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内容 序2006年11月,笔者以晚清四大奇案之一杨乃武冤案为研究对象所写的《1877帝国司法的回光返照:晚清冤狱中的杨乃武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研究这起历史名案并最终形成书稿的缘起在该书的前言里已有交代。笔者本非学界中人,不承想这部自己兴之所至的业余之作,蒙法律出版社不弃予以公开出版已是受宠若惊,近日北京大学出版社决定再版该书,可以说更是喜出望外。当年撰写该书的目的在于探究杨乃武冤案发生、发展并最终纠正的历史真相,而着力最多的还在于冤案为什么能够得到昭雪,这也是冤案之所以被称为奇案的主要原因,因此笔者还专门在《中外法学》2007年第4期上发表了《落日残照——晚清杨乃武案昭雪的历史、社会与制度因素》一文。十年过去了,在对原书稿的修改中笔者感觉到当年无意间开始的研究,如果说现在还有一点点价值的话,在死刑冤错案件如何发现与纠正上似乎开始凸显出来。《1877帝国司法的回光返照:晚清冤狱中的杨乃武案》出版及《落日残照——晚清杨乃武案昭雪的历史、社会与制度因素》一文发表后,确曾激起些许涟漪。《中外法学》曾对2000—2007年八个年度刊登的全部论文评选出12篇优秀论文,《落日残照——晚清杨乃武案昭雪的历史、社会与制度因素》忝列第二;2008年该文又获中国法学会届“法学期刊优秀论文奖”二等奖(参见《中外法学》2008年期和《中国法学》2008年第2期)。笔者认为,与其说学界看中的是论文本身,不如说是该论文所涉及的题材,这一点也在网络媒体上也得到了印证。《腾讯历史频道》在为纪念辛亥百年推出的“转型中国1864—1949”专题系列中,依据拙著研究将1877年年度事件定格为“杨乃武小白菜案进京翻案成功”,2011年1月10日以《真相无处安置——帝国司法的隐秘逻辑》为题对拙著进行了全方位解读;2013年10月17日,在优酷 《罗辑思维》第45期中,罗振宇先生又以《你怎么知道他该死?——罗振宇说〈1877帝国司法的回光返照〉》为题,对拙著进行了解构性的阐释。笔者注意到,两者的关注点恰好形成互补:前者关注冤案形成的原因,后者定位冤案昭雪的不易。“冤”,在古代汉语中的本义是“兔被蒙覆屈缩不得舒展”,后被引申为“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屈枉之事,被诬陷的罪名”。(谷衍奎主编:《汉字源流字典》,语文出版社2008年版,157页。)王充《论衡》云:“无过而受罪,世谓之冤。”《论衡·谰篇》:“民犯刑罚多非一,小过宥罪,大恶犯辟,未有以无过受罪。无过而受罪,世谓之冤。”研究冤案之所以形成,我们可以发现共性大于个性,除了案件本身的原因以及囿于科学技术水平事实真相确难查明外,先入为主、刑讯逼供、官官相护往往是冤案的标配。即使在现代法治国家,无论多么完备的制度设计,没有“上帝智慧”的人类并不能完全避免冤错案件的产生。(Gerald Kogan,“Errors of Justice and the Death Penalty,”AJS,Judicature,SeptemberOctober 2002,Volume 86,Number 2,111,114。转引自邓子滨:《使刑事冤案得以昭雪的制度空间》,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夏季号)。既然冤错难以完全避免,因此不管是古代政治需要,还是现代程序正义、保护人权,如何发现和救济无疑都十分重要。但无论古今中外,“冤易纠错难”似乎是个很难打破的规律。“人间私语,天闻若雷。暗室亏心,神目如电。”【(元)无名氏:《朱砂担滴水浮沤记》(又名《浮沤记》)。】古代戏曲中冤案往往只能利用屈死的鬼魂诉冤,关汉卿笔下的《窦娥冤》即谓典型。窦天章为上京求取功名借得盘缠而将年仅七岁的女儿抵给蔡婆为童养媳,十六年后窦天章出现,无辜的窦娥为救护婆母,被张驴儿诬陷,屈招罪状,已被太守桃杌问成死罪判斩。此时作为肃政廉访使的窦天章之所以在“没有其他人证物证”支持下相信窦娥,并非缘于二人的父女关系,而在于超自然力量——鬼魂告状和三桩誓愿的显灵。当他翻阅卷宗时,窦娥的鬼魂几次将压在底下的文卷翻到上面,使其确信:“这桩事必有冤枉!”到窦娥说出事情的全部真相,尤其是说到三桩誓愿的显灵“都是为你孩儿来”时,窦天章才表态:“有这等事!到来朝我与你做主。”戏曲尽管是虚构的,但往往反映出本质的真实,所谓“善为史者,偏能于非事实中觅出事实”。(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页。)只能通过鬼魂诉冤成功,恰恰反映出人间昭雪冤案的不易!学者吴思曾统计历史上一些著名冤案的昭雪,无一例外都十分曲折漫长(参见吴思:《历史上的平反周期率》,载《领导文萃》2015年2期),如在明朝,有明确记载能够考证的冤案平均昭雪时间长达八年。当然能够统计的必然载于史书,既无申冤物力和能力,又无详加记载和考证价值的无数蒙冤小民,都随时光流逝无声无息地湮灭了。杨乃武冤案之所以得以纠正,政治环境、人脉资源、舆论造势、京控伸冤,可以说诸多因素一个都不能少。之所以能成为晚清四大奇案之首,正是因为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竟能昭雪,正如罗振宇先生在《你怎么知道他该死?——罗振宇说〈1877帝国司法的回光返照〉》一文中所说:翻案绝对是个“小概率事件”。案件成冤易,昭雪纠错难,时至今日依然困扰着司法机关。