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简介
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2001年6月16日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适应循环经济发展需要,允许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给再制造企业,提高回收价值。二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资质认定制度,简化办事程序。三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要求,突出加强环境保护。四是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五是调整适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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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法规的*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
3. 中外法学著作;
4. 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
5. 法律工具书;
6. 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
7. 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书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司法部、商务部负责人就《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书摘与插画】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人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第九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十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机动车的型号、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者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
第十一条 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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