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税证----- 清代咸丰10年(1860) 山西省大同府应州县"米执照"228
¥
90
八品
仅1件
制作者山西省大同府应州县
年代咸丰十年 (庚申1860)
材质纸质
尺寸21 × 10 cm
货号2021100802
上书时间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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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八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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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咸丰10年(1860) 山西省大同府应州县"米执照"228
此为征收咸丰9年农业赋税中的"粮食实物"的米类纳税单据. 属于正粮征收单据.
-------加盖有" 应州之印" 汉文篆字和满文篆字两种字体的官印.
- 商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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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咸丰10年(1860) 山西省大同府应州县"米执照"228
此为征收咸丰9年农业赋税中的"粮食实物"的米类纳税单据. 属于正粮征收单据.
清初和其他朝代一样,以"田赋”(也称地税)和“丁役”(也称丁银)合称地丁. 作为国家的主要税收,称为“正赋”,"田赋"就是土地所有者按地亩多少向国家缴纳的地税。农田种类有民田、曰屯田等,都分为上中下三则,缴纳的粮食实物有"正粮"和杂粮",正粮为米;杂粮为豆、麦、荞、麻等农作物.
加盖有" 应州之印" 汉文篆字和满文篆字两种字体的官印.
农户地址: 小里, 十甲,
缴纳粮食数量: 壹斗叁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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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州,位于山西北部,史上多兵事,兵略要地。以龙首、雁门二山南北相应,故名应州。
三岗四镇 均为应州古代驻兵之地 开设时代 唐末 更 名 应县
唐末置应州,以龙首、雁门二山南北相应,故名。领金城、浑源二县,治所在金城县。历代均称应州,辽属西京道,宋属云中路,金属西京路,元属大同路,明、清属大同府,民国元年五月改为应县。
------"摊丁入亩"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
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此后中国人口迅速增长,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
摊丁入亩的做法: 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 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
明代行一条鞭法,清代继续施行,部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部分丁银按人丁征收。
到乾隆时通行全国,摊丁入亩后,地丁合一,丁银和田赋统一以田亩为征税对象,简化了税收和稽征手续。
雍正二年后,决定在全国各省推广,把丁银完全摊入到地亩。大致在雍正九年,全部大部分地区实行,个别省份一直延续到乾隆中期以后,有山西、贵州,而以奉天最晚。这些省份的个别县到光绪时期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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