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版现货新书 企业涉税手册 9787516409541 刘佐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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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现货新书 企业涉税手册 9787516409541 刘佐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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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佐编著

出版社企业管理出版社

ISBN9787516409541

出版时间2014-11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52元

货号8352211

上书时间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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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第一章中国现行税制概述/ 1
一、税种设置 / 3
二、税收立法 / 3
三、税收基本法规 / 5
四、财政、税务和海关组织机构 / 10
五、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 17
第二章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19

一、税收执法依据、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 / 21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 / 22
三、税务登记 / 23
四、账簿、凭证管理 / 30
五、发票管理 / 31
 六、纳税申报 / 38
七、税款征收 / 41
八、免税、减税 / 53
 九、税务检查 / 64
十、税务稽查 / 67
十一、法律责任 / 72
第三章增值税/ 89

一、纳税人 / 91
二、税目、税率 / 93
三、计税方法 / 97
四、免税、减税 / 105
五、出口退(免)税 / 108
 六、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 113
第四章消费税/ 117

一、纳税人 / 119
二、税目、税率(税额标准) / 119
三、计税方法 / 122
四、免税、减税和退税 / 128
五、出口退(免)税 / 128
六、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 130
第五章营业税/ 133
一、纳税人 / 135
二、税目、税率 / 136
三、计税方法 / 138
四、免税、减税 / 141
 五、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 143
第六章城市维护建设税/ 147
 一、纳税人 / 149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 149
三、免税、减税 / 150
第七章关税/ 151
 一、纳税人 / 153
二、税率 / 153
三、计税方法 / 156
四、特殊进出口货物的规定 / 161
 五、免税、减税和退税 / 166
 六、纳税期限 / 168
七、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保障措施关税 / 168
第八章企业所得税/ 177
 一、纳税人 / 179
二、计税依据、税率 / 181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 194
四、特别纳税调整 / 199
五、计税方法 / 203
六、税收优惠 / 206
七、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 215
八、核定征收  / 218
第九章个人所得税/ 223
一、纳税人 / 225
二、征税项目、税率和计税方法 / 227
三、免税、减税 / 256
 四、纳税方式、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 260
第十章资源税/ 265
一、纳税人 / 267
二、税目、税率(税额标准) / 267
三、计税方法 / 274
四、免税、减税 / 276
 五、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 277
第十一章房产税/ 279
一、纳税人 / 281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 281
三、免税、减税 / 283
四、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 284
第十二章城镇土地使用税/ 287
一、纳税人 / 289
二、计税依据、税额标准和计税方法 / 289
三、免税、减税 / 291
四、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 293
第十三章耕地占用税/ 295
一、纳税人 / 297
二、计税依据、税额标准和计税方法 / 298
三、免税、减税 / 299
四、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 301
第十四章土地增值税/ 303
一、纳税人 / 305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 305
三、免税、减税 / 308
四、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 309
第十五章印花税/ 311
 一、纳税人 / 313
二、税目、税率(税额标准) / 313
三、计税方法 / 316
 四、免税 / 317
五、纳税方式 / 318
第十六章契税/ 319
 一、纳税人 / 321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 322
三、免税、减税 / 325
 四、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 326
第十七章车辆购置税/ 329
一、纳税人 / 331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 331
三、免税、减税 / 332
四、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 333
第十八章车船税;船舶吨税/ 335
车船税 / 337
 一、纳税人 / 337
二、税目、税额标准 / 337
三、计税方法 / 339
 四、免税、减税 / 339
 五、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 340
船舶吨税/ 342
 一、纳税人 / 342
二、计税依据、税额标准和计税方法 / 342
三、免税 / 343
四、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 344
第十九章烟叶税/ 347
第二十章税务行政复议/ 351
 一、税务行政复议机构、人员 / 353
二、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 354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 355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 / 355
五、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 357
六、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 359
七、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 361
八、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决定 / 362
九、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 / 367
十、海关行政复议 / 367
主要资料来源/ 369

内容摘要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过程中增加的价值和进口货物的价值征收的,是目前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收。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当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该细则作了第二次修改。自2012年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开始选择部分行业,逐步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代为征收管理),所得收入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是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也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2013年,增值税收入为317753亿元,占当年中国税收总额的283%,居各税之首。
一、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和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
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 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上述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提供应税劳务,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但是不包括单位、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雇主提供上述劳务;提供应税服务,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是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分别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中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中国境内,应
税服务的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中国境内。中国境外单位、个人向中国境内单位、个人提供完全在中国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出租完全在中国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单位、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并且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己生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个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向其他单位、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但是以公益活动为目的、以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指属于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电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
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下同),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货物生产、批发、零
售为主,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个体工商户) 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包括这些单位、个人设立的经营货物销售并独立核算的单独机构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
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没有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销售自产
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单位以承包、承租和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 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和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 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下列标准的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为小规模纳税人:
1生产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生产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征增值税销售
额(以下简称应税货物、劳务年销售额) 的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劳务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其他纳税人,应税货物、劳务年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2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 超过500万元的,其中不包括其他个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以外,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后,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劳务年销售额到达上述标准的其他个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上述标准,但是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中国境外的单位、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其应纳增值税以其中国境内的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购买、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2个以上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目前,中国的增值税收入主要来自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商务服务业等行业的国有企业、私营企
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进口货物

媒体评论
    以税制改革促消费稳增长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需要,我国税收制度应在保持宏观税负总体稳定的基础上,逐步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比重,实现结构性减税与结构性增税的优化平衡,建立一个能适应和有效调节经济波动的税收制度与政策体系。具体来看,税制改革应从以下两大领域重点发力:在生产和流通领域,通过结构性税收政策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促进企业生产更多有市场、有前景、老百姓喜欢的产品,促进消费扩大和升级。一是改革增值税。要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在生活服务业、建筑业和不动产等行业开展“营改增”试点的方案,力争早日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营改增”行业改革基本到位后,应适度降低增值税基本税率水平,简并优惠税率档次,规范税制,促进行业间公平竞争,并尽快将不动产所含税款纳入抵扣范围。二是改革资源税。尽快将煤炭及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铁矿及其他金属矿等具备条件的税目改为从价计征,目前尚不具备从价计征条件的税目,提高单位税额;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逐步将水、森林、草原、湿地、滩涂等资源一一纳入。三是开征独立的环境税。将目前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收费项目改为税收,即以“费改税”路径开征独立环境税;逐步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更多排放量大的污染物,在全国一次性推广,税率设定遵循“先低后高”的原则。
    在消费领域,通过税收制度改革,调节收入分配,缩小分配差距,提高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支持引导住、行为主的消费结构升级,扩大消费需求,稳定经济增长。一是改革消费税。将已成为日常生活用品的消费品剔除(如护肤护发品),将污染重(如电池)、能耗大产品(如大排量轿车)以及奢侈消费品(如私人游艇、私人飞机)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对重污染、高耗能、高档奢侈品实行高税率,对节能和环保产品实行低税率或免税;对烟草、成品油仍保留生产环节征税,将其他品目(如奢侈品)的征收环节后移到消费环节。二是改革个人所得税,扩大覆盖面。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纳税制度,除资本得利外,先易后难,将个人各类收入均纳入综合课税范围;下调综合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早日建立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差别化的费用扣除制度。三是加快相关立法,适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刘佐所长的《最新企业涉税实用手册》(第二版)比较完整地介绍了以上两大领域的改革内容,可作为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人员的参考工具。
                                                                                                                             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员 于长革   201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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