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犯罪刑学专论 法学理论 刘宪权 新华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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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刑学专论 法学理论 刘宪权 新华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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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宪权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178362

出版时间2010-10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页数575页

字数621千字

定价68元

货号411_9787301178362

上书时间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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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目录:

章 金融犯罪的概念及分类依据
节 金融犯罪的定义
第二节 金融犯罪的范围
第三节 金融犯罪的分类

第二章 我国金融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节 我国金融犯罪的现状及趋势
第二节 我国金融犯罪的成因分析
第三节 我国金融犯罪的治对策
第四节 结语

第三章 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轨迹
节 我国古代有关金融犯罪的立概况
第二节 我国近代有关金融犯罪的立概况
第三节 我国根据地时期有关金融犯罪的立概况
第四节 我国当代有关金融犯罪的立概况

第四章 金融犯罪刑事立模式及立完善
节 金融犯罪刑事立模式
第二节 金融犯罪刑事立完善

第五章 共同金融犯罪与单位金融犯罪研究
节 共同金融犯罪问题
第二节 单位金融犯罪问题

第六章 金融犯罪数额研究
节 金融犯罪中数额的作用
第二节 金融犯罪数额的分类
第三节 共同金融犯罪成员的犯罪数额
第四节 共同金融犯罪成员的数额认定
第五节 金融犯罪数额规定及适用的完善

第七章 金融犯罪定刑研究
节 金融犯罪定刑设置
第二节 金融犯罪定刑设置的特点

第八章 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犯罪研究
节 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犯罪的立依据
第二节 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犯罪罪名设置比较
第三节 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犯罪的对象
第四节 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犯罪行为人主观目的认定
第五节 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的界定
第六节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币、以币换取货币罪的认定
第七节 购买币和以币换取货币共同犯罪的认定
第八节 持有、使用币罪的认定

第九章 危害金融机构设立管理制度犯罪研究
节 危害金融机构设立管理制度犯罪的立依据
第二节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认定

第十章 危害金融机构存贷管理制度犯罪研究
节 危害金融机构存贷管理制度犯罪的立依据
第二节 高利转贷罪的认定
第三节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认定
第四节 非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第五节 违发放贷款罪的认定
第六节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认定

第十一章 危害客户、公众资金管理制度犯罪研究
节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认定
第二节 违运用资金罪的认定

第十二章 危害金融票证、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犯罪研究
节 危害金融票证、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犯罪的立依据
第二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认定
第三节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
第四节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认定
第五节 对违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认定

第十三章 危害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犯罪研究
节 危害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犯罪概述
第二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
第三节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
第四节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信息罪的认定
第五节 诱骗投资者买证券、期货合约罪的认定
第六节 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认定

第十四章 危害外汇管理制度犯罪研究
节 危害外汇管理制度犯罪的立依据
第二节 逃汇罪的认定
第三节 骗购外汇罪的认定

第十五章 洗钱犯罪研究
节 洗钱犯罪的起源、现状和特点
第二节 我国洗钱犯罪刑事立的发展轨迹
第三节 洗钱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第四节 洗钱罪的刑事立完善
……
第十六章 金融诈骗犯罪研究 

内容简介:

金融犯罪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化和劳动分工细密化的衍生物。所谓金融犯罪,是指发生在金融业务活动领域中的,违反金融管理律规及有关规定,危害有关货币、银行、信贷、票据、外汇、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管理制度,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依照刑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作为一种定犯,它是对既有金融律规的违反;作为一种刑事犯,它是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的“毒瘤”。金融犯罪问题的渐突出,正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普遍重视。

作者简介:

刘宪权,男,华东政大学刑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荷兰艾柔默斯大学学博士。现任华东政大学律学院院长、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学会刑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学会刑学研究会会长,上海市重点学科刑学科的学科带头人,享受院特殊津贴。曾承担并完成社会科学项目、“七五”期间学重点研究课题、“九五”重点图书选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重点研究课题、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课题、美国资助项目等。在报、解放报、制报、中国学、学研究、政论坛、学、学、社会科学研究等核心报刊发表数百篇,独著和参著学术著作三十余部,科研成果曾分别获学科研成果奖二、,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很好成果奖,以及上海市很好教材等多项奖项。曾被评为“优选工作者”、“很好教师”、“宝钢很好教师”、“上海市高等教育名师”、“上海市劳动模范”和“上海市领才”等多项称号,并连续十二年被评为“我心目中的很好教师”。

精彩内容:

    “否定说”认为,将金融领域中的贪污、贿赂犯罪作为金融犯罪,很容易混淆金融犯罪与发生在金融活动中以营利、牟取私利为目的的渎职犯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侵占、贪污、挪用、受贿犯罪,以及盗、劫金融机构财物等犯罪行为的界限。实际上,除诈骗银行外,盗银行、劫银行这两类犯罪均属于传统的财产犯罪,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犯罪,更不是金融犯罪。
    
笔者认为,“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争议关键在于研究的视角不同。“肯定说”侧重于广义的角度,“否定说”则侧重于狭义的角度。从刑理论及现行《刑》规定分析,从狭义角度研究这一问题,即认为金融领域中的贪污、贿赂犯罪不属于金融犯罪的观点似乎更为合理。
    
首先,把金融领域中的贪污、贿赂犯罪与盗、劫银行犯罪相提并论,混淆了两者之间根本的区别。因为金融领域中的贪污、贿赂犯罪虽然也可能是针对银行实施的,即在对象上与盗、劫银行犯罪一致,但是前者发生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并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后者则与金融业务活动毫无关系,也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在此,笔者尤其要强调的是,不能因为盗、劫银行犯罪行为使银行的财产遭受损失,认为是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从而把金融领域中的贪污、贿赂犯罪与盗、劫银行犯罪予以等同对待。这些观点显然是将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混淆了,即以犯罪对象的相同代替了犯罪客体的相异。
    
其次,我国刑理论在论述金融犯罪时通常都是从狭义上说的,无论是在论述金融犯罪体的分类和构成要件还是个罪的概念和特征时,都未将金融领域中的贪污、贿赂犯罪作为金融犯罪看待。究其原因,无非是金融领域中的贪污、贿赂犯罪虽然也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但是同时也侵犯了公司、企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而且后者理应理解为主要客体。根据我国刑理论,犯罪的质理应由行为所侵害的主要客体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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