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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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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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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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黄仁宇 著

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ISBN9787108053749

出版时间2015-08

装帧精装

开本其他

定价55元

货号1201278872

上书时间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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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黄仁宇(1918-2000),生于湖南长沙,1936年入天津南开大学电机工程系就读。抗日战争爆发后,先在长沙《抗战日报》工作,后来进入国民党成都中央军校,1950年退伍。
    其后赴美攻读历史,获学士(1954)、硕士(1957)、博士(1964)学位。曾任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副教授(1967)及哈佛大学东亚研究所研究员(1970)。参与《明代名人传》及《剑桥中国史》的集体研究工作。

目录

致谢
度量衡说明
明代诸帝
明代的两京十三省图
第一章  财政组织与通行的做法
  第一节  政府机构
  第二节  农村组织和税收基础
第二章  16世纪的现实与主要的财政问题
  第一节  国家的收入水平与变动因素
  第二节  土地和人口数据
  第三节  军队的维护
  第四节  货币问题
第三章  田赋(一)――税收结构
  第一节  税收结构的复杂性
  第二节  区域性差异
  第三节  役及其部分地摊入田赋之中
  第四节  税收结构的进一步调整
第四章  田赋(二)――税收管理
  第一节  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
  第二节  影响一般管理的因素
  第三节  征收水平
  第四节  税收收入的支出
  第五节  田赋制度的最后分析
第五章  盐的专卖
  第一节  盐的专场机构
  第二节  政府的管理与控制
  第三节  16世纪的管理周期
  第四节  国家收入、食盐价格及其对消费者的影响
  第五节  专场制度失败的责任
第六章  杂色收入
  第一节  工商业收入
  第二节  管理收入
  第三节  役和土贡折色的现金收入
  第四节  非现金收入
  第五节  杂色收入总结
第七章  财政管理
  第一节  16世纪的户部
  第二节  各省之间和各部之间的管理
  第三节  军事供给
  第四节  张居正的财政节流
第八章  结语
  第一节  过分简化的风险
  第二节  明代的财政管理及其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
书名略语
附录A  免纳正税的田土
附录B  1561年浙江淳安县的常例和额外服务
附录C  1535年每引盐的开中则例和余盐银
附录D  《明实录》所载1581年土地清丈的部分结果
参考文献
译者后记

内容摘要
《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精)》英文原版初版于1974年。作者黄仁宇先生以明实录、明人奏疏笔记、明代地方志等史料为基础,充分吸收了中国大陆、台湾以及欧美、日本的研究成果,对十六世纪中国明代的财政与税收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黄仁宇先生是对明代财政政策作了全面说明的第一人,对许多新发现的细节性材料进行了全面的历史性透视。

精彩内容
    这种为了短期的政治目标而牺牲长期的经济发展在现代历史学家看来是荒谬可笑的。然而,明代的统治者缺乏远见,他们不能预见到工业和商业在现代国家形成中的重要作用。在西欧小国,政府对工商业的鼓励迅速地推动了经济的资本主义化,而在中国这样的大国,却无法实现如此迅速而深远的变化。而且,不像欧洲正在形成的民族国家,也不像日本实力不断增长的大名藩属,明代中国从来没有把自己的周邻视为竞争对手,所以就要付出落后的代价。在明代统治者自己看来,他们没有必要修改他们的政策。相反,他们有理由继续推行传统的方针,不折不扣地以儒家学说为指导,认为农业是国家的根本。
        这个悲剧在于尽管他们提倡简明与划一,但是他们的政策是以国家经济活动保持最低水平为基础的,所以明代统治者从来也没有完全实现他们的目标。中国内部的多样性使得任何来自于中央的单一控制都是不切实际的,在财政管理方面尤其如此。从农业方面来讲,各地的气候、土壤、地形各异,劳动力情况不同,农作物更是多种多样,还有市场、土地占有与租佃关系的差异以及整个国家度量衡标准的不统一,朝廷在首都制定法律,很难考虑到所有的因素。宣布一条统一的法律是一回事,但它是怎么贯彻到帝国的每一个角落则是另外一回事,试图去弥合这种差异是没有意义的。
        按照许多晚明文人的观点:在王朝早期,帝国的财政政策得到很好的贯彻,而仅仅到了晚期这种管理才变得腐朽。这种看法只说对了一部分。现在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即使在帝国建立初期,政府的规定就已经被变通执行了,皇帝的诏令打了折扣,官方的数据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篡改了。这不一定是官员不诚实造成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这样一个事实:在落后的情况下,上层制定的财政方案无法与下层的具体情况相适应,中央集权的愿望超出了当时的政府实现这种愿望的技术手段。作为其结果,帝国的法律必须进行调整,地方上进行改动与变通成为必要。确实,在王朝后期,这种对规定程序的背离成为一种通行的做法,对法律的普遍滥用则在所难免。
        由于财政机构缺乏严格性,导致了很多恶果。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明朝官员在财政上“拆东墙补西墙”,一个项目的资金与物资短缺则由其他项目来填补。我们所说的明代盐课实际上包含了一部分田赋。而明中期以后,田赋与其他收入也混淆不清,无法分开。明朝政府的收人与支出好像一条注入沼泽的河流,它有无数的分叉与会合。
        这些复杂性不利于我们的研究工作。明代的制度多数难以准确地分类与定性,它们是不断变化的。这种改变更多的是导因于外部情况的变化与管理者的操纵与变通,而不是其自身的发展。在本书中,最大的困难是把材料限制在―个主题之下而又不会令人眼花缭乱,产生误解。所以,我们选择依靠描述性语言而不是数据表格。在这里,为了适应材料而对阐述问题的顺序做了一些改动,各章节之主题也插入了互见式引文。当然,这不是写财政史的理想方法,但这是一种更现实的选择。
        同样,本章也从多个角度来讨论问题。我们可能注意到,有明一代,除洪武朝以外,很少进行过官僚机构改革。在它的二百七十六年中,实物经济转变成货币经济,实物税收和强制徭役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折纳白银,佥兵制逐渐被募兵制所代替。然而,令人惊讶的是,即使到了明朝中期,很少建立起新的财政部门,而被取消的财政部门则更少。做到这一点是可能的,因为政府机构的职能并不总是被法规所固定住,而是更多地依据习惯性做法。此外,管理措施很少被新的法律所取代。新旧法令同时存在,有些荒唐的条款完全被漠视,有些保存下来的条款根据隋况仍然应用于个别的事例。事实上,所有的政府机构都经历着一种逐步变化的过程,他们的职能也不时进行调整。有时候变化如此平缓以至于当时的人都无法察觉。因此,这一绪篇不仅要讨论财政结构的形式,也同样要讨论其变化。
        P0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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