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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务指南

20 1.3折 158 八五品

仅1件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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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万华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03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06

上书时间2021-04-23

金博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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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八五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杜万华 著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7-03
  • 版次 1
  • ISBN 9787509383414
  • 定价 158.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务指南》 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总则的权wei指导用书,本书作者权wei、内容全面、纯干货。

 

  ★权wei 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主编,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审判庭等参与民法总则立法的一线法官参与编写,权wei、务实、适用性强。

 

  ★全面 体例包括:条文主旨、修改要点及理由、适用指南、典型案例、相关规定等。

 

  ★纯干货 繁冗的不要,没用的不要,轻装上阵,让阅读更简单。

 

  ★实务性强 本书内容精炼简要,直指立法要点、立法理由,并介绍其在司法实务中如何适用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等

 


【作者简介】

  杜万华,四川雅安人,198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兼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西南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合作导师。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务指南

 

  目录条文序号前加▲表示该条文有典型案例。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信原则】

 

  第八条【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法律适用】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适用】

 

  第十二条【本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八条【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成年人监护制度】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制度】

 

  第三十条【协议监护】

 

  ▲第三十一条【监护人的指定】

 

  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监护职责】

 

  第三十三条【成年人协商监护制度】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职责履行】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第三十七条【监护资格被撤销负担费用不免除】

 

  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日期的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

 

  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确定】

 

  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人婚姻关系】

 

  第五十二条【宣告死亡人收养关系】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

 

  第五十八条【法人的成立】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六十条【法人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处理】

 

  第六十六条【登记信息的公示】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适用情形】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

 

  第七十条【法人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破产清算】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责任承担】

 

  第七十五条【法人设立时的责任承担】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权力机构】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执行机构】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第八十四条【不当利用关联关系的禁止】

 

  第八十五条【机构决议的撤销】

 

  第八十六条【经营活动要求】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的章程、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资格】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章程及机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分配】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撤销后权利义务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登记与设立】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代表】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解散】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参照适用规定】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婚姻、家庭等人身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种类和内容】

 

  第一百一十七条【物的征收与征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的返还】

 

  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第一百二十八条【特殊群体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权利义务一致】

 

  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权利不得滥用】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意思表示的生效】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的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表示方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

 

  第一百五十条【胁迫】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遵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

 

  第一百五十五条【自始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部分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财产返还等责任承担】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权限】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的责任】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

 

  第一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的行为限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转委托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及越权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行为有效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及平均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平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见义勇为】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烈权利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约损害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优先】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第一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

 

  时间】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性侵害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

 

  时间】

 

  第一百九十二条【时效届满及自愿履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禁止】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特殊适用】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期间】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起算的确定】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终止日的确定】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截止时间的确定】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例外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

 

  第二百零六条【施行日期】

 

  附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2017年3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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