法有责的类型”来认识,他认为构成要件是一种将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实加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并且进而将其抽象为法律上的定型概念规定下来。构成要件即是刑法各条文中规定的“罪”,亦即特殊化了的犯罪概念。如果给构成要件下个定义,则构成要件是指将违法并有道义责任的行为予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定型),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根据的概念性规定。①

  客观处罚条件这个概念最早被德国提出,德国一直都有观点将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当作与构成要件这个概念的对立面来进行把握的理解,即将客观处罚条件当作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来定义(Beling)。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应当把客观处罚条件作为构成要件要素来定义(Sauer)。也就是说,自客观处罚条件概念创设之初,就存在客观处罚条件与构成要件的纠葛。甚至可以说,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德国围绕客观处罚条件概念的讨论,都是以“构成要件”概念为中心展开的。但是,这里存在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如果将构成要件这一概念作为客观处罚条件概念的讨论基点,那么首先要明确的就是构成要件本身是何种性质的概念,刑法为什么要规定这个概念,以什么根据来决定违法性和可罚性。无论将客观处罚条件看作是与构成要件对立的,抑或是包含在构成要件之中的概念,在未界定构成要件这个概念之前,所有的讨论都可以说是舍本逐末。构成要件概念本身的无序性和混乱足以导致与之息息相关的客观处罚条件概念的混乱无序:构成要件概念内容的宽泛无界性势必也会导致客观处罚条件的无内容及空洞化,特别是将构成要件当作是价值中立的事由来把握的话,那么很难找到实定法认定这个中立条件的评断标准。由此可见,将客观处罚条件这一概念归入难以界定标准的构成要件概念之中或之外,基本上难以做到。因此,在厘清客观处罚条件的性质之前,首先要对“构成要件”概念作一个界定,因为讨论客观处罚条件是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还是作为构成要件之外的独立条件,都必须先对构成要件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




精彩内容

  《刑法中的客观处罚条件研究》作者从阐述客观处罚条件的研究意义入手,在梳理我国及德日刑法学界相关学说理论的基础上,系统研究了客观处罚条件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与其他典型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关系,并且在刑法解释学范畴,结合情节犯、结果加重犯等总则内容及丢失枪支不报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分则各罪对客观处罚条件的刑法适用进行了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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