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真伪不明与证明责任裁判 法学理论 张南 新华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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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77067
出版时间2023-05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
页数249页
字数195千字
定价68元
货号304_9787519777067
上书时间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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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章证明责任理论的演变/001
一、从“原告未证明则开释被告”到“谁主张,谁举证”001
二、现代证明责任理论的探索009
(一)待证事实分类说009
(二)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相关学说012
三、作为通说的规范说015
(一)规范说的基本内容015
(二)针对规范说的质疑和批评017
(三)普维庭对规范说的修正020
(四)规范说的意义和局限022
四、规范说的历史地位评述026
第二章规范说之后的证明责任学说/029
一、需要澄清的学说029
(一)表见证明030
(二)证明责任倒置和证明责任减轻035
二、对规范说构成挑战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046
(一)危险领域说046
(二)概然说050
(三)利益衡量说054
(四)损害归属说056
(五)武器等原则059
(六)进攻者角060
三、证明责任问题的本质061
第三章普通法的证明责任/064
一、普通法形成时期的证明责任064
二、现代证明责任理论对普通法的影响068
三、现代普通法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074
(一)“主张者必须证明”在普通法的适用情况074
(二)普通法证明责任分配过程中的政策量079
(三)普通法系制定法中的证明责任条款087
四、普通法证明责任制度的特征087
第四章我国的证明责任立法和实践/093
一、我国的证明责任立法093
(一)因袭“谁主张,谁举证”的起步阶段093
(二)初步接受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觉醒期094
(三)正式接受规范说后的发展期096
二、证明责任案例研究的样本范围和体情况097
(一)案例台的选择098
(二)案例样本的确定098
(三)重点样本的地域、审级、时间分布情况104
三、重点样本中的事实真伪不明现象108
(一)事实真伪不明的类型109
(二)不同类型事实真伪不明的发生概率114
(三)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案件的裁判特点116
四、重点样本中的证明责任裁判规则117
(一)各类证明责任裁判规则在重点样本中的分布情况118
(二)依“谁主张,谁举证”分配证明责任119
(三)按规范说分配证明责任123
(四)按特定规则分配证明责任129
(五)按法定规则分配证明责任140
五、我国证明责任制度的特点146
第五章实践对证明责任理论发展的启示/148
一、“谁主张,谁举证”的困境与变通148
(一)“谁主张,谁举证”在现代环境中的困境149
(二)规范说与“谁主张,谁举证”的共处153
二、规范说在审判实务中的适用问题155
(一)规范说与立法的衔接问题156
(二)规范说与实务的碰撞159
(三)对规范说适用情况的评价162
三、特定规则中的裁量164
(一)特定规则和一般规则的关系164
(二)特定规则与两大法系相关理论和实践的比较166
(三)特定规则之间的价值168
(四)特定规则中的逻辑缺陷171
四、法定规则与其他规则的关系172
五、证明责任裁判的类型化分析177
六、我国证明责任实践的启示190
第六章现代证明责任理论的漏洞与出路/193
一、规范说的理论漏洞193
(一)规范说无法顾及事实真伪不明的原因194
(二)规范说难以解决不承担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问题196
(三)规范说难以回应立法者对证明责任分配缺乏虑的质疑200
(四)规范说无法解决特殊情况下的公裁判问题201
二、证明责任中的过错要素202
(一)证据义务的法理基础与证明过错204
(二)证明过错对规范说的矫正和互补213
(三)证明过错与证明妨碍的竞合218
三、证明责任中的价值评价222
四、证明责任裁判的方法224
参文献/229
案例索引/237
后记/247
内容简介:
本书在系统梳理和批判评价自罗马法以来,两大法系围绕证明责任问题所提出的各种学说和规则演进的基础上,结合实证研究所揭示的中国民事法官在证明责任裁判时所量的多元因素和思路,提出了一套复合式、层进式的证明责任裁判标准和方法:规范说——导致事实真伪不明的证明过错——价值评价。其中,作者凭借其多年民事审判经验和不懈思,敏锐地洞见到,法官在适用规范说判定证明责任时,亦须调查并虑导致特定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原因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证据义务”和“证明过错”(这正是规范说的一项严重理论漏洞或“盲点”)。可以说,由德国学者罗森贝克创立的规范说是大陆法系对证明责任理论提供的奠基贡献,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起点,在个案中量相关因素的“利益衡量法”是普通法系对证明责任裁判作出的经验贡献。而本书所提出的复合式、层进式的证明责任裁判标准和方法,是在尊重中国法官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吸收两大法系的理论智慧和实践经验,并且创见地加入了“当事人因证明过错导致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这一项新的裁判标准。这不仅丰富了证明责任的学说理论,更是为广大民事法官在裁判极具争议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时提供方上的指引。
作者简介:
张南,厦门市中级法院法官、民二庭副庭长。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裁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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