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税证----- 清代光绪33年(1907) 福建省福州府屏南县"地丁银,版串执照" 90
¥
50
八品
仅1件
制作者福建省福州府屏南县
年代光绪三十三年 (丁未1907)
材质纸质
尺寸23 × 8 cm
货号2021093002
上书时间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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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9年(1940年)2月26日,北京建设工程局成立公函,市字第贰号
¥1200.00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八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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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光绪33年(1907) 福建省福州府屏南县"地丁银,版串执照" 90
-------加盖有" 屏南县印" 汉文篆字和满文篆字两种字体的官印.
- 商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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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光绪33年(1907) 福建省福州府屏南县"地丁银,版串执照" 90
此单据为清代官府征收农民的农业税赋(有粮毂实物和银钱现金两种), 其中的正耗银/地丁银(土地租金)的缴纳单据也叫版串执照..
清代田赋征收有粮毂实物和银钱现金两种不同的税赋,此单为征收土地租金的地丁银的银钱现金收据,也叫做"版串执照".
农户地址: 廿二都,
缴纳金额: 贰钱正 ;
加盖有" 屏南县印" 汉文篆字和满文篆字两种字体的官印.
在单据的上端加盖有红色文字" 随粮捐输, 收钱捌拾文,, 不加火耗平余,"可见除了官府规定的粮食赋税的正税以外,还有许多名目的苛捐杂税征收,
火耗------是指清朝官府从农民缴纳的税赋收取的都是散碎银子,要重新融化,铸造成大块的官府银锭,这其中有损耗, 重新铸造的银锭要比农民缴纳的散碎银子的重量要少一些, 这个轻一些重量的损耗就是"火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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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雍正十三年(1735年)屏南建县后,属福州府。
民国元年(1912年),废府、州制,实行省、道、县三级建制,福建省设东路、西路、南路、北路4个道,屏南属东路道。
民国3年6月,全省依原辖区域置闽海、厦门、汀漳、建安4个道,屏南属闽海道。
民国14年废道,屏南为省直辖。
民国22年,十九路军在福州成立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将福建划为4个省和2个特别市,屏南属闽海省。
民国23年,福建省划为10个行政督察区,分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屏南属第二行政督察区,公署驻福安。
民国24年,全省改划为7个行政督察区,屏南属第二行政督察区,公署驻南平。
民国29年,屏南改属第三行政督察区,公署驻建阳。
民国32年,全省改设8个行政督察区,屏南属第八行政督察区,公署驻福安。
民国36年,屏南改属第二行政督察区,公署驻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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