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北县地权变动与社会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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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县地权变动与社会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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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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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翠玉 著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41003

出版时间2016-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2元

货号1201340624

上书时间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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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陈翠玉,女,1977年生,山东烟台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中外法律史、法律文化及法社会学。从2005年起致力于江北县土地制度变迁的档案整理研究,出版专著两部,参写著作和教材数部,发表论文数十篇,主持重量、部级、市级项目数项。

目录
绪论
一、研究文献梳理
二、研究问题的提出
三、对研究方法与资料的说明
第一章地权变动的背景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江北县地权变动的时代背景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江北县地权变动的制度背景
三、新中国成立初期江北县地权变动的起点:封建土地关系
四、新中国成立初期江北县地权变动的整体情况
第二章地权变动的前提工作:清匪反霸和减租退押
一、清匪反霸和减租退押工作的实践概况
二、地主破坏清匪反霸和减租退押的花样
三、清匪反霸和减租退押的效果
第三章地权变动的依靠力量:群众运动
一、发动群众运动的实践做法
二、群众运动的经验与偏差
三、小结:出现偏差的深层原因
第四章地权变动的组织条件:农民协会的整顿
一、农民协会整顿的制度建设
二、整顿农民协会的具体实践
三、整顿农民协会的效果
四、小结:农民协会的性质、作用和历史命运
第五章地权变动的阵营区分:阶级成分的划分
一、阶级成分划分的制度建设
二、阶级成分划分的具体实践
三、小结:阶级成分划分的人为建构性及其对乡村社会的影响
第六章地权变动的最终实现:土地及其他资料的重新分配
一、土地及其他资源重新分配的制度建设
二、土地及其他资源重新分配的具体实践
三、土地改革复查与土地证的颁发
四、小结:土地和其他资源的重新分配及其对
乡村社会变迁的影响
第七章地权变动的司法保障:土改人民法庭的组建与运作
一、土改人民法庭组建与运作的制度建设
二、土改人民法庭组建与运作的具体实践
三、小结:土改人民法庭的性质、作用及其对未来
法制建设的影响
第八章地权变动后的农村社会变迁
一、地权变动后的制度建设
二、地权变动后的民主建政具体实践
三、地权变动后的乡村社会权力变迁
四、地权变动后的农民思想及阶层结构变化
五、小结:地权变动后农民的身份转变及社会心理变化
第九章总体评价
一、地权变动与农村经济发展
二、地权变动与农村组织网络的构建
三、地权变动与“运动型”治理方式的确立
四、地权变动对未来社会及法治建设的影响
结语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土地是一切社会财富的源泉。土地制度是社会的基本制度,土地制度的变革乃是整个社会变革的基础。陈翠玉编写的《江北县地权变动与社会变迁(1949-1953)》力图以几乎尚未被学界利用的西南江北县档案材料为主要依托,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地权变动与社会变迁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理性反思其间蕴含的独特革命模式和社会变迁方式,并由此考察其对中国社会及法制建设的深远影响。

精彩内容
公法和私法划分的观念可以溯至古罗马时期,时有伟大法学家乌尔比安为之代言:“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鉴于罗马法对欧洲法学的巨大影响,这种分类遂流行于大陆法系的法学理论。19世纪伊始,权力向国家的逐渐集中带来了公法的日趋繁盛,公法与私法判然有别亦为必然。然而19世纪末叶私法独立于国家与社会的观念却趋于消隐,私法公法化似不期而至。虽屡遭批判,公私法的划分并未沦为大陆法系的历史遗迹,反而因对英美法系的成功植入而具有了普适性。公法学家不再是德法等欧陆国家的专利,我们同样见证了美国法学旗帜从肯特、斯托里、卡多佐、霍姆斯向沃伦、马歇尔、伦奎斯特等宪法阐释者的传递。必须承认,各国思想起点不同,历史发展不同,公法理论亦有所差别。然而正如著名公法学家莫里斯·奥里乌(Maurice Hauriou)所言,政治权力与法律之间关系的难题应当是一切公法理论的轴心。据此,公法理论的对象既是政治的,也是法学的,国家不仅仅是支配和管理的体系,也是法律制度的集合。因此,国家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国家如何顺服法律之治即为全部焦点所在。
中国法治进程道路艰险,历经曲折,不啻为一次新的长征。过往无须赘述,前景尚待明察。目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基调业已定下,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的法治原则,具有极为丰富的含义。但如果搁置宏大叙事,转向一种极简主义的立场,就意味着所有人、所有权力,不管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都应受到公开而事先颁布的法律的约束,并得以分享其利益。鉴于长期与人治思维搏斗的特殊语境,如何限制当权者的恣意权力仍然是我国法治事业的第一要务。但同时也要看到,法治的目标在社会,在人的生活与生存状态。就此而言,法治并非目的,只是达成理想社会状态的手段,我们不能从一个无视法律的社会状态走入一个刻板地遵从法律的社会状态。以法为名而无视人的生活与生存,甚至践踏人的人格尊严,绝对不是法治所应有的状态。法治不是简单的法律之治,不是简单的严格执法,法治是一种价值追求和权利得到普遍尊重的社会存在状态,不同的利益诉求都能在法律上找到合理的平衡并有效协调各种冲突,法治是实现人类美好生活的重要路径选择。我们之所以崇尚法律,不是因为其是法律,而是因其符合我们的生活需求,使我们能协调共存和协同发展。法律以社会为基础,通过法律的社会作用建设法治中国,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这才是我们的目的。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固然需要借鉴有益的理论与经验,但并无普遍适用的模式与方法,从中国实际出发,根据中国问题创造性地寻求自己的发展道路,才是正道。中国如何走向法治,如何不致误入歧途乃至背道而驰,如何把法治与人的幸福生活有机协调,使法律以其规范功能在平衡不同利益冲突过程中展现社会的发展空间和道路选择,提升人类文明,是法治建设不能不注意的问题。正因如此,基于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对于当下中国之法治实践意义非凡,也是本文丛希冀有功于此的目标指向。
与法治事业的发展同步,我们也强烈地感受到近年来学界的成长与潜能。优秀丛书精彩纷呈,应接不暇;青年才俊纷纷涌现,活力无限,他们既是动力之源,也是未来的生力军。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作为法学研究者的担当和对创新的追求,我们策划了这套文丛,期望为优秀作品助产,为杰出学者铺路,为学术大厦添砖。
西南政法大学向来重视学术研究和学术传承,既深入经典,又关注现实,一直在学术道路上辛勤耕耘。行政法学院作为学校一个重要的法学院,在组建时就被要求承担起公法和理论法学的教学与研究重任,故学院集中了全校相关方面的研究力量,这为学院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老一辈学者的艰辛努力、带动和培养下,学院师承相继,薪火相传,造就了一大批优秀的中青年学者,他们辛勤育人,笔耕不倦,为学术繁荣和学院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学院作为教学和学术研究的组织者,志在通过提供条件和服务,让每位老师都能全身心投入教学和科研。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提倡和鼓励有组织的科学研究,通过团队组织集体攻关,研究一些重大的学术问题,并在相互研讨启发中寻求学术突破。为展现大家的研究成果,也为使研究更加系统和有针对性,我们组织出版这套文丛,衷心希望得到各位同人的关注和指教。

谭宗泽周祖成
 2014年9月于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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