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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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

100 7.8折 128 九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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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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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出版社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04921

出版时间2010-04

装帧平装

开本大16开

定价128元

上书时间2010-09-05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九五品
商品描述
《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中英文对照本)》对全球金融市场还可能产生另外一些影响。比如,我认为,这套法令规范的推广,还可能有利于欧洲与亚洲金融市场的联盟。欧洲与日本的金融关系原本非常密切,可以追溯到明治维新时代,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种关系被美国取代。日本这样庞大的市场,任何一方的力量都是绝不能忽略的。当然,除了日本之外,中国和印度的金融市场也在崛起,也是各方竭力争取的对象。中国的地位上升得太快了,西方的金融家们或许已经回过味来,而西方的一些政治家似乎还接受不了。 编辑推荐《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中英文对照本)》:境外资本市场重要法律文献译丛(1)·欧洲卷 目录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金融工具市场的第2004,39/EC号指令第一编 定义及范围第1条 范围第2条 豁免第3条 选择性豁免第4条 定义第二编 投资公司的核准及运作条件第一章 核准的条件及程序第5条 核准要求第6条 核准范围第7条 授予及拒绝核准申请的程序第8条 核准撤回第9条 实际领导业务的人第10条 有重大持股数额的股东及成员第11条 获核准的投资者补偿计划的会员资格第12条 初始资本第13条 组织结构要求第14条 MTF的交易过程及最终完成第15条 与第三国的关系第二章 投资公司的运作条件第1节 总则第16条 初始核准条件的定期审查第17条 持续监督的一般性义务第18条 利益冲突第2节 确保投资者保护的条款第19条 向客户提供投资服务时的业务行为义务第20条 通过另一投资公司提供服务第21条 以最有利于客户的条件执行指令的义务第22条 客户指令处理规则第23条 投资公司指定固定代理人时的义务第24条 与合格对手方执行的交易第3节 市场透明度及诚信第25条 保护市场诚信、报告交易和保存记录的义务第26条 监督MTF规则及其他法律义务的合规情况第27条 投资公司公布固定报价的义务第28条 投资公司的交易后信息披露第29条 MTF的交易前透明度要求第30条 MTF的交易后透明度要求第三章 投资公司的权利第31条 提供投资服务及活动的自由第32条 设立分支机构第33条 受监管市场准入第34条 中央对手方、清算及结算设施的准人以及指定结算系统的权利第35条 与MTF的中央对手方以及清算和结算安排有关的条款第三编 受监管市场第36条 核准和法律适用第37条 受监管市场管理要求第38条 关于对受监管市场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的要求第39条 组织结构要求第40条 金融工具的获准交易第41条 金融工具的暂停交易或终止交易第42条 受监管市场准入第43条 有关受监管市场规则及其他法律义务合规情况的监督第44条 受监管市场交易前透明度要求第45条 受监管市场交易后透明度要求第46条 与中央对手方以及清算和结算安排有关的条款第47条 受监管市场名单第四编 主管部门第一章 主管部门的指定、权力及处罚程序第48条 主管部门的指定第49条 同一成员国内不同机构的合作第50条 赋予主管部门的权力第51条 行政处罚第52条 上诉权第53条 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非司法机制第54条 职业保密第55条 与审计师的关系第二章 成员国之间主管部门的合作第56条 合作义务第57条 监督活动、现场核查或调查中的合作第58条 信息交换第59条 拒绝合作第60条 核准前主管部门间的磋商第61条 东道国的权力第62条 东道国采取的预防性措施第三章 与第三国合作第63条 与第三国交换信息第五编 最后条款第64条 委员会程序第65条 报告及审查第66条 对第85/611/EEC号指令的修订第67条 对第93/6/EEC号指令的修订第68条 对第2000/12/EC号指令的修订第69条 废止第93/22/EEC号指令第70条 转化第71条 过渡规定第72条 生效第73条 对象附录一 服务、活动与金融工具清单第A节 投资服务和活动第B节 辅助服务第C节 金融工具附录二 本指令定义的专业客户欧盟委员会第2006/73/EC号指令第一章 适用范围与定义第1条 标的事项与适用范围第2条 定义第3条 适用于信息提供的条件第4条 某些情况下对投资公司的附加要求第二章 组织要求第1节 组织第5条 一般组织要求第6条 合规第7条 风险管理第8条 内部审计第9条 高级管理层的职责第10条 投诉处理第11条 个人交易的含义第12条 个人交易第2节 外包第13条 关键、重要运营职能的含义第14条 关键或重要运营职能或投资服务、活动的外包条件第15条 位于第三国的服务供应商第3节 客户资产的保护第16条 客户金融工具和资金的保护第17条 客户金融工具存管第18条 客户资金存管第19条 使用客户金融工具第20条 外部审计师报告第4节 利益冲突第21条 对客户有潜在损害的利益冲突第22条 利益冲突政策第23条 引起有害的利益冲突的服务或活动的记录第24条 投资研究第25条 对投资公司编制、传播投资研究的附加组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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