从2005年湖北佘祥林被改判无罪,到2013年媒体称之为“纠错攻坚年”的浙江张氏叔侄、河南李怀亮等5起冤案、14名当事人沉冤得洗,以及2014年8月念斌被福建省不错人民法院再审宣告无罪、12月呼格吉勒图被内蒙古不错人民法院再审宣告无罪、2016年12月聂树斌被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宣告无罪,所有这些案件无不经历了曲折漫长的过程。北京大学陈永生教授在《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一文中,通过对2005年底前各地纠正的20起典型冤错案件进行研究,发现得以纠正的原因都极其偶然,此所谓偶然,即真凶出现或 “亡者归来”。其中,真凶出现17起,占85%;“亡者归来”3起,占15%。【陈永生筛选的20起冤案的范围,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7月4日下发的《关于认真组织学习讨论佘祥林等五个典型案件剖析材料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05〕7号)及2006年9月21日再次下发的《关于认真组织学习讨论滕兴善等七个典型案件剖析材料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06〕27号)所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9月下旬召开的全国“刑事重大冤错案件剖析座谈会”讨论的14起案件,以及其自行通过平面媒体、网络等搜集的案件。而确定的标准是:,经过侦查、起诉、一审三阶段被认定有罪,最终又证明无罪;第二,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确系被误判有罪;第三,近年被确认为冤案的。陈文以此尽量使作为研究样本的案件具有典型性,从而确保据此得出的研究结论能够反映我国刑事冤案的实际状况。参见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死刑冤错及其纠正同样困扰着号称法治极其完备的美国。据《死刑与误判——以美国68%的死刑误判率为出发点》披露,20世纪90年代中叶以后,美国政界和法律界出现反思和主张改革死刑的浪潮,美国联邦司法部委托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对全美死刑的适用进行研究。这项研究是美国对死刑进行的一次最完整的统计研究,对象为1973年1月1日至1995年10月2日23年间美国死刑的适用情况,由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詹姆斯·S利布曼(James S Liebman)教授主持,至2002年正式结束。据最终报告,美国死刑案件一审裁判后有68%会在此后的救济程序,包括直接上诉、州定罪后救济和申请联邦人身保护令中被推翻。也就是说,每10件死刑裁判中平均约有7件会被推翻。(陈永生:《死刑与误判——以美国68%的死刑误判率为出发点》,载《政法论坛》2007年期)密歇根大学教授塞缪尔·格罗斯等则在2014年5月20日出刊的《美国国家科学院学报》11卷第20期上发表研究报告指出,在全美已经执行死刑的犯人中,有41%后来被证明无辜。也就是说每处决25人,就错杀1人。”(Samuel R Gross,Barbara OBrien,Chen Hu,and Edward HKennedy Rate of false conviction of criminal defendants who are sentenced to death〔J〕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2014,vol111(20):7230—7235)这一比例不可谓不高。因冤入狱,可以想见蒙冤者每天都在等待重见天日,至于那些已被执行死刑的冤魂更期盼昭雪!因此,不让实现“个案中的公平正义”仅仅属于极小概率事件,等待真凶出现或“亡者归来”,制度化的发现和救济就显得非常重要。换言之,冤错如何纠正往往更被普通百姓关注。因此,研究死刑冤错的发现和纠正问题,堪比死刑冤错的预防,两者可以说构成了死刑冤错问题的一体两翼。而无论《1877帝国司法的回光返照:晚清冤狱中的杨乃武案》还是《落日残照——晚清杨乃武案昭雪的历史、社会与制度因素》,其着眼点更多的正在于杨乃武冤案的发现与纠正,虽然只是一次小概率事件。但真凶露面、“亡者归来”这样的小概率事件,恰恰提醒我们司法应该如何通过正常程序尽快发现已经铸成的冤错,这是需要我们关注、研究的重大问题。应说明的是,此次再版在保持原书稿内容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适当作了增删修改,同时经授权收录了《你怎么知道他该死?——罗振宇说〈1877帝国司法的回光返照〉》和《真相无处安置——帝国司法的隐秘逻辑》两篇文章,读者借此可以通过不同的视角研读这一历史名案。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蒋浩副总编和陈康编辑,没有他们的厚爱和辛劳,就没有修订版的问世。是为序。陆永棣2017年12月5日于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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