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两册全套合订成一本)
¥
8800
八五品
仅1件
作者不详
出版人不详
年代民国 (1912-1948)
纸张其他
刻印方式石印
装帧线装
尺寸12.8 × 20.7 cm
册数2册
上书时间2016-07-23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八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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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出版社资料及出版时间,内容分总则、分则两部分,分则第8-14页书口略损,封底有缺损,其余保存较好。
以下为网摘资料:《暂行新刑律》是北洋政府成立之初对《大清新刑律》稍加删改而制定的刑事法规,于1912年4月30日颁行,内容与《大清新刑律》基本相同。1912年3月,袁世凯发布命令:“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此处所指“新刑律”,即清末修律公布之《大清新刑律》。据此命令,北洋政府法部随即拟定《删修新刑律与国体抵触各章条等并删除暂行章程文》,并附列删除各章条目,经呈袁世凯批准,并通令各司法衙门遵行,是为《暂行新刑律》。《暂行新刑律》实施以后,北洋政府于1912年8月和1914年12月先后颁行《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和《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对原《暂行新刑律》作了部分修正。1915年2月,北洋政府以《暂行新刑律》为基础,完成刑法修正案,共55章,
- 商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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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如图。请勿忘在以下地址浏览补图:http://book.kongfz.com/12588/532266593/
(接上)432条,将《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的内容正式纳入刑法草案正文。这一刑法草案未及议决公布,袁世凯即告垮台。1919年,段祺瑞政府再度修订刑法草案,于次年草成《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对原刑法草案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但最终亦未公布,却成为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刑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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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出版社资料及出版时间,内容分总则、分则两部分,分则第8-14页书口略损,封底有缺损,其余保存较好。
以下为网摘资料:《暂行新刑律》是北洋政府成立之初对《大清新刑律》稍加删改而制定的刑事法规,于1912年4月30日颁行,内容与《大清新刑律》基本相同。1912年3月,袁世凯发布命令:“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此处所指“新刑律”,即清末修律公布之《大清新刑律》。据此命令,北洋政府法部随即拟定《删修新刑律与国体抵触各章条等并删除暂行章程文》,并附列删除各章条目,经呈袁世凯批准,并通令各司法衙门遵行,是为《暂行新刑律》。《暂行新刑律》实施以后,北洋政府于1912年8月和1914年12月先后颁行《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和《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对原《暂行新刑律》作了部分修正。1915年2月,北洋政府以《暂行新刑律》为基础,完成刑法修正案,共5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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