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金融法(2007年修订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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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法(2007年修订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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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丰名 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15963

出版时间2010-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6元

货号11603771

上书时间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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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刘丰名,生于1929年7月,重庆市人。1949年6月肄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参加南下广西工作队,在桂林市公安局任副科长。1954年起,先后在公安学院武汉分院、华中师范大学等院校担任教员、讲师、副教授。1984年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曾兼任法学院国际法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1999年离休。主要著作有《现代国际法纲要》,主编中国外资法系列丛书(包括《中国外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论》、《外资企业法概论》和《股份公司与合资企业法》),独著《巴塞尔协议与国际金融法》等。 

目录
新版说明
前言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国际金融法的由来与概念
第二节 国际金融法的学科体系与研究方法

上篇 国际投资金融法

第二章 国际银行与巴塞尔协议
第一节 世界银行集团
第二节 区域性开发银行
第三节 跨国银行与离岸金融市场
第四节 集团银行
第五节 国际清算银行与巴塞尔委员会
第六节 《巴塞尔协议》与中国

第三章 银行制度
第一节 境外的银行体制
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与存款保险制度
第三节 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
第四节 中国的银行体制
第五节 金融业的国际化与革新化

第四章 国际借贷与担保
第一节 国际借贷合同与担保
第二节 项目贷款与辛迪加贷款
第三节 适用于金融合同的统一规则与电子商务合同规则
第四节 出口信贷
第五节 中国对涉外商业贷款与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五章 证券制度与证券市场国际化
第一节 证券制度
第二节 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管制
第三节 商业票据与ACE惯例规则
第四节 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法律问题

第六章 金融信托制度
第一节 信托制度概述
第二节 信托贷款
第三节 金融租赁
第四节 投资基金

中篇 国际贸易金融法

第七章 金融服务贸易
第一节 金融服务的国际协议文件
第二节 金融服务监管的现代化与革新化

第八章 国际支付的票据制度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行为
第二节 票据法
第三节 票据公约
第四节 任意性惯例
第五节 信用卡与电子货币

第九章 期货交易与金融期货
第一节 期货交易
第二节 期货市场
第三节 金融期货(衍生金融商品)
第四节 期市场外交易

第十章 商业保险
第一节 保险与保险法
第二节 中国涉外保险与中国的商业性保赔保险

下篇 国际货币金融法

第十一章 各国的货币制度
第一节 外国的货币制度
第二节 中国的货币制度

第十二章 外汇安排与外汇管制
第一节 外汇安排
第二节 外汇管制
第三节 跨国支付的一般法律问题

第十三章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第一节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产生与布雷顿森林制度
第二节 牙买加制度
第三节 国际货币基金的组织活动
第四节 基金协定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黄金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黄金的货币职能问题
第二节 各国黄金储备政策

第十五章 跨国货币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跨国货币的概念
第二节 各种跨国货币
附录:书目与索引
参考书目
外文术语索引
条约协议、法律法规、惯例规则索引
案例索引 

内容摘要
教材是一定时期学术发展和教学、科研成果的系统反映,所以,随着科研的不断进步,教学实践的不断发展,必然导致教科书的不断修订。
《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出版至今已有十余年的时间,本套系列教材已修订多次,其中不少种教材多次荣获国家教育部、国家司法部等有关部门的各类优秀教材奖。由于其历史长久,积淀雄厚,已经形成自己独具特色的科学、系统、稳定的教材体系,在法学教育中,既保持了学术发展的连续性、传承性,又及时吸纳新的科研成果,推动了学科的发展与普及。它已成为国内目前最有影响力的一套法学本科教材。 

精彩内容
    Ⅳ.公司治理系列
    
《加强银行业组织的公司治理》
    
巴塞尔委员会鉴于,如无健全的公司治理,银行监管也不能发挥其作用,并且,健全公司治理还有助于增进银行管理层与银行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共图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巴塞尔委员会1999年9月发布《加强银行业组织的公司治理》(又称《加强公司治理》),以指引银行业公司董事会与高层管理组成的管理结构完善化。
    
文件指出,好的公司治理取决于银行的董事会和高层管理。董事会成员应合格于其职位并了解其履行职责不受管理层和外界不应有的影响;在董事会可建立一些特设的委员会,如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人事提名委员会,等等;董事会应利用审计工作独立核查收自管理层有关业务操作与银行业绩的信息。高层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关键部位,高层管理应由一家银行负责人员的核心小组构成,须包括财务主管、部门首脑和首席审计师;即使在最小的银行,其主要管理决定应由一人以上共同作出(“四只眼原则”)。
    
加强公司治理要维护股东权益,不损害存款人利益,在内部、外部交易的公司活动中杜绝违规违法操作与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
    
监管当局对管理不善和经营亏损的差质银行应抓紧处理。
    
《处理差质银行的监管指南》
    
巴塞尔委员会2002年3月发布《处理差质银行的监管指南》(《指南》)。《指南》对差质银行的定义为“一家银行,其流动性或清偿力是亏损或将是亏损的,除非在财源、风险表象、业务方略指导、风险管理能力和/或管理质量上有大的改善。”差质银行是个全球现象,具有共同的问题,并有丰富的监管教训供吸取。在过去,由于缺乏应变安排和对处理的技术缺乏了解,往往造成监管行动的延误而带来的成本更高。这是《指南》发布的意义所在。银行监管当局为对其监管下各银行现状了如指掌,需要建立监管评级制度,对各银行分级监管。许多国家是运用“骆驼”(CAMEL)变量评级方法(C资本充足率、A资产质量、M管理质量、E收益质量、L流动性)。
    
银行监管当局对差质银行应订出详尽和具体的纠正行动计划(应变计划)。对问题不太严重和银行管理层是自动执行计划的合作情况(如积极执行应变计划,以提供或盘活新的来源资金和恢复资本),可以不对之采取正式行动;否则,即须执行重组计划(由监管当局指定监理人履行银行常务董事会职责,取代管理层和接管银行运作),或者以对不履行的处罚约束银行,从“道义上的劝告”、下达“中止令”(要求停止不安全或违规的操作业务)、警告、罚款,直到关闭银行和撤销营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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