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后面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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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治平 著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ISBN9787519738648
出版时间2020-03
装帧精装
开本其他
定价59元
货号1202092440
上书时间2024-12-13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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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梁治平,生于“大跃进”之年,上学于“文革”之中,后入工厂习艺凡三年。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从此以读书、教书、著书为务。喜读书,惜少时无书可观;书无缺,复觉时日短促,人生易逝。无大志,行事在可为可不为之间。贵独立,喜自在。默观天下,游戏书斋,不知老之将至。
目录
001 “洞穴奇案”的法理学思考
013 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027 名词和情态动词之争
041 全球化时代的文化多样性
055 谁的知识?谁的产权?
067 默多克先生,你到底能给我们带来什么?
081 倾听狗的叫声
091 权势者的名誉权
103 迟到的正义与司法为民
117 弱者的武器
133 法律的信和信仰
149 有法与无法
167 黑狗和黄狗
179 两则“虐猫案”判决
187 《野生动物保护法》关键词
——对一个法律文本的透视
211 再版后记
内容摘要
本书涉及法理学、法律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多样性、知识产权、司法正义、名誉权保护、法律与信仰、动物保护法以及法律东方主义等多个领域和主题,展示了作者在这些方面和问题上的观察与思考。作者以法律后面的故事为书名,旨在揭示法律植根于和作用于人类生活的多面性和复杂性,从而加深我们对法律的理解。
主编推荐
在其不偏不倚、客观而坚硬的外表之下,法律是多面的、复杂的、含混的、多变的,它深深根植于人类生活之中
精彩内容
“洞穴奇案”的法理学思考
5名山洞探险者在一次探险活动中,因为遭遇山崩被困洞中。营救行动随即开始,并且持续了数周时间,在此期间,被困者和营救者均面临生死考验。新的山崩持续不断,不但严重阻碍了营救行动,更造成10名营救者死亡,但这些都没有阻止营救的努力。终于,在探险者被困的第32天,营救行动获得成功。然而,人们在洞中只发现4名虚弱的幸存者,他们那位不幸的同伴,威特莫尔先生,没有能坚持到最后一刻。更不幸的是,威特莫尔先生并非死于意外、疾病或者饥饿。他是被以抽签方式选中和杀死,成为自己同伴的救命食粮。随之而来的,是一场令人无法忘怀的审判:4名幸存者被控犯有谋杀罪。在长达3个月的法庭调查和辩论之后,4名被告一审谋杀罪名成立,被判处绞刑。
这个离奇、悲惨、可怕的故事,发生在纽卡斯联邦共和国,时间是4300年。
不错,这只是一个虚构的故事。它很像是阿加莎.克里斯蒂笔下的某个场景,也可以铺衍成《罗生门》的另一个版本,不过,这个故事的杜撰者,朗·富勒(Lon L.Fuller),既不以文学家名世,也无意于小说创作。作为一位杰出的法学家,一名出色的教师,他在若干真实案例的基础上精心杜撰了这个故事,目的是要通过对这一案件的审理,展现法律、人类社会生活乃至人性的某种困境,以及人们——不仅是涉足本案的法官、律师和陪审团成员,也包括所有理性、富有同情心、同时对正义事业抱有热忱的普通公民——试图摆脱这一困境的种种努力。于是,在小说家谢幕的地方,法官们登场了。
本案一审判决虽然确定明白,但是毫无疑问,这是一桩令人痛苦难决的疑难案件。我们看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陪审团破例地请求只就本案事实作出判定,而把被告是否有罪——这原本是他们应当作出的判定——的问题留给法庭根据他们所判定的事实作出决定。这一不同寻常的姿态表明,陪审团在决定被告有罪与否的问题上面临巨大压力。事实上,当本案4名被告最后被定罪并被判绞刑之后,已经解散了的陪审团成员一起向首席行政长官陈情,请求将被告的刑罚减至6个月监禁。至于审理本案的法官,他只是根据纽卡斯国法律适用确定的刑罚,本无自由裁量余地,此时也向首席行政长官提出同样的请求。此刻,案件被提交到上诉法院5名法官案前。我们的故事这才开始。
第一位法官认为,在处理这一棘手案件时,陪审团和初审法官的做法明智而且公正,他甚至认为那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唯一解决办法。《纽卡斯联邦法典》第12条A款的规定清楚明白:“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本案当然不能例外。然而,被告人的悲惨境遇确实令人同情,简单适用谋杀法律未免太过严苛。因此,这位法官建议自己的同事也效仿陪审团和初审法官的做法,在维持原判的同时,也向首席行政长官提出请愿,如此,则正义得以实现,法律的尊严也得到维护。
通过最高行政首脑介入的方式缓解法律的严苛,从而在个案当中保全正义,这在很多地方都是一种制度化的做法。但在另一位法官看来,法律不能实现正义,而要借助于行政干预,这无疑是法律的失职甚至失败。这位法官认为,就本案而言,遵循法律不会让人得出被告人犯有谋杀罪的结论。相反,如果按照法律的目的而不是字面规定断案,纽卡斯国的法律应当宣布他们无罪。比如,在纽卡斯国,自我防卫(可以理解为我们熟知的“正当防卫”)就是前引有关谋杀法律的一个例外,而这一例外之所以无悖于法律,正是因为它合乎法律条文的目的(而非其字面含义)。这位法官还大胆提出了另一个证明被告无罪的论证:案发时,本案被告实际是处于“自然状态”,而非“文明社会的状态”,这意味着,他们不再受纽卡斯国法律的管辖,而直接受所谓自然法支配。
这两项论证——自然法和法律目的论证——立即受到第三位法官的反驳。在他看来,以自然法为依据甚为荒谬,而寻求法律目的的做法也很不可靠。他更援引一个因饥饿而偷窃面包者被判有罪的判例,指出饥饿不能够成为杀人的理由。但是最终,这位法官痛苦地承认,如果赞成有罪判决,又会显得十分荒谬。在法律与道德、理性与感性之间徘徊不定,使他最后宣布退出本案的审理程序。
最后两位法官的意见更是针锋相对。基恩法官表示,法官的职责就是忠实地适用法律,在这样做时,他必须根据法律条文的普通含义来解释法律,而把个人意愿、情感和正义观念置诸一旁。依据这样的原则,本案并无疑难之处。4名被告确实“故意剥夺了威特莫尔的生命”,因此犯有谋杀罪。寻找法律目的的做法不可取,自我防卫之说也难成立,向最高行政长官陈情或者讨论被告人行为的是非善恶,更非法庭应当涉足的问题。汉迪法官也认为本案并无疑难可言,但他的结论却是:被告纯属无辜,被控罪名不成立,有罪判决必须撤销。他提出的理由是,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这是一个涉及人类智慧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实践的问题,关乎民意和常识,而与抽象概念和理论无关。
5位法官,2位赞成一审判决,2位反对,1位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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