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代税收票证-----清代道光8年和18年,福州府屏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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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税收票证-----清代道光8年和18年,福州府屏南县" 版串执照"2张1组;

100 八品

仅1件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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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者福州府屏南县

年代道光八年 (戊子1828)

材质宣纸

尺寸25 × 10 cm

货号2019121293

上书时间2019-12-29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八品
清代道光8年和18年,福州府屏南县" 版串执照"2张1组;
商品描述
清代道光8年和18年,福州府屏南县" 版串执照"2张1组;
内容为:  征收民粮地丁正耗银; (征收银钱现金的单据)
加盖"屏南县印"的汉文和满文篆体字官印.

------芦课是中国旧时历代政府对芦田征课的租税。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省江岸出产芦苇的沙洲,宋代由政府收租,明清课税。芦田有稀芦、密芦,上地、中地、下地、草地、泥滩、水影滩等区别,课额也各不同,并有正项、耗羡等名目。已改为耕地的,仍征芦课。芦课原属杂赋,为便利征收将其包括在田赋之内。1931年后,各省逐渐将芦课名目取消,改照一般田赋征收。芦田多为豪强霸占,他们常借口崩坍,申请减免租课。 [1] 
清代把江南、湖广、江西沿江海河湖地区划作芦田。芦田分稀芦、密芦、上地、中地、下地、草地、泥滩、水影滩等若干等级,由民工种芦,按等级纳课额,有正项、耗羡等名目。清初由工部派遣部员主持芦课事务,设江宁芦政衙门,中叶以后改由州县征收芦课,上缴藩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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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道光8年和18年,福州府屏南县" 版串执照"2张1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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